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英跨界当设计师:从《侵权责任法》看挂靠公司的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6:43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挂靠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规定上来看,挂靠公司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这种规定似乎为挂靠公司找到了一个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合法依据,任何一个挂靠公司都可以以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将风险转嫁于他人。
一方面,挂靠公司可以将购买车辆的花费作为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首付款,然后将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购买方分期付款的价格,以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形式来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个时候挂靠公司的收益就隐藏了起来。这样无论是按照新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按过去依照挂靠公司实际收益承担责任的作法,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获得挂靠公司赔偿的可能性都变得很小了,此时挂靠公司获得了收益,却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另一方面,如果挂靠公司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大大降低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准入制度,即只有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才有权进行客运或货运业务,挂靠公司实际上是让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变相具备了运营资质。这无异于鼓励具有经营资质的被挂靠公司将运输资质转卖给那些不具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车辆,而这些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车辆一但发生事故,其赔偿能力又相当有限,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加大挂靠公司的责任,让其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充分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马上就要实施了,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挂靠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的责任,以督促挂靠公司规范经营,在其获得利益的时候也负些自己应尽的责任,这样也有利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时能及时的得到赔偿。(宜阳县人民法院 王中亮 杨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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