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战柯尔特1873宏:绵阳市司法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52:39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鉴定信访投诉调查听证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保障信访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办理程序,增强信访投诉调查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司法鉴定协会在处理司法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会员(含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信访投诉事项时,采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调查信访投诉事项,确认相关事实的过程。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听证受理的范围:

(一)信访投诉事项已经答复或处理,信访投诉人仍继续上访,要求举行听证并需要举行听证的;

(二)多人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需要通过听证才能查明事实的其他信访投诉事项。

第五条  情节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信访投诉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  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信访投诉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七条 协会信访工作部门在受理信访投诉时,应告知信访投诉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需要举行听证的条件。

第八条  信访投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听证事项,附证据材料,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住址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在受理信访投诉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0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召开前7日,书面告知信访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证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之前,允许信访投诉人撤回听证申请。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信访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司法鉴定协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

听证会设不少于2名的听证员。听证员一般由司法鉴定协会信访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邀请司法鉴定人、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1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作听证笔录,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信访投诉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与信访投诉有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

(二)询问听证会参加人投诉相关情况;

(三)接收有关证据材料;

(四)维持听证会秩序;

(五)当场或择期宣布听证会查明的事实;

(六)审查听证会报告。

第十六条  信访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多人信访投诉举行听证会的,由信访投诉人选派不超过3名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  信访投诉人在听证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回避;

(二)对信访投诉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

(三)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信访投诉事项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如实陈述信访投诉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提问;

(六)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七)不得进行语言诽谤、人身攻击。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在听证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回避;

(二)提出自己的证据材料;

(三)对信访投诉事项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对被投诉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申辩;

(五)如实陈述被投诉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提问;

(六)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七)不得进行语言诽谤、人身攻击。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核对出席听证会人员身份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听证员、听证秘书名单;宣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证人陈述有关信访事项的证言,宣读证人证词;

(五)调查人员说明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和收集的相关证据;

(六)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提问,组织信访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投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简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八)听证参加人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写出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事由、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查明的事实)。

第二十一条  信访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主持人宣布取消听证会并由听证秘书记录入卷,听证参加人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字。

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后,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依据听证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访投诉事项处理终结后,信访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而再次信访投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司法鉴定协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