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妻子:《求是》刊文称国进民退现象有必要 不应该大惊小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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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刊文称国进民退现象有必要 不应该大惊小怪(3)

2011年06月12日 19:29
来源:求是 作者:查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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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刻认识经济私有化思潮的实质和危害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要注意不能搞私有化。私有化指的是通过国有经济的私有化改革,使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向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转变。一些人鼓吹经济私有化,否定和攻击国有经济,决不是简单的学术之争,而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家知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矛盾出发来论证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但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解决。解决的唯一途径,只能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可见,公有制是伴随社会主义而产生的。搞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就其性质来说,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一些地方还处于探索之中,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可能搞单一的公有制,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们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要求。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一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的特点,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江泽民也深刻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中,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提出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邓小平反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他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江泽民指出:“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只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然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私有化思潮以鼓吹私有制优越和永恒性、否定公有制为核心理念,这是与社会主义道路背道而驰的。所以,经济私有化思潮的实质是鼓吹走资本主义道路,主张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不断同经济私有化思潮作斗争的过程。对此,邓小平有着深刻的认识:“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山只有深刻认识经济私有化思潮的本质,我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反对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路线。

从实践来看,经济私有化并不是灵丹妙药,私有化道路在许多国家未取得成功。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批判和反思过程中,积极推行私有化改革,使社会主义旗帜改弦易辙,造成社会动荡和国家分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搞所谓500天计划,以“休克疗法”搞私有化,结果导致经济发展大幅倒退,国家实力大大削弱,社会秩序动荡,人民生活陷入困境。同样,20世纪90年代,拉美国家奉行西方新自由主义而进行全面私有化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灾难性后果,印证了私有化的巨大破坏作用。比如,阿根廷在西方支持下搞经济私有化改革,结果国民经济严重衰退,贫困率由私有化前的7.7%增至30%,失业率超过20%。再看看整个世界,实行私有化的国家和地区有近200个,但其中真正发达的只占极少的一部分。

私有化在许多国家走不通,如果在中国推行私有化,其严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一是鼓吹搞私有化,必定改变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江泽民曾经指出:在社会主义中国,国有企业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要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就是要不断巩固和加强我们党执政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可见,鼓吹私有化,取消国有经济的言论,旨在从根本上颠覆共产党的根基,这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二是鼓吹私有化,必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国家陷入历史灾难。前面已经论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保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要求。搞私有化、取消公有制,必将改变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进而改变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历史经验表明,国家性质的改变必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俄罗斯就是前车之鉴,我们必须吸取这个教训。要避免经济私有化带来的灾难,只有从根本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决不能搞私有化。所以,我们要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经济私有化思潮的危害,自觉抵制经济私有化思潮的泛滥和影响。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377期,摘自2011年第4期《马克思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