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甜心宝贝太娇嫩:- 著作的“权”与“利”- ——在伊斯坦布尔国际作家大会上的发言- 蒋子龙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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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的“权”与“利”

——在伊斯坦布尔国际作家大会上的发言
  • 发布日期: 2011-06-10 00:00
  • 作者:蒋子龙

大会主席希望我以中国作家的体验,做一个关于著作权利的讲演。我接受他的建议,愿意向关注中国作家权益的各国同道,介绍一点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怎样看待著作的“权”和“利”的。我从1960年开始发表作品,至今恰好过去了半个世纪,确实经历过没有稿酬和低稿酬的时代,我的小说被改变成电影、电视剧,也可以不通知我。还经历过以“购书券”代替稿酬的年代。1976年以后,中国恢复稿酬制度。直至1990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著作权法。

应该承认,首先是天分给了作家创作的能力。而著作权法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的权利。著作权也就是文字保护权,文字从来就是神圣的,驾驭文字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中国民间自古就有一种传说:文字是圣人造的,是不可亵渎的。以什么来实现这种对著作的“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就是“利”。数千年前古人就以一种别致的方式,赋予著作以特殊的权利,那就是将文字刻在龟背上或牛的肩胛骨上,文字也因此得以流传下来。

古人称:“字字千金”!以“千金”比喻文字乃无价之宝。因为有了这些文字,才传导了人类有价值的思想,记录和描述了人类的历史实践和想象。“圣人之情见乎辞”。有些文字的经济价值,也确乎是“字字千金”的。汉武帝的皇后陈阿娇,失宠后被贬长门宫,终日以泪洗面,悲苦难挨,遂以百斤黄金,求得词赋圣手司马相如一篇不足千字的《长门赋》。其赋铺张扬厉,哀婉凄绝,感人至深,并打动汉武帝,陈皇后复得宠幸。唐朝著名文人皇甫湜所撰《福先寺碑》,折合现在1200元一个字,高于现代著作权法所赋予的效益。

著作权利是对历史和文化的尊重,象征着文化的独立。保护文字、保护著作权,代表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觉。中国正是得益于这种历来就有的尊重文字的传统,才得以保护了几千年连续不断的文脉,使文化有了空间上的盛大和繁荣。说起来有趣,这种著作的权利最早还是文人自己争取来的。据《隋书·郑泽传》记载,郑泽为皇上拟诏书,由最初的笔走龙蛇,转而迟滞枯涩,旁边的人提醒他说“笔干了”。郑泽答道:“不得一钱,何以润笔?”于是“润笔”便成了稿费的代词,并一直延续下来。至唐代“润笔”之风大盛,成为文人堂而皇之的写作收入。到宋朝太宗时期,朝廷竟设专款做“润笔费”。

当中国进入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满清时期,“润笔”之风更烈,一些知名人物,可以将自己的文字或书画明码标价出售,如清代郑板桥就著有妙文《板桥润格》,其实就是一篇绝佳的字画价目表。“画竹多于买竹钱,纸高六尺纸三千;任渠话旧任交接,只当秋风过耳边。”这种只认现银,不认六亲的姿态,虽惊世骇俗,却传为美谈。当时郑板桥的一大幅画作的价钱,可买米千斤。更有人把手中的笔视为“银行”,随用随取,到需要时动笔就能来钱。明末清初的诗坛盟主、东林党领袖之一的钱谦益,晚年卧病不起,无力为文,自知来日无多,然丧葬费尚无着落。某日恰是文章大家的黄宗羲来访,钱命下人将黄反锁于房内,开夜车代替自己写了三篇文章,换得1000两白银。不久他便故去,正好以此银救急。

但是,在中国文化传统里,还有一种“文以载道”的传统,视文章为千古事,应为民立言,为史存真。因此才成全了周文王被囚演《周易》,屈原遭贬赋《离骚》,司马迁受宫刑乃作《史记》的佳话。那些成为后世经典的著作,都是没有“润笔”的。甚至有人说,如果曹雪芹有稿费,就写不出《红楼梦》。谁知道呢?或许凭着“一把辛酸泪,满纸荒唐言”,写出更多别的“梦”,也未可知。

正是受这种传统的影响,我之所以写作,除去兴趣,还想借助文字表述自己的思想和故事。甚至因写作被批判,遭歧视,也觉得这是作家、特别是一个关注现实的作家所应该付出的代价,并以此宽慰自己,缓解精神压力,度过了那段困苦的日子。著作权法的实行对我是意外之喜,生活境况有所好转,写作条件得到改善。当自己的著作权益受到侵犯时,常常无可奈何,求助法律太麻烦了,耽误不起工夫。1999年我出版了长篇小说《人气》,一家书店请我去签名售书,他们买进的2000册书竟全是盗版。最为可笑的是有人盗印我的书,却又把我的名字写错。2002年社会上流传过一本《将子龙随笔精选》,里面的文章全是我的,但把我头上的草帽给摘掉了。我打电话询问书上标出的那家出版社,人家说根本就没有出过这本书。

最后只好不了了之。许多中国作家对待盗版现象,也大体跟我的态度差不多。我欣赏书法家启功先生的幽默,有人拿着别人假冒他的大名写的字请他鉴定,他一笑了之,并说这个字比我写得好。这或许让外国同行不能理解,与文化上的差异有关。中国伟大的学者李大钊说过,西方文化是一种动的文化,中国文化是一种静的文化。陈序经在《东西文化观》一书里也说,西方文化是一种“游而求食”的“动物文化”,而中国文化更像是“植物文化”,对其最大的爱护就是让它深深地根植于自己的土壤,根深而叶茂。

无可否认,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家的劳动成果,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进步。进步需要一个过程,我希望从有了著作权法,到能很好地执行这个法的过程,越短越好。

谢谢主席,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