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明珠:发票是购买方付款证据吗-张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06:00

发票是购买方付款证据吗

发布时间:2009-07-14 浏览次数:1242

http://www.zhylf.com 案例分析 2005年7月1日

倪宝桐

  发票在现代经济生活扮演了重要角色,企业之间的绝大部分交易都离不开发票。但发票在使用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事情,特别是在企业交易结算中,因发票的使用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其焦点为发票的法律意义。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该规定能否得出“发票是付款证据”的结论,或者说,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就意味买方已经付款?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重大分歧。
  请看以下案例:
  2004年,某纸制品公司(甲公司)向某公司(乙公司)销售产品,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当时没有付货款,数月后,当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上述货款时,乙公司却称,货款已经付清,是在收到甲方交来的专用发票的当日,用现金支付的。甲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乙公司则以收到专用发票、货款以付清进行抗辩。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本人就该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发票能否作为付款证据应具体分析。
类似上述案例的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一般是:购买方取得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说明其已向销售方支付了货款(或其他款项)?对此,法律人士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收付款凭证,那么购买方取得发票,就说明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这种观点似乎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也有人主张,现实经济生活中,销售方先开发票、购买方日后付款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已建立稳定的购销业务企业中普遍存在。购买方仅凭手中的发票,尚不足以证明已支付相应款项。
  本人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原因在于没有弄清“收付款凭证”与“发票的开具时限”的关系。根据《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收付款凭证,关于这点不存在什么争议,关键是“收付款凭证”是否等同于“付款证明(付款证据)”?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销售方是零售企业,购买方是普通消费者,绝大多数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品和发票),即时清结,销售方在卖出商品后,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此时消费者若取得商品并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则该发票能充分证明,购买方已经支付了相应货款,发票能作为购买方付款的证据。因为普通消费者的特殊性,如果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时就让消费者取走商品、并为其开具发票,销售方将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简直是不可思议,任何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不会冒此风险。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则极有可能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或者有其他舞弊行为,当然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如果买方不是普通的消费者,通常是企业大宗商品或原材料的采购,分两种情况:即时清结和非即使清结。对即使清结的买卖双方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包括发票),此时买方取得的发票无疑是付款证据。对于非即使清洁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关键是销售方应在何时开具发票?在没有收到买方货款的情况下能不能为买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该规定,销售方若开具发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买卖双方发生经营业务。第二、确认营业收入时。该规定并没有说,销售方在收到货款时开具发票,而是说销售方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收到货款”与“确认营业收入”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如何“确认营业收入”?在我国会计制度中,按照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同形式,分别规定了其确认方法,例如:销售商品,销售方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销售方收到买方货款时当然能确认营业收入;没有收到货款也能确认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只要实现了销售,就应确认营业收入,就应开具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更是如此),至于销售方是否收到货款,而不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简称规定)也作了类似规,该《规定》第12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从其给出的两种情形看,法律承认或者说没有禁止销售方在收到货款前,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在非即时清结交易中,销售方开具发票并不以收到货款为前提;购买方取得发票,也不表明已经支付了货款。
  二、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买方日后付款的成因。
  销售方先开具发票、买方取得发票后日后再付款的情形,在企业交易中大量存在,具有普遍性。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税法的要求。
  根据税法的要求,销售方必须在销售实现时,在规定的实现内开具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开具,对开具时限有严格、具体的要求,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否则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轻则被罚款,重则可能触犯刑律。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大都是规范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在销售后,会按照规定立即开具专用发票,即使买方尚未付款,也只得将发票交给买方。
  (二)、市场竞争的压力。
  专用发票除了记录交易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销售方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购买方用取得的专用发票抵税,减少纳税额。于是购买方会在付款前,积极向销售方所要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为了开发市场、销售产品往往迁就购买方尚未付款就索要发票的要求。
  (三)、销售方为了尽快取得货款,主动提供发票。
  有些买方企业,在未付款前,并不主动索要发票,特别是不能用于抵税的的普通发票,而销售方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为了及时收回款项,主动开具发票给买方,以促使、敦促买方能及时付款。
  (四)、出于对购买方的信任。
  买卖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建立起信任关系,销售方风险意识逐步淡化,轻信买方的承诺,或碍于情面,轻易地就把发票交给买方。
  上述情况,很容易造成买卖双方在结算时的纠纷,卖方将承担巨大的结算风险。
  三、避免买卖双方风险的策略。
  国家要完善发票立法。发票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极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然而,我国的发票立法却长期滞后,无论是财政部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是税务总局制定的《规定》,均在9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很多内容已无法满足当今的经济生活需要。在此情景下,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发票的使用从而单据降低结算风险。
  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如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增应另开一单据,在上面写明与所开具发票对应的业务、金额、日期等,注明款项尚未支付或将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相应货款尚未支付,然后由买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买方为了尽快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税,一般不会拒绝销售方的这项要求,如果买方拒绝确认,销售方此时可拒绝提供发票,待买方付清货款时,再提交发票。
  买方付款时,无论用票据(支票)支付,还是用现金支付,都应要求销售方另开具一份收据,并由销售方加盖公章以确认收到了相应款项。销售方为了实现销售都会满足买方的要求。有些企业在用支票付款时,采取让销售方经办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的作法,以证明销售方领取了支票,该作法很简便、快捷。但存在明显的漏洞:目前职场人才流动很大,某些企业的业务人员跳槽频繁,如果销售方由于当时签字人员已离职,进而否认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的人是其单位员工,将会给买方造成很大的被动,并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