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gif出处 2600:群众不满意 一票全否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25:40
群众不满意 一票全否决 对威胁群众健康或危害环境安全的投诉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日期:2011-06-10  作者:徐伟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复制链接  转载到:   #TRS_AUTOADD_1307658921750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7658921750 P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7658921750 TD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7658921750 DIV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7658921750 LI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JSON--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 --**/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投诉和热点、难点环境问题解决和督察督办力度,对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群众满意率达不到80%或挂牌督办案件未完成,将实行“一票否决”。


  群众投诉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方案》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环境污染投诉公开电话,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首接登记跟踪督办制,不得拒绝接受群众投诉。同时,《方案》首次提出,对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时协调办理。接诉部门应在登记后根据职能职责,采取三方通话、录音电话、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进行移送。


  移送分立即移送和按时移送两种。《方案》规定,对难闻臭味、严重噪声、饮用水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威胁群众健康或危害环境安全的群众投诉应立即移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群众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接受移送案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案后3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案件受理编号及查询方式。


  《方案》规定,凡属于难闻臭味、严重噪声、饮用水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威胁群众健康或危害环境安全的投诉,不及时调查处理可能造成污染现象或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的投诉,以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立即办理的其他投诉等,办理单位应当在接办后立即出动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其他群众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实行“三公开”制度


  为加大监督力度,群众环境投诉办理实行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制度。必要时,还将邀请新闻媒体、监督部门和公众参与,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切实做到群众投诉“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方案》要求,办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就受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人员的作风及依法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投诉案件办理结果3个方面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


  对群众不满意的投诉,要重新办理,并加强与投诉群众进行沟通,根据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办理,直至群众满意。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同时还加强回访。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敏感问题办理情况应进行抽查回访,抽查回访比例不低于20%。


  挂牌督办未完成的将“一票否决”


  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危害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要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可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解决环境污染投诉问题群众满意度实行适时回访、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考核制度。


  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政府创模工作年度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3月前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抽样核查、问卷调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其中,群众满意率未达到80%的或挂牌督办案件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热点、难点投诉提出特别要求


  大气和噪声污染是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率,及时化解矛盾,《方案》还对这类热点、难点环境投诉提出特别要求。


  一是提前公示。有关部门要建立提前公示制度,在对可能造成周边大气和声环境污染的工程或项目进行审批时要提前进行公示,责成工程或项目业主在现场进行公告,便于社会与公众监督。


  二是现场公告。工程或项目业主是消除、减少污染扰民的责任主体,对周边大气和声环境造成污染的批准工程或项目提前1日在现场进行公告。


  三是沟通协调。牵头单位可组织有关部门、工程或项目业主,采用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投诉人或附近居民代表进行协调沟通。工程或项目业主、有关单位应主动与周边居民进行沟通,通报工程或项目运行、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充分听取群众合理意愿和诉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污染,取得投诉人和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牵头单位在沟通协调中应充分听取群众合理意愿、工程或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协调各方,达成共识。对一时不能达成共识的,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引导投诉群众和工程或项目业主及所属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是加强源头预防与疏导。属于市重点工程施工产生噪声引起的群众投诉,由市重点办牵头进行提前公示、沟通协调与疏导,做好对周边群众的解释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调整作业时段、采取降噪措施等有效方法减少或消除噪声扰民。因交通管制原因致使市重点工程不得不进行夜间施工,导致噪声污染扰民的,由市重点办会同施工单位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减少夜间施工频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投诉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牵头进行依法查处、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