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黔南妇产医院在哪:我国古代有关环保的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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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有关环保的文献资料

2008-05-08 15:01:23|  分类: 古代社会研究 阅读670 评论1   字号: 订阅 - 文化大观园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诗经》中有“是飨是宜,降福既多”的说法,同时又有:山川乃资源的产处,要与百神一同祭祀。《礼记·月令》中也包含了气候、生态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文中说:孟春,草木萌动时,“牺牲毋用牝(母兽),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管仲指出,“春政不禁则百长不生,夏政不禁则五谷不成。”《国语》中有九州山川河湖,生产物质资源,所以要保护和祭祀。《易》以生生不息为准则,认为“天地之大德曰生”,因此,“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先天而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就是说,人类要顺从自然,适应自然,达到天地之间的和谐。

 

一、古代的环保立法

 

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韩非子》记载,商代已有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的法律,“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可见处罚之重。秦国商鞅变法,他制定的秦律中有“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条文,这是商朝法律的延伸。

 

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达到了高水平。西汉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了最完善的论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长的树木,不能捣毁鸟巢、不捕杀怀孕孵卵的动物,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秦朝的《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中都有一系列的关于按照季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规定。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发掘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中的一些竹简上刻着内容具体的《田律》,其中已用法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这里既规范了一般的保护范围——森林、水植被、其他植物及动物(包括野生物);又照顾到特殊的例外——人死入葬,伐木成棺,不受时间限制。在秦代的立法中就能有这样的环境保护法规,其意义颇值得后人借鉴。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罗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得以解除。这份《田律》禁令,不但保护植物林木、鸟兽鱼鳖,而且还保护水道不得堵塞。这一珍贵文献,可算得上是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了。

 

西汉的《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于公元五年汉平帝时期,这是一份以诏书形式向全国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每年一月禁止伐木(无论树木大小,都不得砍伐)。二月不能破坏川泽。三月则修缮堤防沟渠。四月不得砍伐树林。五月不能烧草木灰。六月官员派人到山上巡视。从这部法令中可以看出,物要因时禁发,在非开发的季节,不得进山砍伐小树取材,不得捞水草烧灰,不得带捕捉鸟兽的器具出门,不得携网捕鱼等。汉宣帝为保护益鸟,下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

 

唐代把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管理范围超过了先秦时期。中国最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专设“杂律”一章。“杂律”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诸弃毁官和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明朝和清朝基本上延续了《唐律》的环保规定,但是,明朝到仁宗时,朝廷开始放弃管制措施。当时在社会中规定:“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蜜蜂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为的自然灾害。明万历年间,官府张榜全国,严禁民间擅捕青蛙,违者“问罪枷号”。《唐律》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者与同罪”。

 

宋代注重了对生物资源的立法保护。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说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环境问题的敏感。

 

明代对山林川泽的保护承袭了前代的规定,并且管制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公元1425—1426年)时,政府开始放弃管制措施。“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蜜蜂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为的自然灾害。这是保护方面的倒退,对环境损害很大。

 

清朝时由于人口剧增,进而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的无度开垦,许多草原和山地被开垦为农田,造成了草原退化,沙漠扩展,林木破坏和水土流失。当时的有识之士针对这种无度开垦曾提出警告,但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视。清朝的生态环境也在“禁”与“驰禁”中受到掠夺。

 

二、古代的环保文献

 

儒家的“制天”与“可持续”思想。儒家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自己,爱惜其他事物的生命,也是爱惜人自身的生命。先秦时期管子、荀子、孟子的思想中,也闪耀着环境保护的光芒,如管仲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他提醒人们保护山湖草木,注意防火,按时封禁和开放,反对过度采伐。荀子根据生物资源消长规律,提出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和措施。他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周礼·春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郑玄注:“物为之厉,毎物有蕃界也。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厉”与“列”字同音通假,这里是遮列的意思。对山林中的各种资源(“物”)设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实际上就是建立某种资源保护区。当时的各种“时禁”,主要是在这些“保护区”内实施的。所以《周礼·春官·山虞》又说:“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郑注:“非冬夏之时,不得入所禁之中斩木也。斩四野之木可。”所谓“禁”就是上文的“厉”,即山林遮列之处——“保护区”。非禁区春秋可以斩木,但也不是亳无限制。制定了防火法令。《周礼》中还有一个专门“掌行火之政令”的“司”。《周礼·夏官·司爟》:“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凡祭祀,则祭爟。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周礼·秋官·司烜氏》:“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焉。” 

《礼记·曲礼》中说:“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

 

