酸碱平衡电疗仪副作用:陈霄、冯莹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有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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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本报记者 陈霄 本报实习生 冯莹莹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   1996年首次修改后,学者认为,这部法律至少会20年不动。   但仅在运作六七年后,在实务中就暴露出各种问题;加之进入公众视野的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修法呼声再起,并列入上一届人大立法规划,却终始没有出台。   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被认为实质上推动了刑诉法的修改进程。   2011年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刑诉法将进行修改完善。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修改刑诉法作了专题汇报。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是一次大修。   陈光中预计:“如果顺利,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春天在全国人大会上表决通过。”   为此,陈光中向《法治周末》记者历数本次刑诉法修改亮点。   亮点一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非法证据排除”   “在公安局关了30天,几乎天天被打。”赵作海回忆说,“稍微不按照他们的提示做,就用擀面杖打,或者拳打脚踢。”   2010年,因故意杀人罪在监狱服刑11年的河南农民赵作海,在“被害人”突然出现后,证实为冤案,无罪释放。   “几乎所有的冤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陈光中的话,同时解释了刑讯逼供多年来备受诟病的原因。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紧随其后的是最高检、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去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更是在此问题上作了详细规定。   但刑讯逼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告诉记者。   在一些学者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直接相关。   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瑞华曾这样解释沉默权:“任何人面临刑事指控时,可以选择作无罪辩护、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侦查人员不能强迫其开口说话,强迫得来的口供,在法律上将归于无效。”   但现行刑诉法第93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陈光中告诉记者,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而“沉默权”的入法,更基本无望。   这证实了此前媒体的猜测过于乐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以来都是新中国奉行的刑事政策。有学者批评第93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相互矛盾。   “已经不容易了。上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现在实务部门自己都有规定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陈光中说。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目前各界已达成共识,但对不合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仍然存有很大争议。   “这次修订跟现在的司法解释相比可能有些变化,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太合理,实物证据实际上排除不了。修法拟规定在严重违反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就予以排除。”陈光中表示,但严重到什么程度才排除,则需要在实践中去细化,也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   他打了个比方:“严重不是指一般违法,不是像美国那样敲门后没有停留几分钟,就进去取证也叫非法取证,我们不能搞得那么严格。”   亮点二  规定“必要证人出庭”与“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据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2010年该院辖区审理的2796件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共12件,证人出庭率为0.32%。   这不是个例。陈光中和他的研究团队曾经在省会城市做过调研,一审证人的出庭率也不足1%。   著名刑辩律师张青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从他办理过的几百个刑事案件来看,上述比例非常真实。   他同时坦承证人不出庭弊端颇多:“毕竟,书面笔录是传闻证据,出庭作证才是直接证据。通过控方记录的证人证言不排除被歪曲的可能性,即使没有引诱和威逼,口头与书面证词的区别也会使它的真实性打折。”   “律师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往往也不获批准。”张青松说,“于是证人的书面笔录成了控辩双方咬文嚼字的一种研究。”   这也是陈瑞华几年前批评刑事案件第一审名存实亡的重要原因:“摘要式宣读案卷笔录,99%的证人不出庭,被害人不出庭,念念笔录一上午就杀一个人!”   陈光中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在提高证人出庭率上采取了有力措施。修法拟要求必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愿意出庭的,法院可拘传,同时将对某些案件的证人加强保障措施。   “所谓必要证人,是指控辩双方有分歧并对案件重要事实有影响的证人。”陈光中解释。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另一项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过这样的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到自己的住处,埋伏在那里的警察将其抓获。哥哥的大义灭亲之举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陈光中说。   亮点三  对接律师法规定确保辩护权落实   刑诉法首次大修8年后、正在酝酿第二次修改之时,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论坛上,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评价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状况,出现了较新法颁布前“进一步退两步”的现实情况。   田文昌所言指的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虽然是个重大的进步,但“为了防止律师妨碍侦查”,刑诉法增加了第38条,防止律师引诱证人作伪证,相应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此后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剑。   1996年,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程序是否入法经历了激烈争论,最终虽然刑诉法作了规定,但律师的身份不明,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   张青松告诉记者,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诉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上述权利。