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二十七八岁原版:刚果负债案涉中国外交? 港终院请求“人大释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9:27:10

刚果负债案涉中国外交? 港终院请求“人大释法”

(2011-06-09)

fieldset {width: 306px;border: 1px solid #990000;align: center;}legend {font-family: Arial,"宋体";font-size: 12px;font-weight: bold;color: #990000;}   ● 易锐民 香港特派员

  香港终审法院昨日就刚果民主共和国负债而引发的外交豁免权案件,决定请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3条与及19条的内容。这是首宗由香港终审法院主动提出的“人大释法”案件;也将是香港回归以来第四次的“人大释法”。

  这宗案件的起因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获悉,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到中铁的上市所在地香港上诉,要求香港的法院颁发命令,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北京:案涉中国外交

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在终院进行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的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更提出警告:若香港在外交豁免权安排上与北京立场不一致,将对国家利益造成深远影响和严重损害。但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面对将出现的“人大释法”,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代表大律师指出,香港终院应独立地裁定法律问题,以确保香港回归前后的司法稳定,否则,只会损害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一国两制。

  结果,香港终院昨日在判决书中指出,这宗上诉涉及国家豁免权的性质及范围,而《基本法》第13及第19条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等字词,并不清晰。

  另外,“国家豁免权”根据正确的解释,是否属于第19条的范围,也是可争辩的问题。因此,决定提请“人大释法”,等待人大常委会解释后,才恢复排期审讯案件。

  香港律政司欢迎终院就“刚果案”提请“人大释法”;而司法界昨日也大部分认为,终院的做法正确。

  专门研究香港《基本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廉希圣认为,这次香港终院提请“人大释法”有需要。

  “因为它现在这个界线不清楚,比较模糊;怎么处理,你必须有个说法才行。你香港方面拿不定这个主意,只有请求人大常委会来就这个事情做个说明,以后再遇到这个问题,就按照这个办法。”他说。

  港区人大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及黄玉山均认为,有关做法罕有,但属恰当。而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港法院可请人大释法。

  黄玉山认为,香港不应对“主权豁免”采取与主权国不同的立场。谭惠珠就表示,香港法院无权决定国家外交或国防事务。

  本身是律师的民主党主席何俊仁赞成这次“人大释法”,但强调人大常委会在释法时需审慎克制,以免一些有国家资本的公司,利用豁免权逃避法律责任。作为资深大律师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也认为,这次“释法”有必要。他说:“过往我们为何对于释法有较大的意见呢?是因为特区政府从来都没有依从基本法第158条的程序。”

  但同样是资深大律师的公民党党魁梁家杰则认为,其实毋须释法,因为相信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可以处理。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认为,案件不是纯商业行为,而是涉及“外交豁免权”至何程度,而终院提请“人大释法”只是依照法律办事,不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

  至于何时才可以进行“人大释法”?范徐丽泰估计,因为时间较紧急,未必可赶及在本月底的人大常委会议中处理。

*yikyms@gmail.com

香港曾三请‘人大释法’

  一、1999年解释港人大陆子女“居港权”

  香港终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

  特首董建华提请“人大释法”,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只有获批单程证香港永久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二、2004年解释实行普选前的选举办法人大常委会释法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照旧。

  在此前提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三、2005年解释曾荫权任期为董建华的“余下任期”

  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人大常委会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

  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第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