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蓝牙耳机入门:美国式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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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
从历史上看来,跟中国一样,英国、加拿大等国对正当防卫都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法律诠释,其目的在于不希望平民随意地自行执法,譬如,在英国和加拿大,个人携带枪支或刀具往往会受到查处;上世纪九十年代,加拿大国会通过相关法规,回收(而且没有经济补偿)了平民手上的超过50%的合法枪支,理由是这些枪支型号太小,有可能被用作自卫。这些国家似乎认为国家警察已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的安全问题实在是多此一举,他们对自卫的态度是承认但不鼓励。 只有在美国,正当防卫才是一个真正值得探讨的法律现象,其活力和嬗变都让人叹为观止。中国的自卫被分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在美国,自卫通常分为正当防卫和可原谅的防卫,这两种一般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惟有不合理的自卫才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多半也有限。况且,即便法官认为自卫不合理,陪审员也往往不理睬这一套,径自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变得更为复杂了。 照中国当下的标准,美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而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期约等于零,比如下文中的詹妮斯杀夫案,詹妮斯杀死睡梦中的丈夫,法官只判刑一年,她还嫌太长,结果真的又被减了刑。跟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式自卫的条件恐怕是最宽松的了,为什么美国会形成这样的自卫原则,说来话长。 自己保护自己的安全 在美国,一旦遇到法律问题,人们首先想的是求助于美国联邦宪法,任何案件,只要能够跟宪法挂上钩,它的胜算都会大很多。自卫案件也不例外。其实,联邦宪法中没有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不过它的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这一条文被引申为正当防卫的原则。第二修正案属于权利法案的范畴,它赋予人民许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使得美国平民在任何时候都显得自信十足,决不甘心受人摆布。加拿大的回收枪支法条,如果发生在美国,恐怕只会引起一片嗤笑。如果警察上门回收,十之八九会引起个人的武装反抗。 制订宪法第二修正案最初是为了抵抗英国军队的入侵,它的全文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然而,两百年后的今天,这个法条被美国人用来对付地位相等的平民乃至美国政府,这对于建国者们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了。不过,虽然情形略微走样,第二修正案还是如实反映了国父们对个人权利的信赖。当年,他们之所以强调平民武装,就是出于对正规军的反感,民兵虽然松散、低效,但至少不容易被暴君控制。美国的革命先驱们相信平民的理智,不认为放权给个人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但是,个人是否值得这样信任呢?两百多年来,私人持有武器(尤其是枪支)的行为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众多的枪击案让人们对美国望而生畏。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的是,美国的普通犯罪率却由于个人持枪而受到了抑制。一份统计指出,美国的杀人案件比加拿大多五倍,但是加拿大的入室行窃案件却比美国多一倍,强奸案比美国多三倍。这证明了什么呢?很可能由于美国人广泛持有枪支,想要打劫或强奸个人的企图也就大大收敛,潜在的犯罪分子们并不想为了蝇头小利或者一时痛快就赔上性命。这种个人持有武器的积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美国人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对政府持有不信任的抵触心理。从当初的建国者到今天的平民,这种想法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他们的观念是,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与其让别人来保护自己,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至于自己是否会滥用权利,美国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在蔑视他们的智商,他们能建立起这样伟大的国家,难道还会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吗?