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泰码头:夏俊峰案判决根本颠覆了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01:38:58

童大焕—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而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5月18日,辽宁方面通过人民网法治频道公开回应,就公众质疑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释,意即此裁定程序正当、实体合法,没有任何问题。这篇由《人民日报》记者何勇署名的稿件很蹊巧。虽然早早登上了五大门户的新闻首页,来源署作人民网或《人民日报》,但在18日和19日出版的《人民日报》纸质版面上,都无法找到这篇稿件。

      虽然此文言辞恳切地说:“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但是看了这份代表法院方面观点的文章和此前二审法官苗欣公开作出的解释,笔者作为一个局外人、旁观者,还是疑问重重需要请教于法院和相关专家学者。

      首先,辽宁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称执法现场未受城管殴打的笔录,而对其他6名证人证实城管曾殴打夏的证言不予采信。据主审法官和专家学者们在此稿中的答问,“辩护方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这我就很不理解,为什么宁可相信一个人的话而不愿意相信多人的话呢?既然二者存在矛盾,那么二者选其一是必然的,却为什么只采信对夏不利的证言而不采信对他有利的证言?能解释其中的理由吗?另外,既然二者存在矛盾,说明此案存有疑点,作为法院,理当先查清疑点再判,甚至要查一查夏的口供是否真实,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笔录?是否在看守所等其他场所受到非法胁迫?等等。这些疑点都没有查清,甚至在二审时根本拒绝了辩护人向法庭申请通知6名证人出庭当场质证的合法请求,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又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庭质证是基本的司法程序,法院却断然拒绝,能解释吗?

      其次,既然夏俊峰身上存在伤痕,而夏本人又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也就是夏俊峰杀死两城管的办公室)遭受城管人员的殴打。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以“孤证一般不宜定案”之类的理由拒绝调查他是否在遭受侵害后采取自卫行为。问题在于,一方面,如果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可以证实为城管所为,那么他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到殴打就不是“孤证”,而是有伤痕之类直接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为什么不鉴定伤痕,而以“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为由,将其排除呢?

      第三,《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中写道:“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反问:迄今为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夏俊峰刺城管致两死一伤,不是因为受到了城管暴力下的被迫自卫?既然如此,一二审法院又凭什么证据一口咬定夏是故意杀人呢?

      第四,夏俊峰导致的后果是两死一伤,现场应该还有一个受伤的城管,他应该目睹了发生的一切,应该也是个关键证人。为何在判决中,这个人好像消失了一般?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疑罪从无原则(这跟警察执法的“疑罪从有”截然相反),不管一个人看上去怎样的罪大恶极,在司法审理上都应该对他采取“疑罪从无”原则,及时质证一切可能取得的对他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然后根据证据断案。但是从上面几个方面分析,夏俊峰案的一二审法院都严重颠覆了这个基本法律原则,对可能有利于夏俊峰的证人证言一律采取了排斥和忽视的原则,让人怀疑此案是否受到了不正常的干扰,非要置夏于死地才甘心。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在文章中出面分析:“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请问,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此置司法的基本原则于不顾,如此违背“少杀、慎杀”的当代法律追求,到底是谁忽略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

      我们深痛于两死一伤的城管和夏俊峰都是不合理城管制度的牺牲品,我们关注此案,既关注个案的正义,也是为了关注充满血腥暴力的城管制度的变革,就像关注充满血腥暴力的拆迁征地制度的变革一样。而制度的改良与变革,往往从个案的正义开始。(作者为信孚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