《周易》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没有节制,自然环境就会日益恶化,人类最终将走向毁灭。《周易》中写到“井甃无咎,……井冽,寒泉食”,就是说井被污染了,不要消极地舍弃不用了,而应该进行修理整治,使之变成“井冽,寒泉”。

 

《论语·述而》记载孔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孔子曾说:“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孝经》)从这些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非常反对对山林的过度采伐和对鱼虾的滥捕滥杀,这体现了古人伟大而朴素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也反映了我国人民质朴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望。《论语·阳货》:“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孔子说:“仁者,爱人。”(《论语·颜渊》)他认为,人与自然应建立一种爱的关系。人对自然不能只讲索取与征服,必须把自然看作人类的朋友,像爱护朋友一样爱护自然。孔子说:“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后汉书·章帝纪》注引《礼记》)我们知道,孝是为人之本,这就意味着他把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珍惜上升到道德要求的高度。

孔子也主张“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就是说只用钓钩钓鱼不用大网捕鱼,从数量上进行捕捉的限制,达到保护生物的目的。这些思想归结起来,就是要告戒我们要节制,人口要节制,对自然资源的索取要节制,一切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事情都要有所节制,从而达到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也就是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孟子强调了保护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孟子·梁惠王上》讲的就是这个问题,“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树木不可胜用也。”

 

荀子说:“列星旋转,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荀子·天论》,以下凡引该书,只注篇名。)就是说,诸如日月星辰、阴阳四时、风雨霜露、山川草木等林林总总的自然物象及其生化运动的规律或秩序,都是构成“天”的物质要素;所谓“天”不过是客观存在着的自然界本身而已。正是基于对“天”的这种自然而客观的存在实质的界定,荀子做出了“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的哲学判断。荀子主张“制天命而用之”(《荀子·解蔽》),强调改造自然,战胜自然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荀子的思想中还体现了朴素的“可持续”思想,表现在他想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具体办法,他指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王制》) 《荀子·王制》中载:“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鬻)于市;木不中伐,不粥(鬻)于市;禽兽鱼不中杀,不粥(鬻)于市”。从这两条我国古代早期的环境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当时的立法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生活资源的保护。荀子还曾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鱼鳖鳅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污地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与当今所谓“可持续发展”也不无可比之处吧。《荀子·王制》把保护自然作为圣王之制,书中说:“圣王之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绝其长,鼋鼍鱼鳖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气也。”荀子谈到了生物与环境之间的依存关系,“树成荫而众鸟息焉,硫酸而螨聚焉。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禽兽归之。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

 

《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孔子)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为,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先秦时就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

 

《吕氏春秋》一书中。其中颇有“顺时立政”的意味。书中写道: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

  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

  季春之月:田猎罼弋,罝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九门。

  孟夏之月:无伐大树,…… 驱兽无害五谷,无大田猎。

  仲夏之月:令民无刈蓝以染,无烧炭。

  季夏之月:令渔师伐蛟取鳖,升龟取鼋。…… 树木方盛,…… 无或斩伐。

  孟秋之月:鹰乃祭鸟,始用行戮。

  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 日至短,则伐林木,取竹箭。

 

《管子》一书发挥了《易》天地人和的思想。书中说道“凡人之生也,天地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和乃生,不和不生。”《吕氏春秋》也有关于生态保护的思想。

 

道家的“顺天”和“天人合一”思想,道家以老庄为代表,是中国古代哲学流派之一。道家思想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天人关系,提出“天”与“人”合而为一,肯定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并不是自然的主宰。这对中国古代保护环境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庄子曾提出“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庄子·大宗师》)和“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庄子·秋水》)的顺天思想,对自然听之任之的思想固然不可取,但他道出了自然界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易经》进一步发展了庄子的学说,提出了“天人合一”的观点,书中提出“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这里“先天”是指在自然变化未发生前加以引导,“后天”是指遵循天的变化,尊重自然规律、用哲学原理来解释,就是告诉人们既要顺应自然,尊重客观规律,又要注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自然,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

 

《淮南子》主张要想获得更多更好的自然资源,人类就要优化环境,“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之,水积则鱼聚,木茂则鸟集。”古人也非常强调一种环境整治观,即污染了的环境通过整治也可以变成好环境。汉淮南王刘安发展先秦的环保思想,提出了协调发展农林牧渔大农业的可贵思想。他总结前人的经验说,打猎的不能把野兽全部打尽,不要猎取幼小动物,不要把水排干而捕鱼,更不能烧林而捕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