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井桃香步兵作品封面:叶仁荪: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国企制度配制理性选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59:00

叶仁荪: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国企制度配制理性选择  改革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是激励机制问题和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这也是企业制度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许多人认为这两个问题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来解决,并认为“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和代理人市场机制的引入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笔者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认为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和代理人市场机制的引入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两个问题,但非关键前提。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既不能停留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和市场机制的约束上,也不能笼统地强调私有化,而是要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建立一套“激励与约束相容,权力与责任一致,签约地位对称”的治理机制。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理论内涵
  根据杰森和迈克林(M·Jensen&W·Meckling)的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所结成的契约关系。在契约当事人之间,由于相关信息和风险的分布均不对称,拥有不完全信息而必须承担风险的一方成了委托人,而拥有和支配更多信息但属于风险规避者的一方则是代理人。该理论认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仅是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外在表现,企业所有者人力资本驾驭企业物质资本能力的局限性才是企业所有者让渡企业经营权从而委托一代理关系得以产生的内驱力。正因如此,委托一代理关系才会存在并对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所以,委托一代理过程中又会出现一些问题。
1.委托一代理效果委托一代理关系以追求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为目的。其中,分工效果是指持有不同资源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主体通过分工而各自获得的超额效用;而规模效果则是经济主体随所参与的经济活动规模的增大而获得的边际效用的增加超过其边际规模的增大,这两种效果的直接表现都是使企业生产效率提高而交易、管理费用的减少。
2.委托一代理问题由于处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双方的效用函数又不相同,相关信息在两者之间分布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损委托人的权益,这便是委托一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一代理问题。这种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经济学里也把这种信息称为“隐蔽信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两者效用函数不一致,代理人就有可能根据其自身利益进行决策,以致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阿罗(Keneth Arrow)认为,一个分权的社会主义经济更面临着隐蔽信息问题。“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未来的不确定因素的存在难以使委托一代理契约精确注明代理人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这样代理人的动机及其行为就难以受到契约有效的制约,更难以受到委托人的直接监督,因而,代理人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选择的行为目标及其行为方式,就有可能有悻于所有者的利益,从而给委托人带来风险。
显然由于利己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国有企业同样存在这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实际就是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就是企业制度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二、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下同)的所有权属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由于国家不可能亲自管理所有的企业,需委托地方政府,政府又委托职能门,而后再委托给企业经营者,这种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关系”就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下的企业,除具有上述企业普遍存在的代理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代理成本高,运行效率低从代理成本上看:我们知道,代理成本包括代理人的选聘费、代理人的报酬、监控成本、代理人的在职消费、经理损失、隐性寻租等等,其中前两项在数量上容易确定且相对固定;第三项由于国企代理层次较多,由信息失真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从而使监督成本要比其它公司企业高;后三项由于国企委托人是非资本所有者,他仅仅是上一层次的“代理人”,加上代理层次较多,约束机制不健全,因此,代理人在职消费、决策失误、隐性寻租等都可能比其它公司高。这就使总的代理成本提高。
从运行效率上看:西方典型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与一般雇员等代理级次,而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则具有人代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经营人员与一般职工等代理级次,尤其是现代公司制改造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却存在人代会、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监事会与一般职工等代理级次,这就使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级次明显比西方公司的多,而代理级次无疑是决定代理成本与代理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多级次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拉长了委托与代理的距离,增加了利益分享的主体,扩大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且各个代理级次的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在多层代理中被稀释,从而导致最初委托人的目标得不到贯彻实现,代理效率随代理级次的增加而有不断降低的趋势。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国有企业中表现更为突出。对传统国有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自主权的下放,代理人控制权增大,而“委托人”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人,他实际是代理人,因而监督力度不足,容易使监控失效;而改制后的公司虽政企分开,但“委托人”问题仍没得到解决,有的公司甚至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职集于一身,使本来就不得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全失效。所以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改制后的公司企业都缺乏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而处于失衡状态。
