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定义: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配合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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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配合机制初探 ——以治安管理案件法院与公安联合调解为视角 作者: 王喜辰 韩鸿翔    发布时间: 2011-06-09 09:3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与各级联席会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相互借力、共谋调处。

    内丘法院自2007年起,就开始以基层法庭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调解优先”工作原则的新时期,内丘法院以此为指导,进一步加大了诉前调解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与其他调解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下面以城关法庭与内丘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联合调解的一起治安管理案件(健康权纠纷案)为例,介绍一下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配合运作的具体过程、作用互补的强大优势,以及对建立长效机制的探索。

    这个案例中的两位当事人王冬芹与王国政同为内丘县内丘镇西邱村村民,2010年11月25日11时许,王国政因自家宅院旁边闲散地使用问题与王冬芹发生口角。王国政一气之下用铁锹将王冬芹的臀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冬芹的损伤程序系轻微伤。当事人报案后,派出所办案民警对双方纠纷首先依法进行了调解[①],但双方对受伤原因和打伤过程各执一词,更主要的是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王冬芹住院5天,共花费医疗费900多元,鉴定费100多元,两者相加共计1100元左右。王冬芹理由是打了不白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500元。王国政意见是对方要求太高,赔偿1500元没有法律依据。王冬芹不懂多少法律,对于自己的赔偿要求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派出所办案民警虽然知道赔偿项目不只是医疗费、鉴定费,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等,但是算不准具体的数额多少。再加上王国政打伤王冬芹时,没有其他证人在场,王国政在调解中不否认打伤王冬芹的事实,但是在正式询问笔录中也不承认打伤王冬芹的事实,致使派出所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作出处罚决定也是十分勉强。派出所即便最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王国政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对王冬芹的损害赔偿事宜只有让双方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彻底解决,还给双方增加了下一步追索赔偿费用的诉讼支出。

    为了彻底解决群众纠纷,永安派出所办案民警及时与内丘法院城关法庭联系,邀请法庭参与案件联合调解。城关法庭为了及时将这场矛盾化解在萌芽之时、化解在未激化状态,办案干警立刻赶到永安派出所,与公安民警一道深入展开调解工作,进行调解的主要方法就是“以案讲法细算账”。在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提前介入参与调解后,法庭法官以身边具体的法院判例[②],详细地讲解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等法律问题,并计算出了该案中王国政应当赔偿对方的大致数额应为1660元左右[③];如果王国政不接受调解或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派出所不得不作为处罚决定时,王国政还要承担最低200元的罚款,以及将来还要承担的300元法院案件受理费,以上合计就是2000多元了,这还不包括双方因诉讼耽误的时间和精力耗费。通过法官的细算账,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这对下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接着,法庭干警与派出所办案民警又通过“以情动人”的方式,劝说双方本着邻里“互量互让、互相方便”的原则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经过近3个小时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国政赔偿受害方王冬芹1400元,并且当场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王冬芹不再追究王国政的任何法律责任。经过两家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一件棘手的案件得以在短时间内得以快速解决,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次“合作”的产生不是一个偶然的结果,从宏观来讲它有着必然的社会时代原因:一、全国上下都在致力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矛盾对抗,全国政法系统都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追求以和谐方式实现社会矛盾化解。我们法院的工作原则是“调解优先”,公安系统处理民间纠纷亦是如此。通过联合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双方来讲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二、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法治越来健全,相应的是法律规定也越来越来细密。法院法官和公安民警的业务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与把握也各有特长、各有侧重。两个单位的资源互补更有利于群众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从微观来讲,当事人双方因民间纠纷导致打架,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如果派出所调解不成,等当事人起诉到了法院再调,法官也会感到非常吃力。上述案例中,联合调解用时不到3个小时便解决双方的赔偿纠纷;如果真要等到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后再行调解,恐怕法官用上两天的时间也不一定能调解成功。因为诉讼后双方投入的成本都增加了,那么调解中双方做出让步的余地也就相应地都减少了,增加了调解难度,对此法官也颇为头痛。基于上述原因,城关法庭与永安派所曾进行过沟通,约定派出所在对上述类似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先通知人民法庭到场,双方进行联合调解后再行处理。

    该案成功调解说明: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相互补充、相互配合进行联合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着的巨大优势。总结调解实践,结合本案调解经验,建议建立如下长效联合调解运作机制,以促进类似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这即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又是社会管理上的一种创新:

    1、便民原则。公安派出所与人民法庭联合调处纠纷旨在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节省当事人时间,更好地体现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

    2、公正原则。联合调解纠纷须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自觉回避。

    3、效率原则。调解成功后,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无法当场履行的由人民法庭对达成的协议进行法律确认,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免去再次提起诉讼的麻烦。

    4、该机制适用于公安派出所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健康权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5、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无异议的,就赔偿问题可以进行联合调解;当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时,公安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邀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先行开展联合调解。

    6、公安民警在调解过程中,认为需要法官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通知人民法庭进行联合调解。

    7、人民法庭参与联合调解纠纷,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程序确认书》。

    8、联合调解中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公安民警、法官分别或共同进行调解。有条件进行现场调解的,即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不能的,可以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调解。

    9、联合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案件时,还可以邀请村、乡(镇)有关调解组织人员一并参与调解。

    10、调解成功后,由双方当事人、办案民警、法院参与调解人员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如调解内容无法当场履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就达成的协议进行法律确认的,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协议》和《出具法律文书申请书》,并及时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11、调解不成的,由公安民警或法官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所述是笔者根据审判、调解实践,对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如何相互配合、协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点点总结和探索。望各位领导、读者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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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②] 法庭法官向王国政出示了一份与本案非常类似的另外一个案子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有着十分准确、清楚的表述,也代表着一定的权威。

[③] 医疗费和鉴定费共1100元左右,误工费为155元(31元/天×5天),护理费155元(31元/天×5天),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以上共计1660元左右。

(作者单位: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裴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