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诺的身世:许云鹤案的判决违反了双重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37:12

来源:新京报 作者:光昱

在一般人心中,法院的作用是息诉止争。换句话说,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就应形成令人信服的结论,也应得到社会主流声音的基本认可。然而,判决是否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并不仅看这是哪位法官或哪级法院所做出,更是看其中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违背一般公众的道德原则或者理解方式,就会受到广泛争议。近期二审的天津许云鹤案,就是典型代表。

案件的事实部分并不复杂。当事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是: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此后王老太倒地受伤。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双方的争议为:许云鹤是否是撞倒王老太的事故责任人,以及是否应赔偿王老太。

按照一般法律原则,由于法官并不是案件的目击人,当事人就案件的最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且相去甚远。此时,主张被侵害的一方或者国家公诉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侵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证据成立则证明侵害成立,从而赔偿请求成立。反之,如无法证明则侵害不成立,赔偿也就相应不成立。

然而,许云鹤案件的一审法官,却做出了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鉴于,“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因此,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这个判决既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一般道德准则。

首先,判决依据的是一个“莫须有”事实。既然鉴定及其他证据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该认定许云鹤承担任何责任。而不能依据“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就认定许云鹤承担部分责任。从理论上说,任何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的人,都是合理的怀疑对象。按本案法官的逻辑,这些人难道也应承担责任?

其次,这一判决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事故的引发原因在于王老太的交通违法:王老太横穿马路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根本原因;王老太翻栏杆的行为,不仅将其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也将其他正常在车道行驶的车辆(包括许云鹤的车),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对这一行为的鼓励,将使整个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遭到破坏。

从道德层面来说,相比许多名人的酒后驾车、交通逃逸,许云鹤不仅没有置之不理,反而将老太太搀扶到安全地带并打了急救电话,这已经超过了法律对公民的最低要求,而上升到一定的道德标准之上了。

分析到这里,究竟谁该承担责任,已经一目了然了。然而,借用佛家的观点“法不孤起因缘生”,为什么普通老百姓都能想明白的道理。法官却置之不理,做出违背常理的判决?在这里不讨论道德风险,一方面这是我们所无法了解的,另一方面,本案的标的过小,触发的几率也不大。但,法官对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不深刻,也许是重要原因之一,理解不深刻所以不坚持。

此外,近年来法院过分强调调解,强调结案率的倾向,也是原因之一。法院过分希望发挥解决争端的社会职能、使各方满意,有时反而适得其反。案件本身就存在是非曲直,惟一所能坚持也应坚持的就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能坚持这一原则,就会使违法的一方过分迁就,守法的一方反而过分打压。长此以往,法院的威信不断受到损害,也就失去了公正的形象及解决争端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