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的北国之春歌谱:实名制动车补票须再付票款 媒体质疑铁路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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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动车补票须再付票款 媒体质疑铁路贪便宜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浦江潮 2011年06月08日07:48  6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动车组实名制,在端午节小长假迎来首次考验,考验出来的问题还真不少,其中最大问题是乘客丢失车票以后怎么办。按照原先的规定,一张身份证件只能购买同一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区间的一张车票,乘客丢失车票后,不能补买相同车次的车票,出行因此受到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铁路部门纷纷采取变通措施:有的规定丢失车票的乘客可到火车站值班主任窗口说明情况,先“解锁”再补票;有的规定乘客可到购票窗口用身份证件先“退票”,然后补票;有的规定乘客可找值班站长核实购票信息,先上车后补票……这些变通措施有一点是相同的:乘客补票必须再次支付票款(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动车实名制刚刚全面推行,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铁路部门也在想办法解决。但是,乘客补票须再次支付票款,这个适用于非实名制车票的规定,照搬到实名制车票身上却是不合适的、没有道理的。

  实名制车票与非实名制车票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没有购票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乘客丢失车票只能自认倒霉,重新买票;前者则留有购票人的身份信息,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对应一张实名制车票,有据可查。某个乘客的车票虽然丢失,但车站购票系统里的相关信息还在,车站完全可以根据证件信息对比再补一张车票给他这其实是车票实名制的一大优势,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乘客第一次购票已经支付了票款,等于购买了某次列车某个座位的临时使用权,也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时,该乘客对这个座位就仍然拥有临时使用权,铁路部门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补票并不是再次签订合同,也不是再次出卖座位的临时使用权,而仅仅是给乘客补发一张进站、上车、乘车的凭证。因此,乘客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后,铁路部门为其补票不应再次收取票款再次收取票款相当于单方面终止上一次合同,也相当于将同一个座位的临时使用权“一女二嫁”。

  车票实名制之下,乘客进站、上车、乘车的凭证可以是车票,也可以是与之相对应的身份证件,航空电子客票就是如此,乘客可凭身份证件办理登机牌。火车票实名制可效仿民航的做法,即乘客无须补票,出示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即可进站上车,这样显然更加方便。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至少应该做到各个售票窗口即可办理补票,而不是非得到火车站找值班站长或主任才能办理。这在技术上想必没有太大难度,但却给乘客提供了方便。

  因为是实名制车票,其他人捡到乘客丢失的车票也无法使用,即使乘客补票后又找到原来的车票,他也只能使用一张车票,另一张作废。这样,乘客补票不再支付票款,并不会给铁路部门造成损失,也不会让一些乘客有贪便宜的机会。相反,要求乘客补票再次支付票款,则意味着铁路部门有贪乘客便宜的嫌疑。

  当然,车站可以向补票乘客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弥补车站付出的人力成本,也算是乘客丢失车票应当付出的代价。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五花八门,更像是应急之举,因此,希望铁道部能够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就实名制车票的补票问题出台明确、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