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人摔倒在卫生间:污染频发环保法庭“无米下锅” 司法软肋亟待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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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频发环保法庭“无米下锅” 司法软肋亟待破除

2011年06月18日 11: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1)  【字体:↑大 ↓小制图/高岳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污染事件频发 环保法庭却“无米下锅”

    受制现实因素 诉讼程序启动难

  环境保护司法保障“软肋”亟待破除

  今年3月,安徽省安庆市近300名儿童因蓄电池生产厂家排污造成血铅含量超标。时隔不到两个月,浙江省湖州市百名儿童因同样原因血铅含量超标。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究竟是什么阻碍了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司法途径呢?

  “这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污染救济体系的缺乏有很大关系。很多人对何为污染,污染到哪种情况可以提起诉讼,需要什么证据等,一概不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一些环保法庭成“镜中花”

  因为环境污染,我国湖泊生态功能退化问题十分突出,每年平均有20个天然湖泊消亡。云南省高原湖泊抚仙湖因总氮值增加,水质已由一类降为二类;因为27条入湖河道多数有水皆污。

  “与此相对应的是,环境案件的案源不足。”田成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法院审理较多的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或失火毁林案件,涉水污染的相关刑事案件以及环境监管失职、重大污染事故等案件匮乏。民事、行政案件少得可怜,有的地方至今无一例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法庭似乎成了“镜中花”。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袁学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的利益也归属于原告。

  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谓的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维护的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也归属于社会。显然,其身份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所不同。

  “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规定首先就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这也是环境司法保护程序启动难的一大原因。”田成有说。

  环保案举证难诉讼成本高

  环境保护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要复杂得多。

  “受污染了,什么时候表现出来,有的潜伏期很长;污染物对某些受众造成损害,程度因人而异,损害后果不确定。环境保护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某种污染可能对未来环境造成损害,它并不一定针对某些人。环境保护诉讼也不是赔偿之诉,而是在于要求侵权方停止污染、尽快恢复原状,所得的赔偿也不归属于个人,个人不能直接从中独享。”田成有分析说。

  他表示,再有就是举证难。人民群众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最有权提出诉讼,但环境违法案件专业性强,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而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群众提起环保诉讼的难度较大,这也导致了环保诉讼的艰难。

  在袁学红看来,证据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在证据问题上如果不进行创新和突破,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难以推进。

  应适度放开原告主体资格

  环保法庭不能老是“等米下锅”,怎样才能克服种种困难找到出路?

  “环境公益损害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不解决,连立案都不可能。”田成有指出。

  据介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在其他环境领域,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哪些机关、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下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专门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实践中,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是少之又少。

  记者了解到,昆明中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检察院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该规定增加了检察院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内容。在昆明中院审理的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规定,向昆明中院递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了起诉。

  袁学红认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环保行政机关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院有权向其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环保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此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这是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这项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行起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被督促起诉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代表公众利益起诉。

  从当前陆续出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的身影。田成有认为,有必要在环境领域适度放开原告主体资格条件,赋予公民个人或一定的社会团体对污染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按水的流域化对水污染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将海事法院对水污染案件的管辖范围由海上及通海水域,延伸到我国其他水域,全国水污染一审案件统一由10个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理水污染案件的优势。 

  近年来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

  2009年6月,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作业过程中随意排放、冲刷铁矿石粉尘造成污染,朱某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诉讼,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2010年1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贵阳当地的一家社团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一造纸厂停止排放污水并胜诉。

  2011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两家企业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赔偿400余万元。(记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