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坂时臣总受:执行裁判类案件工作方法经验谈- 中国法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16:26
执行裁判类案件工作方法经验谈
作者: 王一    发布时间: 2011-04-06 11:36:40



    基层法院执行裁判案件,具体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异议、公正债权文书/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执行案件审查,在坚持执行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行使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在执行裁判类案件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快”字当先,“勤”加联系,克服执行裁判案件送达难

    执行裁判案件,同审判案件一样,同样存在送达难,但法律规定执行裁判案件的审查期限更短,一般是15天,部分案件是一个月。执行裁判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更易出现不配合法院工作的行为,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执行、通过案外人异议给法院制造执行“陷阱”阻碍执行。执行裁决权作为民事执行权的派生权利,对执行裁决权的行驶不能与民事执行权的整体价值取向产生对立和冲突。执行裁决权相对于审判权,更强调效率。为克服执行裁判案件送达难,我们要求执行法官“快”字当先、“勤”加联系,在接到案件的当天就必须同裁判案件的相关当事人联系,当日收案当日电话联系,并登记好联系结果;对于当日未能联系上的相关当事人,次日再电话联系。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联系,以免因相关当事人在特定时段无法接听电话而致联系失败;再次联系不到的,则及时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传票。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在开庭前一天再次联系相关当事人,确保听证准时召开。

    二、确认一个前提,明确两个基本点

    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执行裁判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执行裁判权正确行使的前提。在审查执行裁判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非执行裁判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途径去化解他们的异议,往往引起不必要的信访。我们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一般先将此类案件筛选出来,由专人负责向异议申请人解释,告知执行裁判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救济其权利。

    两个基本点为明确异议请求权基础和清晰证明责任分担。对执行裁判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一般不甚了解甚至很多律师都不清楚,比如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是依据民诉法202条提出的异议,但经询问当事人,发现其真实目的却是案外人异议,应该依据的是204条,这是两类不同执行裁判案件;所以在审查过程中必须明确异议请求权基础。民事执行对证据的把握有其特殊性,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删繁就简,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主线进行论证。

    三、及时与执行实施庭沟通,适时化解矛盾

    执行裁决权实施的目的在于监督和保障执行实施权的公正有效运行,确保民事执行权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民事权利实现的同时,不致损害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化解矛盾。在执行裁判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执行裁判法官要及时与执行实施庭沟通,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分析案情,共同寻找案件的突破点,适时促成和解,化解矛盾。如在处理案外人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等,这些事项必须及时通知执行实施庭。

    四、总结模板、及时答疑

    针对各类型的执行裁判案件,加以总结归纳,形成模板,提高办案效率。总结不同裁判案件判后,当事人的所提问题,了然于胸,及时答疑。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