在公司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公司内部人便会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自己或雇员谋利而有损所有者的利益。比如,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积累而增加消费,以致出现企业亏损而员工收益却反而递增的现象;内部人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合谋,尽量减少上交份额,这看似为雇员谋福利,实则严重损害国家和股东的利益;有些内部人还利用手中职权,随意在职消费,进行权钱交易等隐性寻租活动。
3.委托一代理行为短期化国有企业中,由于“委托人”本身是非资本所有者,他是受委托的“委托人”,具有委托、代理双重身份。因此,他的行为要受上一层“委托人”的控制,而每一层委托人(代理人)又都有其自身的效用函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委托行为短期化。这种短期化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代理行为短期化。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是由政府官员而非资本所有者选择的,因此经理经营业绩的好坏并不决定他的“去”、“留”,而且良好的业绩也不能保证在位经理一直干下去,所以,国有企业经理短期化现象严重,正是这个原因,“59岁现象”也就多了;二是“委托”行为短期化。由于“委托人”也是上一委托层次的代理人,所以代理人短期化行为在“委托人”身上同样可能发生;三是“委托一代理”行为短期化,这是从制度上考察的,由于国企改革还在探索过程中,不少制度‘潮令夕改”,给委托人、代理人一种不稳定、不安全的感觉,所以有关“委托-代理”的激励制度也不可能长期保持作用,于是委托一代理行为也短期化。
  三、从委托一代理关系出发分析代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委托一代理关系看,委托人是风险的承担者,代理人是风险的规避者甚至是风险的制造者。克服“道德风险”,关键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风险共担,让代理人分享企业剩余的同时承担部分风险,使代理人在追求剩余、增进委托人收益的过程中,形成代理人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的机制;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关键,则在于引入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因为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有助于委托人对代理人作出广泛的比较选择,此外,代理人市场竞争的压力还能促使代理人自觉降低“道德风险”而形成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机制。
据此,有些学者就认为,企业内部“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企业外部存在的代理人竞争市场对于克服“代理问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这种分析对一般的公司企业来说是有道理的,但对国企来说,力度显得不够,因为对国企来说,代理问题的出现不显露了代理人的问题,也有“委托人”问题,更重要的是契约地位的不对称和契约的实施问题。
1.作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获得剩余索取权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地匹配,如果拥有控制权的人不对使用权力的后果负责,那他就不会负责任地使用权力;还强调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最具信息优势、最难监督的成员。显然,企业所有者向其代理人分配部分“剩余索取权”,就是将剩余分配给上述最重要的人,以遏制道德风险激励代理人产生更高的效率,但由于国有企业资产缺乏真正的自然人所有者,资产的“委托人”实质上又是“代理人”。这样,上述关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式在激励代理人的同时,却忽略了对作为“委托人”而实际上又是“代理人”的激励,而且也没有兼顾到对代理人自身的制约。因为作为企业“委托人”的政府官员虽不属于企业成员,但对上级政府来说他是代理人,他对上级政府和下面企业来说都是最具信息优势、最难监督的,所以,对他需要激励,让他分享企业剩余成为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充分履行委托人的责任。事实上,即使不给他正式的剩余索取权,他拥有的信息优势也会使他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但决不会成为实际的责任者。当然,让政府官员来分享企业的剩余是不实际的,但让其承担部分风险并让其收入与所委托的企业的业绩挂钩是可以做得到的。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真正成为上级政府的“代理人”,下属企业的“委托人”,使他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尽可能一致。
2.代理人竞争市场尚不完善代理人市场机制的引入总体上促进了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一定程度地缓解了“代理问题”。但实践表明,代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导入也导致并强化了改革进程中部分代理人行为的短期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1)相关制度尚不配套。一方面,政府放权让利使代理人权利兼得,然而相应的制度约束却明显不足,体现尤其明显的是,企业财务活动有时甚至直接随意受制于代理人,监督部门实际上也没有很好地负起监督责任;另一方面,代理人市场信息网络也没形成,从而使市场对代理人应有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再是企业用人机制也使代理人的未来具有不确性,进而容易导致其行为短期化。这些都在客观上给代理人短期行为与败德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2)相关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本来代理人的业绩可通过成熟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得以体现的。由于与代理人竞争市场相关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它没能将企业状态及时反映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理人的积极性,也容易促使代理人操纵企业财务活动,使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导致代理人的行为转向短期化。
