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算法和神经网络:法治进步,不能靠偶然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2:40:20

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死刑冤案作出国家赔偿才没几天,又一起类似案件浮出水面。2001年9月20日,广西河池东兰县农机厂职工吴宗谋在家中被人杀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认定为东兰县武篆镇拉乐村板更屯的王子发是凶手。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王子发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判决生效后,王子发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但是,王子发近日将再一次站到法庭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对他的案子重新审理。原因是另外有人认了法院判定属于王子发的罪——因犯抢劫罪正在广西罗城监狱服刑的覃汉宝向狱方自首称自己是杀害吴宗谋的凶手。也就是说,王子发命运的转变,全赖覃汉宝的自首。否则,王子发还将在监狱里呆下去。

这使人联想到,赵作海冤案能够翻过来,也是因为一个偶然的因素:法院判定被赵作海杀害的那个人活着回来了!早几年的被错判死刑的佘祥林,也是被认定是他杀死的老婆复活,才得以洗冤。

本无希望翻盘的冤案还有洗清的一天,总是好事,至少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幸中的大幸。但是,其中看不到多少法治进步的因素;因为这些冤案都不是司法机关的主动、自觉的作为,是在外部偶然因素推动下的被迫纠错。且不说法治进步不能靠偶然因素,即使我们承认偶然因素可以起到推进法治的作用,那我们将面对一个可悲复可笑的逻辑:冤案是法治进步的机会,冤案越多,法治进步越大;进而可以说,制造冤案越多,对法治进步贡献越大。

以赵作海一案的处理为例,法治进步应该体现在哪里?商丘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赵作海杀人证据不足,拒绝提起公诉,要求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最终,商丘市政法委负责人召集公、检、法三家“协调”,“协调”的结果是要求限期判决;在此压力下,检察院、法院只能服务上级意志,强行判定赵作海杀人。这起冤案是典型的“权大于法”的案例。但是,事后我们看到的处理结果是,一审案件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待处理;5月19日,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调离审判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而主导此案判决结果的商丘市政法委有关人员该负什么责任,受到了什么处理,有什么态度,没有一点报道,公众一概不知。这种结局表明:“权大于法”的顽疾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现在冒出来的广西河池王子发一案,究竟是怎样错判的,相关报道没有细说,但是从很笼统的叙述中,可以看到一点端倪: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王子发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二审公开审理,“自治区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河池中院对王子发的死刑判决,改判死缓。”其中“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句,就耐人寻味:究竟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一审时不考虑这个“具体情况”?随着案情的进展,我们相信这些疑点有可能大白于天下,我们更希望类似冤案的处理,最终能为司法部门创造一个依法办案的环境,而不是看权力的脸色。这才是真正的法治进步。(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