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向记者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目前审判阶段法援范围包括有可能判处死刑、未成年人、盲聋哑案件,今后可能增加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并提前引进到审前程序。   亮点四  可以使用监听窃听等技侦手段   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然而,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也逼迫决策层作出相应的妥协。1989年,最高检、公安部在一份答复中明确极少数案件必须使用技侦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但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公开承认:“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考虑不够。”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学界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对言辞证据的高度依赖,导致为获取被告人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层出不穷。   许多学者表示,在法外运行的监听,较之有法可依的监听,更令人担忧。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的刑诉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陈光中向记者透露,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   亮点五  一审“认罪都可适用简易程序”与“某些案件审限延长”   新修订的刑诉法还拟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上一次修订时就是在最后阶段才被拍板加入,当时实务部门支持,立法部门犹豫。陈光中回忆,最后一次开座谈会时简易程序都没有写进草案里,后来还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拍板加了进去。   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只有5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和司法资源的节约,实务界一直呼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但这次简易程序也会作个区分,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稍微正规的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程序就更简单些。”陈光中解释道。   此外,修法还拟延长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   对某些重大案件审限太短的抱怨,近些年来屡被法官们提及。   山西省长治市中院法官赵广文就撰文分析为什么法定审限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过短。因为一个半月的时间要走完案件受理的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开庭、阅卷和制作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向分管领导汇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宣判这8个程序。   亮点六  二审“杜绝变相上诉加刑”   因在网上发帖曝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当地政府违规征地,青岛市民吴保全两度被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事拘留10天,第二次被以诽谤罪终审判刑两年。   2008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一审认定吴保全构成诽谤罪,判刑1年。吴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没有增加新的案件事实,重审后刑期由1年改判为两年。吴更加不服,再次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   此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依照刑诉法上诉不加刑原则,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本不能导致比一审判决更严重的刑罚,但目前二审法院如果发现量刑过轻,往往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被学界称为“变相加刑”。   “这次修法要使上诉不加刑原则落实得更好,比如规定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来达到实际加刑的目的,要杜绝变相的上诉加刑。”陈光中说。   最高法院其实早已针对实务中的这一不正常现象作出规范,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刑诉法将其纳入,提高了这一规定的法律位阶。   亮点七  死刑复核适度诉讼化   昔日轰动全国的“枪下留人”董伟案,可以作为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一个注脚。董伟的辩护律师在其终审被判死刑后,直奔最高法院刑事庭,面见法官。   于是在董伟被枪决前4分钟,执行法院突然接到最高法院的电话通知,死刑暂缓执行,案件需要复核。   因枪下留人的戏剧性,此案引起关注,学界广泛参与探讨。此间对于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化与形式化的批评声不绝于耳。   律师张青松说,目前的死刑复核从其操作过程来看不像司法程序,更像法院内部的行政审批,控辩双方都无法介入。   “不公开,有点神秘,即便被告人这一阶段请了律师,最后法院核准还是不核准,也不会通知律师。”张青松说。   据陈光中透露,死刑复核程序将适度诉讼化,例如允许律师参加,检察院也有权提出意见,法官要询问被告人等,这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其他更多的突破性规定   陈光中还向记者透露了此次修订中其他一些突破较大的内容。   例如强制措施,拟进一步规范监视居住。目前实务中对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执行混乱,在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时,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一个地方,既不通知家人也不让其自由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   执行方面,减刑假释拟由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作出裁定,而不像现在由监狱提出建议,法院仅作书面和形式审查。   修法也拟在执行这一篇中将社区矫正作为对不在监狱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一种形式予以规定。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将进一步明确。依照现行刑诉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判决,都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何为“证据确实充分”,却没有明确规定。   此次修订,拟将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明确为“定罪量刑都要有证据”、“证据都要经法定程序证明”以及“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排除合理怀疑”。   修法还将增加一些专门程序,例如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和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   “这次修订总体来说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有力地推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陈光中说,他对这次修订的内容总体比较满意,但对个别条款仍持有不同看法,“在草案通过之前,一切都有变数。”   (感谢本报记者任东杰对本文提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