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美不适合掉眼泪: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谈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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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谈逻辑问题作者:丁咚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6-9本站发布时间:2011-6-9 9:50:21阅读量:318次    全国人大终于对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事件作出了正式表态,但其措辞令人失望,也让原本应当成为中国民主政治桥头堡的权威机构黯然失色。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罕见地播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问题对记者提问的回答。

  法工委负责人在回答“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的提问时指出,“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上述规定明确提出了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两个可能,一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二是“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但令人啧啧称奇的是,在下文这位负责人突然虚晃一枪,对关键性的公民独立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问题未置可否,而将焦点绕到代表候选人的称谓问题上。

  他说,“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毫无疑问,这次答记者问被央视新闻联播播放,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其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对公民独立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问题的回答,代表官方正式否定公民独立参选县乡人大代表的行为。

  他的言下之意是,因为“独立候选人”这种表达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所以公民独立参选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这是典型以偷换概念进行的诡辩。用一句粗俗俚语来形容,这位负责人的回答“牛头不对马嘴”。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之尊,提出这套明显违反逻辑常识的说辞,此举对天下草民的智商,无疑是种侮辱。

  不可否认,近期多数公开宣布参选县乡人大代表的网络知名人士对有关术语拿捏不准,因而错以为独立参选人大代表就是所谓的“独立候选人”。

  但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不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而由参选人所在选区十位以上的选民联名提出,参选县乡人大代表。这就意味着以独立候选人的语言学错误,来否定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做法,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尤其与时代潮流相悖逆。

  这位负责人仗着自己语文学得不赖,玩弄文字游戏和逻辑诡辩,避实就虚,回避选举法的原则性规定,并无限放大公民语言上的失误,由此暗中否定公民独立参选。他的语言技巧可以称得上惊天地泣鬼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