3.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签约地位不对称,契约实施相当困难只要我们稍加注意,就会看到,当许多国有企业因明显的决策失误而导致严重的损失或者有明显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时,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并不一定能查清谁应承担多少责任,有时即便查清了责任,也没法处罚,“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这种现象的发生如果从契约实施的角度看,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往往都存在完全可观察的“违约”行为,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可是受损的一方或者不行使完全的惩罚,或者没有实施契约的能力和条件。如果从契约签订的角度看,双方的签约地位是不对称的。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委托一代理契约本身缺乏可信度。
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都认识和预期到对方在契约中的具体承诺或威胁并不可信,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国有企业中委托一代理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使双方的签约地位真正对称,使双方做出的承诺和威胁具有可信度和约束力,然后才有讨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监督和契约设计的必要和意义。而要做到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则必须诉诸确立某种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和保证的能够约束政府和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
  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配置的理性选择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从产权的角度提出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认为产权问题解决了,代理问题就迎刃而解。实际上我们知道,即便是西方完善的公司企业也存在代理问题。现代超产权理论已对此作了较准确的回答,它认为,企业产权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我们既不能因为西方公司企业也存在问题我们就可以不去改革,也不能因为西方公司企业比我们问题少,我们就赶快私有化,而是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理性地对我国企业制度配制作出选择,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建立一套“激励与约束相容、权力与责任一致、契约地位对称”的新机制才是解决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关键,具体来说就是:
1.对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要稳定化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已经探索出激励代理人许多好的制度,如适当分配企业剩余,使他们的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相适应;试行代理人年薪制以及明确规定代理人可享受的“在职消费”的范围和程度;在精神上为代理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尊重理人的劳动,重视为代理人解决其后顾之忧等等。这些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和坚持,给代理人一种稳定安全感,防止再度出现“59岁现象”。这是激励的基础。
2.让作为企业“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入显性化作为企业“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企业中的作用前面已经作了分析,让他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使剩余索取权与监督权相适应是最好不过了。但现实情况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收入激励是比较恰当的,即让国资管理部门参与所管范围内资产收益的部分分配。根据所管部分资产收益情况计提奖励工资,使应得收入显性化,从而增大对国资管理的责任,强化对代理人的约束。
3.使“委托一代理”组织结构扁平化国企代理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代理成本高、效率低,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委托代理层次过多,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减少企业内部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这不仅可减少信息失真,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而且符合组织结构变革新趋势的需要;二是减少企业外部的委托层次,例如,有些特大型企业,国务院可委托大型企业管理委员会直接作为委托人,而其它大型或中型的企业再往下委托,这样可以减少因层次多而造成信息失真、管理失控带来的损失。这种委托方式在新加坡、日本等东南亚国家已有很好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4.让代理人市场信息化国外的实践告诉我们,作为代理人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更需要精神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对他们的监督有时候精神比物质更重要,而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在市场上予以曝光,必能形成对代理人市场能不断地对他们取得的业绩进行宣传,对少数不注意职业道德修养、不讲信用甚至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在市场上予以曝光,必能形成对代理人的极大约束,使“德治”与“法治”相统一。实际上,超产权理论也证实,现代企业经营者不仅受利润收入的激励,同时还受控制权的激励。
5.尽量使财务监督利益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不少财务违规问题都是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出来的,但没有被查出来的可能还更多。为了提高财务、审计部门监督代理人的积极性,除了要求他们继续按党组织要求,坚持党性原则,秉公行事外,笔者认为,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也应该考虑对他们的激励,让他们从为国家挽回的损失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分配,使“索取权”与监督权相适应,从而强化财务约束,截断代理人隐性收入渠道,防范代理人内部控制。
6.使法律约束公正化现阶段法律约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代理人与委托人双方签约地位的不对称和契约实施的困难问题。张维迎曾提出,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家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认为没有真正的资本所有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对此观点笔者基本上表示认同,很难想象一个一无所有者如何与国家这个委托人达到签约地位的对称。我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代理人也只能“滚雪球”式地逐步成为资本所有者,但出示一定的风险抵押是必要的,这样才能使双方的承诺和威胁可信,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人当然也应如此,所以让委托人与代理人契约地位对等,使法律约束公正化才是最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