一位美国女警察的文章《拒绝再次成为牺牲品》可谓是这种观点的最佳表达,女警察讲述了自己多年以来遭遇和目睹的各种安全问题,在文章结尾处,她宣布,为了避免再次成为牺牲品: 我会不加辩解地宣布我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自己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的信仰。 我会自己照管自己的个人安全问题。 我不会依靠政府、警察或其他人保护自己。 我会一直遵守枪支法规。 我会始终对自己的周遭环境提高警惕。 我不会由于自己携带了枪支就招惹不必要的危险。 我会设法并且不断为自己作为一个美国人有权持有和携带枪支而斗争。 我会永远、永远携带枪支。博览》刊载“绞刑法官”的案例 宪法第二修正案顺应了美国人的独立精神,奠定了美国人的自卫理论基础,然而,作为一种正式认可的法律原则,直到十九世纪末,自卫的理念才开始获得普遍的认可。这个过程曾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指引和推动。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阿肯色州西部地区的帕克法官肯定有些心情郁闷,倒不是因为他被分配到这样一个蛮荒之地(他其实已渐渐适应了边疆的生活),而是由于美国国会对他越来越不满,不断采取各种手法削减他的管辖范围,而美国最高法院更是直接驳回了他的大量死刑判决,搞得他名誉扫地。 俗话说,“治乱世,用重典”,当时的阿肯色仍属于新开拓的地区,帕克法官的管辖地又正好跨越了印地安人的保留区,这片地域的特征是人口杂乱和流动性强,拖家带口的新移民、惹事生非的酒鬼赌徒,各路逃犯、盗马贼、私酒贩子,黑人、白人、印地安人,诸多品种云集于此,让帕克法官忙得七窍生烟。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十个小时,结果却换来了最高法院的不信任,难免会感到委屈。然而,1875年9月,帕克法官一次就绞死了6个人,各地记者蜂拥而来,他们随后的报道震惊了全国人民,也为帕克赢取了“绞刑法官”的名头。在21年的任期内,帕克法官审判了13490件案子,其中9454件被定罪,160件被判绞刑,79个人被真正吊死在绞刑架上,根据统计,他是美国历史上宣判了最多死刑的法官。也许西部阿肯色的确是一个犯罪分子栖聚的地域,但美国是一个慎刑的国家,其审判原则是“宁愿放过三千,不可错判一人”,在这种司法环境中,帕克法官的严峻做法就难以被人接受了。 1889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要求最高法院复核来自阿肯色州西部法院的所有死刑案件。从这时候起到1896年帕克去世,最高法院复核了帕克的44件死刑判决,撤销了其中的31件,这些死刑案中有9件涉及自卫,全都被撤销了死刑判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帕克法官没有把自卫杀人跟其他杀人准确划分开来。在复核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意识到必须明确界定自卫的原则,这样才能对属下法官的判案予以有效的指导。可以说,正是在跟帕克法官较量的过程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美国式正当防卫的原则。
让我们看看帕克治下几起自卫案件的特征吧。1894年的果考案件中,身材瘦弱的果考与强壮的被害人之间有矛盾,曾经受到后者的威胁,当天,两人在台球室相遇并发生争吵,双方走出台球室,果考拔枪射中被害人的头部,随后又连发两枪把他打死。最高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有自卫的因素,帕克法官向陪审员提供了错误的指示,他说果考携带了手枪,这就可以被视为他怀有预谋杀人的企图。但这个指示跟宪法第二修正案相矛盾,个人有权携带武器。死刑被撤销,果考最后被改判四年徒刑。在另一起案件中,已经跟妻子分居的被告人看到另一个男人在向妻子卧室的窗户爬去,他跟这位情夫发生争斗,情夫被打死,被告人出逃了数年才被逮住,帕克认为被告人的出逃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的有罪,而且他本来可以退却,杀人不是必要,因此不可以声称正当防卫。英美法系有着这样的传统,法官认为,面对威胁时,如果当事人在自己的家中,他就不必以退却的方式来躲避危险,可以采取积极回击,否则的话,他就必须选择撤退而不是迎击。然而,最高法院认为一位丈夫在面对情夫时不需要遵守撤退原则,出逃也不是有罪的证明,无辜的人由于害怕也可能选择出逃。还有,在一起涉及警察的案件中,帕克认为罪犯是无权自卫的,最高法院认定,即便是罪犯也有权利自卫。《世界博览》刊载
不过,回到这个詹妮斯案件,按照中国的标准,恐怕没有人会觉得她遭受了严重的虐待,根据相关证词,她也时常殴打丈夫,事发当晚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打成一团,这完全不符合中国大众想像中的怨妇形象。可她却因为受虐女性综合症而被认为杀人是可以原谅的。她的案件虽然不属于纯粹的正当防卫,却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这不能不归功于美国女性主义的高涨。《世界博览》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