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完美的人什么性格:公款吃喝不只是作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2:37:21
      公款吃喝是党政机关不正之风的重要表现,这种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浪费和损失,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人民所深恶痛  绝。因此,严肃查处公款吃喝是反腐败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为了狠杀公款吃喝风,各级党委、政府纪检部门采取了不少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如,山东省青岛市和河南省信阳市先后出台了禁酒令,禁止机关工作人员中午饮酒,公款吃喝,违者由纪委、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据《东方今报》报道,2007年3月8日河南汝南县下发红头文件,在全县范围内狠刹公款吃喝风。工作日中午在家里饮酒也将受到处罚。该县纪委、监察局30多名工作人员变身便衣神探,拿着DV到各酒店进行拉网式暗访。一个多月30多人受到处理,收到违纪款好几万元。另据东方网消息: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环保局两名正副局长借开会之机到宾馆公款吃喝,酒后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竟当众撕打在一起,引起路人纷纷围观。这起影响恶劣的事件后被纪检部门查处,两名局长被免职,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给予收缴餐饮费用两倍以上的处罚,上缴财政。应当说,纪委、监察部门查处公款吃喝问题,将腐败分子驱逐出公务员行列,净化了社会空气,深受老百姓的欢迎。
       然而,笔者认为,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为反公款吃喝风做出了很大努力和贡献,应当给予肯定,但公款吃喝不仅仅是作风问题,它还是一种贪污犯罪问题。要彻底反对公款吃喝,光有纪检部门的查处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公款吃喝应属于贪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公款吃喝公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公款吃喝行为,是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单位的公共经费私自占有,并用于吃喝消费,比照刑法的规定,明显属于贪污行为。其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以贪污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由此可见,公款吃喝并没有数额的绝对限制,即使不满五千元,只要情节较重,也能“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则“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公款吃喝的最低处罚标准,就是由纪委、监察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公款吃喝行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的公款吃喝风并没有杜绝,而是仍然相当严重,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还是存在一定限度的。君不见,各地的星级酒店,特别是四星、五星级豪华酒店,一直是领导干部光顾的好去处,看一看酒店门口停放的一辆辆公务车牌号,就能知道反对公款吃喝的任务有多么的任重道远。然而,另人不解的是,公款吃喝如此猖獗,却看不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我国至今尚没有一例因为公款吃喝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例。也许大家司空见惯了,认为这只是纪检部门的职责,不是刑法的管辖范围。恰恰相反,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和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打击和防范公款吃喝问题。
     笔者相信,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反对、预防、查处公款吃喝问题会越来越受到刑事立法与执法的关注,公款吃喝之风会越来越受到遏制,并最大程度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