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兵王txt暗夜行走:法官判案须做自己的调查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14:52

网友留言并提供材料: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法

在我发出〈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的差距--兼议“西译胜诉”的后遗症〉和〈谁在丢人现眼?--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上所见〉后,在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下连续发出,〈陶世龙,学好法律再来丢人现眼〉,〈陶世龙,还“要求法院调查”不是笑料吗?〉,〈陶世龙真的是个法盲〉 等文,无非是反复重复他们的“谁主张、谁举证”,法官无须做调查研究的论调。我原说的法官判案应有自己的调查研究,是就一般工作方法和情理而言,对于相关法律,、确实不熟悉,有网友于2007-5-13 12:32:11在《谁在丢人现眼?--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上所见》后留言:

陶老说:
“对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何以不充分而无效,法院也没有拿出经过调查研究得到的结果来否定,留下了争议的空间。”
以下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感谢这位网友的 关怀和帮助,据此已在网上找到这个规定。除上述条款,发现在第三条中,还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像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排名是不是广告一事即属众所周知,和法官能够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应该他经过研究后来作出裁判并公开他判断的理由,但我将他们的判决词看了几遍也没找到。而北京科技报及方舟子一方,是举有证据的,按这个规定倒是需要丁祖诒一方足以推翻北京科技报一方举出的证据的相反证据, 也没有找到,这些人看起来也并不熟悉法律。 (对这个问题我还会有专文讨论)

还有: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还有第三十条也说明法官是需要做调查研究的,如按他们的说法 ,法官无须做调查研究,还用得着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吗。下面是第三十条的全文: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当然,他们这场官司中是什么情况我不知道,法官判案应做调查研究我 是作为一般原则提出 来,现在看来,立法者考虑到,因此我的意见,不仅合理也合法。而如这几个人的文章观点就是从西安两个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得来,即那里的法官没有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就判案,这倒真是个问题。

陶世龙,2007年5月16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