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凯轮p14价格:陈家案:这个判决很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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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案:这个判决很荒诞2011-5-22 20:09:40

    近年来,以结果推动机,扩大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形已很普遍,致使大量交通肇事案件升格判决,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刹车。甚至我认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直接故意。希望同行们发表高见。      

                                                      ——陈光武      

    

                          陈家案:这个判决很荒诞

    今天中午看了“今日说法”节目,全面了解了陈家案的情况,包括庭审情况、陈家肇事时的监控录像等,可以非常肯定的是,此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完全错误的。

    不错,陈家醉酒驾驶、超速、闯红灯、逃逸,同时占了四项交通违法,可谓情节极其恶劣,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此案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确定无疑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不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吗?这什么非要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二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方面,那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关键又在于意志因素,前者是认识到可能发生而放任结果发生,后者是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认定放任的关键在于,结果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意愿,如果是不违背,即是否发生对行为人而言都无所谓,或者说不违背其意志,则为放任。但在此案中,发生这样的悲剧显然是违背陈家意愿的。

    陈家才结婚半年,刚建立自己的工作室,买了车买了房,还和妻子商量准备要个孩子,对于事业正处于上升期,家庭正处于甜蜜期的陈家来说,他怎么可能“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呢?这个结果显然是极端违背其意愿的。当然,除非他有精神病,但显然他的精神是正常的。

    象这种疯狂驾驶肇事案件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为了泄愤而报复社会,采取这种伤害无辜的极端方式发泄情绪,一种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后,明知自己已经不能安全操控汽车,但为了逃逸而继续疯狂驾驶,为逃逸不惜一切代价,对造成更大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也就是说,以间接故意形式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有特定动机的,没有任何动机地放任他人伤亡结果发生的只有精神病,但陈家作为精神正常人,他犯这个罪的动机何在?

    其实,此案主观方面的判断并不难,陈家虽然醉酒驾驶、超速、闯红灯(实际上应是抢红灯,因为陈家当时以为还是绿灯可以抢过去,所以没有减速,但当他撞上菲亚特时其实已经变红灯),他也应该知道这种行为是很危险的,但他却在酒精和车内劲爆音乐的刺激下,头脑高度亢奋发热,完全丧失了应有的理性判断(注意,间接故意犯罪人是具有理性判断的,因为有理性判断才有所谓的“放任”),对突然发生的悲剧毫无思想准备,其犯罪时的主观心理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电视节目中反复播放了陈家肇事时的监控录像,录像很清晰地显示,陈家驾车高速冲向菲亚特,在快要撞上时突然变线,所以将菲亚特撞了个大转弯,然后陈家的车又因惯性迎头撞上了公交车。整个过程就在一瞬间,对于陈家来说,就是一眨眼的事,他哪还有时间去“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如果陈家在撞上菲亚特后,继续高速驾驶,可以说,这之后的心态就是间接故意了,但他撞上这两辆车是一次性完成的,轰轰两声巨响,一切都结束了。

    从本案事实看,和去年最高法公布的孙伟铭案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有本质不同,从法理上也是清楚的。而这样的错误定性发生在北京二分院,我觉得很遗憾,北京二分院有很多优秀的公诉人,他们的水平都很高,是真的弄不明白这个案件的定性,还是为了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

    我想,公诉人和法官都应当清楚此案认定间接故意是牵强附会的,为什么一错到底呢?这体现了一种客观归罪的刑法理念,即遵循了一种结果非常严重——量刑应当很重——定罪应选重罪的思路,在他们看来,认定交通肇事罪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只有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这不是典型的以结果决定定罪量刑的客观归罪吗?而其实,在很多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死亡人数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最高刑不过七年,为什么陈家交通肇事致二死一伤就非要判处无期呢?过失犯罪就是过失犯罪,绝不能因为舆论关注或其他因素而将其演化为故意犯罪。

    从陈家在庭审中的悔罪及其家人的全力赔偿看,陈家的品德并不坏,他的妻子也是一个善良的人,陈家的一时过失虽然酿成惨剧,给一个和美的家庭造成毁灭打击,但陈家却为此要承担无期徒刑的代价,这个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上看,完全是罪刑不相适应的。那么,对陈家判处无期徒刑的唯一理由就是一般预防,但问题仍然在于:以陈家的无期徒刑作为代价来换取对醉驾的一般预防,这公平吗?更为重要的是,陈家的无期徒刑真的能预防不再出现下一个“陈家”吗?

http://xhw99.fyfz.cn/art/987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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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81) 评论(11) 评分(0|5) 管理   推荐陈光武发表于2011-5-23 8:46:17

 

原帖由晒月亮想太阳 / 发表于2011-5-23 8:14:17从严重醉酒并高速开车开始,可以认为是一种间接故意。若醉酒后强奸,是不是故意犯罪?大部分醉酒后驾车的人,通常的心理是“出不了事,出了事最多赔钱”,与富二代三代在公共场合飙车类似。不知对否?“出不了事”是过于自信过失;“出了事最多赔钱”,则是间接故意”,但肇事者大多是不希望出事的,所以大多是过于自信过失。

 

删除 |引用晒月亮想太阳发表于2011-5-23 8:14:17

从严重醉酒并高速开车开始,可以认为是一种间接故意。若醉酒后强奸,是不是故意犯罪?大部分醉酒后驾车的人,通常的心理是“出不了事,出了事最多赔钱”,与富二代三代在公共场合飙车类似。不知对否?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5-23 8:09:01

请问这是正常的开车吗,这是飙车,二中院判决没有问题。

删除 |引用陈光武发表于2011-5-23 7:50:55

 

原帖由没有注册的常客 / 发表于2011-5-23 7:47:14从情理来看,陈律师是对的。不能这样判的!您好,能否请您从法理上谈一下具体意见,谢谢。

 

删除 |引用没有注册的常客发表于2011-5-23 7:47:14

从情理来看,陈律师是对的。不能这样判的!

删除 |引用王家春发表于2011-5-23 0:48:25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关键又在于意志因素,前者是认识到可能发生而放任结果发生,后者是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二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态度是其区分之关键,间接故意持肯定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持否定态度。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之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是否持否定态度时,要有一个“凭藉”,并且该“凭藉”需客观,不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臆想或判断。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5-22 23:59:52

第 80886 楼 uyujj1 2011/5/21 23:00:22 的原帖: @陈承CC:这次张维迎在台 湾的公开演 讲,尺度大得吓人。他说:大陆未来最大的不确定性,是政 治体 制的不确定性。还说,目前的领导人的能力,不如朱 鎔 基和邓 小平。更说,眼下国 务 院出 台的部分政 策,迎合民 粹,是反市场的。最后预测,未来2-3年后,大陆会有个变动,跟政 治有关。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5-22 23:15:52

从中央电视台上公布的情况看,陈家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构不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非常清楚的事。

删除 |引用祝福发表于2011-5-22 21:34:03

老师说的非常好,我看完电视后也感觉非常不舒服,怎会这样呢

删除 |引用围观发表于2011-5-22 21:06:55

评5分
不开车神马麻烦都木有,只要小心醉驾飞来横祸。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5-22 20:52:56

陈家案根本算不上故意犯罪.荒诞的判决,服了-中国的法官,法律是不可捉摸的,看你律师怎样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