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情黑蜘蛛24集:强制结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13:54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江西省某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

原告与丈夫于2001年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8日生育一女孩,于2006年11月7日再次生育一女孩。其后,原告所在地村委会及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向原告宣传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政策,建议其选择长效避孕方法即输卵管结扎。2008年7月30日,被告工作人员及原告村委会干部再次前往原告家督促原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而原告及其丈夫却抱着抵触情绪,并且在言语上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被告等见劝说原告无果,便强行将原告带到乡卫生院进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

原告不服,于2009年4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强行将原告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9000元。

【审理经过】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称被告在强制带其到乡卫生院的过程中,因原告不从,被告工作人员被对其进行殴打致伤,导致住院进行治疗,被告行政行为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被告辩称,被告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对原告进行大量教育工作之后,原告自愿到乡卫生院进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且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原告有义务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被告动员原告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强制原告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输卵管结扎手续属原告自愿行为,故被告认为原告属自愿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违法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强制将原告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违法。

原告因对其提出的被告工作人员暴力殴打造成身体伤害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且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被告违法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原告的行政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强制将原告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点评】

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们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

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地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输卵管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故本案的原告周某,在生育二胎后,有义务自觉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案被告负责对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享有对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职权,具有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本案被告应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和上述法律、法规,动员本案原告自觉到医院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

综上,本案中被告强制原告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行为依法被人民法院认定违法,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原告有义务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被告违法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暴力侵犯其人身权利,故对原告的行政赔偿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

                         龙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