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中文版在哪下载:贪官总能在法律上获得“超国民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34:36
  说贪官在法律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相信绝大多数中国人不会有异议。
  立法方面,臭名昭着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10年”至今还高悬头顶,成为无数贪官的法律“保护伞”,鼓舞着他们在贪腐的道路上前赴后继,指导他们案发后“坦白从严,抗拒从宽”;执法方面,职务犯罪涉案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量刑却越来越轻。虽然《刑法》383条早有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现实中很多官员涉案金额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元,也没有被判处死刑。近日有媒体盘点最近三年副部以上的落马贪官,共18人无一被判死刑,其中包括涉贿金额高达1.97亿元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
  更让国人叹息无语的是,贪官在法律上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至今还有加速提升、扩张之势。在“与国际接轨”、“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等名义下,要求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呼声,近年来在法律界、学术界渐成磅礴之势,以至于《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一文的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很有信心地告诉某媒体记者: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据媒体报道,就在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案的讨论中,“一位长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响的人大常委”,就提出了贪污受贿犯罪取消死刑的问题——这些大人物怎么总是喜欢“做好事不留姓名”呢?应该把他的名字公布出来。
  乌克兰前总理季莫申科有番话颇值得中国人深思,她说:“我有时羡慕中国。你们知道,在中国,贪官将被斩断腐败之手和实施死刑,这一切是需要的。而我们作为欧洲国家,尽管有时手也感到痒痒,但无法实施这一刑罚。”《乌克兰真理报》对此评论说:“贪官们之所以肆无忌惮,这与国家取消死刑不无关系。如果真能像中国那样,可以对贪官实施死刑,国内腐败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个样子了。”——就在原苏东一些国家正在因当年迫于西方“人权压力”而急急忙忙赋予贪官“免死金牌”追悔莫及时,我们的一些精英却在挖空心思为维护和扩张贪官法律上的“超国民待遇”而努力奋斗。此情此景,怎不令关心中国前途命运者心急如焚?
  如果说“取消死刑”还只是拟议中贪官们可以仰望的福利,那么“免于限制减刑”却已经是他们实实在在可享受的最新“超国民待遇”。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服刑最短年限将在27年以上。但是,此一“限制减刑”的适用范畴,并不包括贪污受贿罪。
  这样的刑法修正案不能不令公众困惑:既然出台“限制减刑”法令,当是因为现实中存在减刑太随意,罪犯得不到应有惩处、法律尊严遭践踏的现象。那么在现实中,究竟哪一类罪犯的能量最大、体制内博弈能力最强,最可能撕开法律的缝隙,以“减刑”名义践踏法律的尊严呢?毫无疑问,正是那些犯贪腐罪的贪官们。据官方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贪官获减刑的比例竟高达70%。不时有媒体报道,一些被判重刑的贪官,在牢里晃个几年,很快又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公众面前。“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这是许多人对一些贪官被判死缓后的反应。
  可见,在所有犯罪类别的减刑中,贪官的减刑最易,最普遍,情节最恶劣,民愤最大,危害也最严重。既然这样,那个旨在针对现实变化进行调节的刑法修正案,限制减刑时为什么竟然不包括贪官呢?那些立法者们的脑袋里,到底在想些什么?
  唯一合理的解释,似乎只有“屁股决定脑袋”——与贪官群体的利益相通和立场相近,决定了立法者们的倾向性。除此之外,谁还能再找到其他合乎逻辑的解释?这也是这么多年来贪官能够享受如此多的“超国民待遇”,一些民愤极大的法律条款迟迟得不到纠正的唯一说得通的理由。
  贪官在法律上的“超国民待遇”,不但令腐败分子免于后顾之忧,使贪腐局面雪上加霜,更严重损害了民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将中国陷入温总理所说的“最大危险”境地。因此,执政党要取信于民,使中国免于贪腐这一“最大危险”,不妨从清理贪官在法律上的“超国民待遇”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