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法律 英语: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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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玲(司法部研究室) 文
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
1、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内设两个分院。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1)治安法官:实行独任制审理。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官的工资直接由中央财政预算,由联邦财政预算拨付给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财政管理局,再由后者下发。
(2)区法院: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设置的基层法院,除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的案件,是治安法院的上诉法院。
(3)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地方治安法官两种。各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由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无上下级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邦主体法院除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和抗诉案件。
(4)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下设3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广泛,还受理军事法院和下级普通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这些法院有司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
俄罗斯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最高法院对普通法院体系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也可作为有关案件的一审法院。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边疆州区等法院可作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区法院在自己辖区可作为一审法院,同时也是治安法官的上级审法院。
3、仲裁法院。分为高等仲裁法院、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等四级法院。各级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权。必须接受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监督。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基层仲裁法院集一审、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的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院行使。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二)法官的选任及待遇
1、法官的条件。法官必须是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5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的俄罗斯公民,经过考试后可以担任法官。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各级法官任职资格不一样,审级越高要求越严。
2、任命程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俄总统提名。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内,主体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根据各主体相关法律任命;治安法官由其司法辖区居民选举产生。
3、法官待遇。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法官的审判活动独立;法官不可随意撤任;法官的退休不受任期和年龄限制;法官不受侵犯。法官的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预算。法官的工资待遇大大高于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和财产提供特殊保护,如向每位法官发放公务用手枪自卫。
(三)法院判决的执行
俄罗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统一由司法部管理。刑罚执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监狱系统和劳动改造统一由司法部管理,监狱部门还要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押送,并负责缓刑人员的监控等工作。
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是隶属于俄罗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警察提起的执行程序决议有异议或因执行人员的原因没有完成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的,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和承担执行费用。
强制执行机关执行依据主要有: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命令;经过公证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裁决发出的证明书;在债务人账户上没有足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钱款的情况下,实施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关于追索钱款的要求,该要求应当指出银行或信贷组织全部或部分不执行追索的情况;有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司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对联邦主体检察长享有领导和指挥及任免权。
(3)联邦总检察院: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免。联邦总检察院下设总局、局和局级处。总检察长不仅向议会两院,而且向总统负责,每年向他们汇报工作。
(4)军事检察机关:由三级机构组成,即设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中的军事检察院;军区、集团军、舰队、战略火箭军、联邦边防局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联邦主体检察院级别的其他军事检察院;军、分舰队、兵团、卫戍部队检察院和相当于区(市)检察院级别的其他晋升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一名副总检察长兼任,他领导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体系。
2、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机关是护法机关,其作用是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国家的利益、人民权益的实现。目前,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有:
(1)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联邦主管部门和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颁布的法律是否合法及这些公职人员是否执行法律进行监督;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并有权对上述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对民事、刑事判决提出异议。
(2)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职能: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在法律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时,有权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民刑事判决、裁定和决议提出异议;对法院判决的抗诉。
(3)刑事侦查职能:协调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参加完善法律活动的职能;对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
(二)检察官的任命
1、任职资格。凡具有高等法学教育程度、具备必要的业务和道德素质、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工作经历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被任命为检察官和侦查员。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后即可成为正式的检察官和侦查员,检察官和侦查员不能兼职,不能参加政治活动。刚从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只能当助理;年满25周岁,且具有3年以上检察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可被任命为区(市)检察长;年满30周岁,且具有5年以上检察官和侦查员工作经历的人可被任命联邦主体检察长。
2、检察官的任命。俄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议任免。俄罗斯总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命。各联邦主体检察长(包括与其平行的军事检察长和专门检察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俄总检察长任命。区(市)检察院的检察长由俄罗斯总检察长任命,其他检察官由该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3、检察官的保障。检察机关法对检察官的保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对检察官提起的刑事诉讼必须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官享有持有、携带、使用枪支和特种武器;享受国家提供的人身保险,保险金由国家预算支付,保险金额相当于180倍的月平均工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特种工作补贴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工资待遇相当高;每年享受1次在俄罗斯境内连续30天的带薪休假;有权免费乘坐除出租车外的交通工具;房租、水费、电话费等享受减半优惠;家属的退休费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等诸多保障。
4、检察官的培训。俄罗斯检察院有一套内部的检察官培训制度,包括检察人员到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院系统内部的科研教育部门或地方教学中心定期培训。
5、检察机关的预算。检察系统的机构设置、机构规模、人员配置和工资待遇等,由检察机关根据联邦预算自主决定。
三、警察制度
(一)警察机构的设置:俄罗斯有3种警察:刑事警察、安全警察和司法警察。其中刑事警察和安全警察归内务部管理,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捍卫社会与国家利益;打击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内务部管理的警察机关分为刑事案件警察局和公共安全警察局,公共安全警察局同时隶属于地方自治机关。警察局长由内务部长任命。俄罗斯司法警察归司法部管理,分成3个独立机构:(1)警卫系统,负责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拘传证人到庭等;(2)执行系统,负责各级法院民事及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3)国际债务执行系统,负责保证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二)警察的职能:警察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凡是有利于与预防、查明、制止犯罪的强制行为都可依法采取,如:有权制止公民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检查嫌疑人的各种证件;有权拘留违法人并进行搜查、制作笔录;有权传唤与警察局侦查的案件有关的公民;有权依法使用警力、戒具、枪支等。
四、司法行政体制
(一)司法部的机构设置:俄罗斯司法部、各共和国司法部和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洲、自治专区司法局。司法部内设机构有:政策法律局、经济立法局、宪法立法局、司法登记局、法律教育局、民事立法局、刑罚执行总局、司法警察司等。
(二)司法部的职能:司法部行使的职权相当多,主要职责有:(1)主管国家的行政立法,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核,并作出司法鉴定;成立、改组或撤消司法部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向联邦总统、联邦政府和联邦其他执行权力机关提供法律信息;负责司法统计工作、法规编辑及管理联邦政府规范性文件库。(2)承担国家登记工作。(3)管理法律服务。(4)负责公民法律教育及中央机关干部法律培训。(5)指导其他法律服务工作。(6)管理监狱及劳动改造。(7)负责司法人权保障工作,审查政府各部门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人权原则。(8)在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提出的与司法机关和组织相关的各种控告和申诉进行审议。(9)负责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与外国相关机关、国际组织进行司法业务交流和组织履行其他的国际条约、协定、公约和司法协助。(10)负责民事执行。根据《司法警察法》的规定,司法警察归司法部管理,司法警察司是司法部的新设司局。各级司法局相应设立司法警察局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