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华西医院有妇科吗: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9:55:52
万物皆有其法,万法皆有其理
—— 杜洪波
(指南针独家授课名师,司考八大首辅之一,法理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2009年考前给学员半页纸知识,成功预测了56分试题。最神秘的命题关联人,与指南针另一授课名师柏浪涛老师被考生尊称为司考界的“柏杜”或“百度”)
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
这地上本来是有路的,
走的人多了,路却没了!
——杜洪波
“法理之难,难于上青天!”
此乃笔者多年司考培训以来最常听到的抱怨!
的确,对于法理学,几乎所有考生均有同感:要么压根不知所云,要么虽然初窥进境,做题却又懵懂。于是乎考场之上,考生更愿“跟着感觉走”,以至于在得分上,女性考生往往高于男性,莫非是因为“女性天生乃直觉之动物”?
“跟着感觉走”,你终将无路可走!毕竟“感觉”太过漂浮。一顿可口的早餐,可能会令“感觉”变得准确,正确率得以提升;而一次郁闷的塞车,会令“感觉”失去准星,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知其所以然,乃至对也枉然,错也枉然!
凭“感觉”备考法理学?必须终结!
然而,法理学致胜之路何处寻?
路,要到命题人那里去找寻!
即,要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
万物皆有灵!只要曾经来过,就会留下痕迹,司考亦如此,命题人往往会在真题中留下蛛丝马迹。因此,司考培训的第一要务,乃是通过历年真题的研究,探寻命题人之足迹,揣摩命题人之惯习,上下求索,如琢如磨,唯此,方向可明!
可悲的是,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止步于高频考点的统计,纵情于历年考题的整理,至于理论讲授,则满足于课上嘻嘻哈哈,更有甚者,不惜以黄色段子诱人,到了真正做题时,很多考生都感叹“课堂上其乐融融,做题时其悲切切”!
这是因为,法理学的学习,无论是老师还是考生,或多或少陷入误区之中:大家只是在自说自话,缺乏对命题人观点必要的关照;只是在浅饮低酌,疏于对命题人思路深入的探究!
“题目如何命出?”,此乃更为根本之重大问题,乃法理学备考致胜之路!
比如,“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违约或依照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乃法律责任之定义。只要学过法律,理解此话并无难度。但若将此概念入题,恐怕绝大多数考生就要掉进陷阱,请看:
下列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 )
A.甲将乙打成重伤,法官依照刑法,判决甲十年有期徒刑
B.甲和乙签订供货合同,甲未履行,法官依照合同法,判决甲承担违约责任
C.甲散布乙包二奶的消息,给乙带来很大痛苦,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
D.甲的狗将路人乙咬伤,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
在笔者刚刚结束的全国巡回讲座中,几乎没有考生能选对,大多数考生选ABCD,并且振振有词:“A是依照刑法承担法律责任,B是依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C和D是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都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该题的正确答案为D。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来源有“违法、违约、依照法律规定”三种情况;题干考察的只是“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并没有考察“违法、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同时,根据命题人的观点,“依照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而D选项“动物致人损害”恰恰是无过错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该题乃笔者从以前之题库中选出,这才是真正的考题:看似平淡,实则暗藏杀机!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
陷阱真是无处不在!笔者常说,考生之于命题人,就像狐狸之于猎人,股民之于庄家:狐狸必识破猎人的陷阱,才能逃生;股民必须识破庄家的陷阱,才能赚钱;而考生必须识破命题人的陷阱,才能过关!
因此,无论是法理学之讲授,还是法理学之学习,难的不是生动有趣,难的是要时刻把握命题方向,时刻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
最后,作为一名理论法学的授课老师,我在这里郑重倡议,请立刻调整自己的思路,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吧!只有这样,你才能带领考生提前设伏,在命题人挖陷阱的地方恭候他!倘若真能如此,那么你就是一个高尚的老师,一个纯粹的老师,一个有道德的老师,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老师,一个有益于人民的老师!
杜  洪  波
愿与各位老师共勉!
与广大考生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