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光拍摄技巧 图解:恶意提诉讼,构成侵权造成损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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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2006年典型案例--恶意提诉讼,构成侵权造成损失应赔偿

作者:杨立新 来源:云长交流在线阅读次数: 289 发表日期: 2007-4-27 13:42:30

  2003年7月22日,发电公司与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发电公司将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首付40万元后,余款从2003年8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至付清为止。2003年7月23日,发电公司依约将奔驰牌轿车交付给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支付40万元的购车款首付。之后,天然气公司又先后支付了35万元的购车款,尚欠10万元未给付。2005年6月28日,天然气公司以发电公司未交车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发电公司的存款100万元。2005年12月12日,法院查清事实,判决驳回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天然气公司的缠诉和保全,导致发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造成资金利息损失44513.05元,故发电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天然气公司恶意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天然气公司起诉发电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天然气公司败诉。天然气公司滥用诉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和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点评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天然气公司明知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交付了轿车,是自己没有全部支付购车款,却恶人先告状,状告发电公司不交付轿车,是故意实施的无诉权而起诉的恶意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即裁判的权力,致使发电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这是故意侵权。因此,发电公司在这个案件胜诉之后,起诉天然气公司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曾经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恶意诉讼,法院迟迟没有下判,就是顾虑法律对恶意诉讼没有明文规定。事实上,恶意诉讼是一个一般侵权行为,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应当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即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恶意诉讼中的恶意,就是故意,既然恶意诉讼有过错,就直接适用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可以了,不必再去寻找明文规定,况且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也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判决这个恶意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就是正确的。

  恰好去法官学院讲学,在讲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有一位法官提出顾虑:如果这样的案件都判决恶意诉讼,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败诉的案件,被告都可以起诉恶意诉讼?我说,确定恶意诉讼,首先要有恶意,其次还须无诉权而起诉。如果败诉的人具有这样的条件都认定为恶意诉讼而让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恶意诉讼就会大幅度的减少,岂不是好事?

  民法规则

  广义的恶意诉讼是一个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三种侵权行为:一是恶意告发,是无诉权而起诉或者控告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的行为;二是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无诉权而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三是滥用诉权,是有一个正当诉权,但是起诉后企图追究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诉讼目的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本案是恶意诉讼,而不是滥用诉权,应当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