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芯其为什么消失了: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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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目录
前 言
1 总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一般规定
4.2施工降排水
4.3沟槽开挖与支护
4.4地基处理
4.5沟槽回填
4.6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一般规定
5.2管道基础
5.3管道安装
5.4钢管内外防腐
5.5球墨铸铁管安装
5.6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玻璃钢管安装
5.9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一般规定
6.2工作井
6.3顶管
6.4盾构
6.5浅埋暗挖
6.6定向钻及夯管
6.7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一般规定
7.2沉管
7.3桥管
7.4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一般规定
8.2井室
8.3支墩
8.4雨水口
8.5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一般规定
9.2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附录D 闭水法试验
附录E 闭气法试验
附录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H 聚氨酯(PU)涂层
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降排水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4 地基处理
4.5 沟槽回填
4.6 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基础
5.3 钢管安装
5.4 钢管内外防腐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 玻璃钢管安装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 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盾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井室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附录D 闭水法试验
附录E 闭气法试验
附录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H 聚氨酯(PU)涂层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tance of water and sewerage pipeline works
GB 50268—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2008—10—15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8—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0月15 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管道附属构筑物、管道功能性试验及附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6号,邮编:100044;E-mail:kjb@bmec.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广东工业大学、重庆大学、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苏耀军、杨毅、王洪臣、于清军、李强、郑进玉、曹洪林、李俊奇、岳秀平、王和平、蔡达、袁观洁、张勤、王金良、刘彦林、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李绍海、刘青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2  无压管道  non-pressure 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3  刚性管道  rigid pipeline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  柔性管道  flexible pipeline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  刚性接口  rigid joint of pipelines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  柔性接口  flexible joint of pipelines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7  化学建材管  chemical material pipelines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8  管渠  canal;ditch;channel
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顶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型(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
2.0.9  开槽施工  trench installation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0  不开槽施工  trenchless installation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
2.0.11  管道交叉处理  pipeline cross processing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
2.0.12  顶管法  pipe jacking 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3  盾构法  shield 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4  浅埋暗挖法  shallow undercutting method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  定向钻法  directional drilling method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6  夯管法  pipe ramming method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7  沉管法  sunken pipeline method;immersed pipeline method
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
2.0.18  桥管法  bridging pipeline method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
2.0.19  工作井  working shaft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
2.0.20  管道严密性试验  leak test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
2.0.2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water pressure test for pressure 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2.0.22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  water obturation test for non-pressure 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3  无压管道闭气试验  pneumatic pressure test for non-pressure pipeline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3 基本规定
施工基本规定
3.1.1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表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土204√L(mm)
山地
土6√n(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n(″)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外槽施工管道
1/1000
其他方法施工管道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l/5000
注:1  L0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尺度(km);
2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4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