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山车麻将机工作原理:即便缺乏学识 也应秉持良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48:50

即便缺乏学识 也应秉持良心

——致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邢志人先生的公开信

作者:陈杰人     发表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光明网论坛    

内容提要: 今天的夏俊峰案,正是考验辽宁乃至中国法律的正义与否,考验辽宁乃至中国司法公平理性的试金石。我也希望,它还能成为考验中国法律人良知与理性的试金石。

  邢志人先生:

  同为法律人,我想我有必要给你写这封信,不管是为了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声誉,还是为了促进中国的司法公正,抑或是为了那无数正遭受来自政府权力侵害的可怜的草民。

  首先要声明一点,我写这封信的依据或者感触,来自于人民网2011年5月18日的一则报道,这篇题为《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的文章提到,针对社会各界纷纷质疑辽宁高院对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的二审死刑判决结果,你作为辽宁当地的一个法律专家,为辽宁高院的判决进行了辩护。

  正是报道中所提及的你的辩护之词,让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基于对人民网这一国家级网络新闻媒体权威性的基本信任,我相信报道中所援引的话出自你之口。当然,如果你没说过那些话,或者是人民网歪曲了你的话,你尽可以公开澄清。

  作为一个刑法学者,相信你应该关注了夏俊峰案件,众所周知,针对沈阳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的两级审理判决,全国法学界和公共舆论质疑最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管人员在所谓执法过程中殴打了夏俊峰并引发夏俊峰反抗,法院为什么没有就此正当防卫情节进行认定和考量;二是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包括未允许辩方申请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在法学教育日益普及的当下,其实这两个问题早已不再高深,甚至已成为常识。但从最善意、最体谅人的角度而言,我姑且把你认作是一个纯粹的实体刑法学专家,而对刑事诉讼法等非你专业的程序法领域有关常识和概念完全不知。因此,我在本信中就不和你探讨程序法的问题,而只是沟通一下有关刑法学的基本常识。

  人民网的报道中提到,针对法院为何没有认定夏俊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你替法院辩解道:

  “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

  说句大实话,如果不是人民网的报道,而是网上一个普通帖子称这些说辞出自你这位刑法学教授之口,我的确不敢相信。

  如你所知,为了维护正当的、稳定的社会秩序,防范不法侵害的发生,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该法条的原文分为三款,我全文引述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条文可知,正当防卫分为三种基本情况:未超出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无限制防卫。不管哪种情况,都属于正当防卫,只不过该条第二款,将超出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规定了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是你,邢志人先生,作为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辽大法学硕士生导师,居然无视刑法第2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为辽宁高院辩解说:“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

  我认为,你的这个说法,从理论上看,是将过当防卫排除在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外,这和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相左。

  你这种常识性错误,如果是因为学艺不精而以讹传讹,我觉得尚可体谅,因为现在法律圈内,确有部分人不学无术,滥竽充数。

  看看你的简历,我断然不敢相信,作为吉林大学的法学硕士、博士和韩国高丽大学的高级访问学者,你居然会犯这种常识性错误。所以,我更多的怀疑是,你可能为了迎合官方的需要,在正当防卫这个刑法学基本常识但又是极其重要的问题上陷入了“选择性失明”。你试图以偷换概念的方式,用“不能认定是正当防卫”的说辞来误导公众,使夏俊峰陷入完全非正义的漩涡。果若如此,我觉得那不仅是你个人的耻辱,也是法律人的耻辱。

  邢先生,倘若你是不食人间烟火的隐士或仙人,我尚可认为你对当前城管制度的罪恶一无所知,但你工作和生活在沈阳市,即便没有亲眼看到城管欺压百姓的镜头或者亲身体验遭城管侮辱、打骂的感觉,也一定通过媒体和人们的口口相传,多少了解一些城管的痼疾。不说别的,就以你所在的辽宁省为例,在夏俊峰案二审宣判前一个星期的5月3日,辽阳市宏伟区城管将当地居民周晓明打死。

  结合有关报道和案卷材料可知,夏俊峰案发,源于城管的非规范执法和暴力侵权。可想而知,在城管队办公室里,身材矮小的夏俊峰,面对数名身材高大、执法时如狼似虎的城管人员,如果不是遭受了现实的危害,夏俊峰敢动手吗?

