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风吹过吉雅哪儿人:趣谈:从清朝状元看古代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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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隋至清,科举考试制度在中国存在了1300多年。近人在审视这项制度时,多指责它对贫家子弟的排斥,揶揄八股时文耗士子精力于浮文,讥讽登科仕进之人不识兵刑钱谷为何事。对于从这套制度中艰难竞奔、脱颖而出的状元,往往持鄙夷的态度,认为他们有虚名而无实学。笔者考察了清代百余名廷试首冠之士,透过对他们家世、学历、政绩、才识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对这项在世界上都曾很有影响的取士选官制度有一些更具体的认识。

  家世出身与竞争机制

  清代的会、殿试,始于顺治三年(1646)丙戌科,止于光绪三十年(1904)甲辰科,共举行112次。由于顺治九年壬辰科和顺治十二年乙未科为满、汉分榜,每科有两名状元,故112科中,共取一甲进士114名。

  清代科举报考,例有一定限制。籍贯无误,家世清白,非出身倡、优、隶、皂之家,未居父母之丧者,方准应试。除此之外,上自仕宦之家,下至寒微之士,均可报考。当然,求学读书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家境过于贫寒,自然无力攻读应试,但这并非政府规定的报考条件。由于是公平竞争,许多寒微之士就是通过勤学苦读,取得了功名。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由两大等级构成。帝王、贵族、官僚拥有世袭、封爵、仕籍等一般平民多不能拥有的特权,属于“官等级”。各种生产者、未入仕的读书人,即所谓士农工商,属于“民等级”。笔者稽诸史料,查考出了清代57名状元的家世出身,依据他们父辈以来的社会地位,可分为三种类型,其情况是:第一类,仕宦家庭出身。凡父辈有举人以上功名曾充任知县以上官职者,属于此类。在封建社会里,他们属于官等级。这类家庭出身者有29人,占51%。其中大臣(包括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部院大臣、总督、巡抚)的子弟,不足10人。第二类,士人家庭出身。凡父辈虽为读书人,但无功名及官职者,属于此类。其中有的家境十分贫困,称为寒士之家。这类出身者有20人,占35%。第三类,其他家庭出身,如商人、农民等。他们的家境贫富不一。这类出身者有8人,占14%。这第二、第三类家庭出身的人,属于民等级。换言之,在57名状元里出身于“民等级”的占49%。

  在科举时代,元魁鼎甲极难获中,士人莫不以独占鳌头为殊荣。仕宦人家子弟在物质与文化方面拥有种种有利条件,在角逐中无疑处于优势地位。即使如此,普通士人与其他家庭出身的人,由于才智卓绝和勤勉超人,在清代状元中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如王杰、洪钧、刘春霖等,都是出身寒门而卓然举首的典型。王杰早年丧父,靠抄写收入养母,艰苦备尝;洪钧少时家贫,曾令习贾;刘春霖出身贫农,日间务农,晚上苦读,深夜饥肠辘辘,曾私取邻居晾晒的酱曲充饥。这些事实,充分表现了科举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不拘门第、均等竞争、公开考试、优胜劣汰。

  科举制自实行时起,便伴有一些弊端。泊乎清代,法久弊多。但清廷为了甄拔寒俊、遴选真才,采取了严禁营私舞弊、严格科场纪律、裁抑大臣子弟、屡兴科场之狱等诸多措施。清初,达官世族子弟中试者独多,引起了最高统治者的注意,除临时加以裁抑外,还制定官、民分卷法,分额取中。并有科场回避条例,防范日严。唐宋时期,科场案少且处罚轻,不过革职、降秩而已。清代迭兴科场案,对违法者往往处以极刑,且殃及亲属。如顺治丁酉乡试一案,斩考官7人,流放100余人。惟其如此,才基本上维护了科举选士的公正原则。所以,魏源称科举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公”。梁启超说:“科举,法之最善者也”、“科举为升平世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