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秋年代秀视频:副局长坚守职责却成替罪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03:32
近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作者“青衣人来也”称,其父是廉江市国土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何耘韬,因在一宗土地出让上坚持原则遭上级批评,被迫执行市政府决议签署土地发证审核意见,却被判有罪。

何倩决定发微博,希望以此帮父亲洗刷冤屈。
近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作者“青衣人来也”称,其父是廉江市国土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何耘韬,因在一宗土地出让上坚持原则遭上级批评,被迫执行市政府决议签署土地发证审核意见,却被判有罪。
南都记者证实了作者身份,并获悉何耘韬已于4月15日被廉江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廉江市为湛江市下辖的县级市)却持有“不同意见”,并先后发公函,前者建议廉江市法院“从轻处理”,后者更希望廉江市检察院尽快撤诉。
辩解
“绝非个人主观所为”
2011年4月13日下午,何耘韬从家中被带走。
据南都记者获得的廉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5年4月6日,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都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两处房地产的受让权。
起诉书载明,当年7月,何耘韬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发证,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耘韬辩称,自己是在执行政府的指令,绝非个人主观所为。不仅如此,他还曾经多次拒绝为金都公司办证,向政府多次反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我从未与金都公司的负责人谋面,也未曾参加过相关会议,何来徇私舞弊,主张为企业减免出让金的决定是政府通过的,我只是强令之下的执行者,怎么可以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现在清算就算到了我的头上?”
何耘韬说,市委市政府当时想尽办法招商引资,为兑现招商时给金都公司的承诺,曾专门召开常务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通过“先收再返拨”减免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当时自己指出这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后经市政府协调,对金都公司的发证工作采取了简化程序,即由廉江市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理办”)明确批示“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
何耘韬认为,这完全是政府行为,绝非个人主观意志造成,也绝非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副职所能左右的。何耘韬还称,2010年7月28日,廉江国土局通过法律途径已经从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市财政,并未造成任何损失。他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判决
拒不认罪,构成玩忽职守罪
南都记者得知,在何耘韬被逮捕前,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发出公函,为何求情(廉江为湛江下辖县级市)。
2月22日,湛江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对于后者,有法律人士指出,地方一级政府通过发公函给两院的形式干涉司法,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然而,尽管有双重“保驾”,廉江市法院依然对何耘韬做出了有罪判决。4月15日,在他被逮捕两天后,廉江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何耘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同意将两处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给金都公司,发证后没有追收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与何耘韬一同被论罪的还有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股长罗煊光。两人“罪行”相似,但结果却不同。法院认为,虽然案发后金都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已经全部追缴,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但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回顾
土地出让“闯禁”只为招商引资
2005年4月6日,金都公司竞得两处房地产受让权,拟开发金都名园小区。2005年6月9日,金都公司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总计价185余万元。由于未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金都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国土局地籍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均被拒绝。
金都名园属廉江招商引资项目,兴建的是该市唯一的国家级住宅示范小区,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根据廉江市政府通报,当年廉江市委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承诺,同意减免其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了保证金都公司尽快开工,廉江市清算办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签批“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意见。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后一路“绿灯”,罗煊光在其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拟予注册登记。随后,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出具“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
金都名园顺利上马,建成后成了廉江一道靓丽风景线。但是,金都公司欠缴该地块的60%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110余万元。2009年1月,检察机关对何耘韬和罗煊光立案侦查后,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110多万元和滞纳金全部追缴。
同级政府发函“建议”从轻处理
4月8日,在何耘韬被逮捕前的数日,廉江市政府给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发去廉府函[2011]55号函件,建议两院对何耘韬从轻处理。
在公函中,廉江市政府称已经成立协调小组,专门处理何耘韬和罗煊光的相关问题。廉江市政府承认,当年为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做出承诺,同意减免该企业的建设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具体做法是“按规定收取项目开发时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负责如数上交上级部门,余下部分用于该开发路段的市政建设”。
由于当时还没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为使金都公司尽快开工,政府决定简化程序,由市清理办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缴费测算表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市国土局根据市清理办的意见,尽快办理土地证。
公函还称,在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下,何耘韬一再坚持不予办证,并多次向市政府汇报。公函最后称,何耘韬“在办证过程中虽然有些工作失误,但目的是为了支持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上级政府部门“希望”尽快撤诉
经南都记者查实,今年2月22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也曾发了一份公函给廉江市委市政府,建议撤销对何耘韬的有罪指控。
公函称,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首先,从财务管理角度看,何耘韬的行为并未造成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既然是暂收40%,那么另外60%还是要收的,只是什么时候收的问题,从账面看余下款项不会无故消失,因此说何耘韬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湛江国土局在公函中指出,何耘韬从主观方面看也不构成职务犯罪。他不仅一再坚持土地出让金缴清后才能给予登记发证,而且多次向廉江市政府领导报告情况。“作为公职人员,何耘韬尽了应尽的义务,最后签署意见,是因为政府领导一再强调要留住该项目,特别是市清理办对发证问题有了明确批示。”
湛江国土局最后认为,何耘韬依法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廉江市委、市政府建议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尽快撤回对何耘韬的控诉,做出销案处理”。
女孩发微博为父“洗冤”
南都记者证实,“青衣人来也”确为何耘韬之女何倩(化名),今年19岁,是湛江市培才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
何倩平时住校,五一回家才得知父亲的事。在她心目中,父亲是一个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英雄,为人做事清正廉洁。在何倩记忆中“每次别人找他办事的时候,他都说要合法、依法办事,为此每次都会与人争得面红耳赤。”
何倩说,父亲的遭遇让她无法静心备战高考,晚上睡不着,白天上课根本听不进。“这个世界上不公平的事情太多了。高三政治课本上都说,我们是有责任有担当的下一代,没想到不公平的事情竟然发生在我的头上。”没说几句,何倩已泣不成声。
何耘韬的妻子冯丽也很纳闷:政府说丈夫无罪,法院却说有罪,到底该相信谁?
气愤过后,何倩决定发微博,希望以此帮父亲洗刷冤屈。“我相信我爸爸是清白的,他一直教我如何做人,如何以身作则,恳请大家都来调查,还我们一个公道!”
微博发出后得到很多人的关注和同情,让何倩感到些许欣慰。但对此,廉江相关部门并未给出回应。
观点
“即使执行有错,也应政府负责”
“何耘韬没有按照国土系统的规定办事,是应该批评,但是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郑志良在为何耘韬出庭辩护时表示,从犯罪构成的条件来看,何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何耘韬的行为不具有客观要件,其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土地出让金已追缴回来,就算到现在没追回来也不构成犯罪,这些都不会由何耘韬一个人所能决定。
 
“我们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执行到什么程度,公务员法有规定,如果执行明显违法的,公务员可以不执行,如果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求执行而导致执行错误,后果应该由上级机关负责。”郑志良进一步表示,“即使何耘韬的执行行为有错误,也应当由政府负责。”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玩忽职守的量刑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责任,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何耘韬是在上级压力之下的违心所为,他多次质疑并提出异议已经是很负责的行为。综观本案证据,何耘韬还够不上犯罪。”
责任编辑:NF045(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马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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