  退一万步说,姑且从证据学角度出发,我们暂时无法确认夏俊峰当时的刀刺行为是防卫的过程,但至少,我们无法否定“兔子被逼急了也会咬人”的常识,我们更不能闹下将过当防卫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的法学笑话。

  邢先生,同为法律人,相信你听说过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按照你的逻辑,所有过当防卫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刑法第20条第二款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对于每个遭受现实侵害的人,难道非得要求他遭受致命危险或者严重损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动吗?

  你知道吗,邢先生,今天,当我把你的前述这段讲话原原本本地贴在微博上时,著名意见领袖十年砍柴先生回复道:“如此,等到对方有‘致命’手段了,还有什么能力防卫?这就等于说当女性遭受对方强奸时,还未插入时不能反抗。”

  这种归谬式的反驳方式,或许不是法律逻辑内的方式,但代表了普通公众对你这段话的态度。

  邢先生,其实我深深理解,你在辽宁当地工作和生活,你的学术研究、你的个人前途、你的一切俸禄和功名,都和当地权力部门密切相关,尤其是高级法院这种机构,更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你的荣辱与得失。因此,当辽宁高院遭受强烈质疑时,你以一个法律学者的身份,应官方和官方媒体的邀约,出面作些貌似公允和有学术支撑的辩解,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但你更应该知道,学者是社会的良心和底线,在这个物欲横流、谎言遍地、腐败肆虐、司法不公的社会,学者的良知和正义,更是构成了最后一道社会防线。如果说,你为了个人的荣辱得失,有时候还不敢说真话,这尚可体谅,但作为一个学者,应该秉承的底线就是不说假话,更不能说违背常识的谬论。一个学者,即便缺乏学识也应秉持良心。遗憾的是,在夏俊峰案件中,辽宁省不只一个法律学者,为了替不公的司法辩解,不约而同地发出了违背人性和基本法治原则的无耻之言,我认为,这是比城管打人更让人担忧的不良现象。

  你也一定知道,当前的城管制度,其实是中国权力部门鱼肉百姓、欺压社会、违背基本良知的缩影。且不说全国各地屡见不鲜的城管打人事件,光以城管制度违背人类社会多样性的无耻和无视市民社会基本需求的无知,我们每一个学者,就应该奋然抨击,或者至少保持一份不合作的态度。

  回到刑事司法的问题本身来说,自从200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写就不朽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后,人类社会在刑法谦抑性问题上开展了前所未有的深入讨论与积极实践。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多数国家就死刑问题至少达成了限制使用和谨慎使用的共识并落实为制度。

  对于夏俊峰那个可怜的小摊贩来说,他之所以上街卖烤肉串,无非就是养家糊口,让自己的妻儿不至于饿死,他兜里的那把刀,本是切向牲畜的肉体而不是城管的身体。是什么让那把刀子转了方向?你想过吗,邢先生。对于一个因为生计、因为不满城管粗暴执法、因为被害人错误行为在先的故意伤害案?你真的希望当事人最终走上刑场吗?当万恶的城管制度已经毁灭了那两个城管队员的幸福家庭后,你真的还希望它再毁灭一个家庭吗?

  邢先生,我们的名字有一个巧合,那就是都有一个“人”字,不管是你的父辈希望你做一个有志气的人,还是我的父辈期待我成为一个杰出的人,我们首先都是 “人”,首先都要学会做“人”,要做好这一点,首先就要尊重人的基本伦理、价值和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我相信,你的父辈绝不希望看到,有朝一天,整个社会都在批评他曾经引以为豪的儿子缺乏人性,或者为了某种功利而丧失人伦。

  我们也同为法律人。在当下的中国,法律虽然在很多时候还如同海市蜃楼徒有美丽的外表,但毕竟,中国的法治需要我们一起来维护和推动。倘若为了某种眼前利益而不惜牺牲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不惜牺牲学者的起码尊严和良知,那还需要法律学者干嘛呢?

  在上个世纪,伟大的法学家、思想家丹宁勋爵曾在“通向正义之路”的著名演讲中告诫法律人:“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

  今天的夏俊峰案,正是考验辽宁乃至中国法律的正义与否,考验辽宁乃至中国司法公平理性的试金石。我也希望,它还能成为考验中国法律人良知与理性的试金石。

  专此,共勉。
 

  陈杰人

  2011-5-18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