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伯贤的体重血型:明初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确立的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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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确立的基础
2006-08-01    夏维中    载《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    点击: 3449
四、江南里甲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四、江南里甲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国家权力在明初江南农村社会的改造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国家权力通过打击江南豪右、建立江南官田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调整了江南地区的社会关系、土地关系,从而为明初江南以里甲为中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确立提供了重要条件。
土地占有是地主权力的基础。因此,明初国家权力对江南土地关系的调整,应该成为我们理解该地区里甲制度的关键。这也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始终予以重点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学者基本上都认为,经过元末农民战争洗礼而建立政权的朱元璋,推行的是一条培养小农经济体系的政策。这也是明初里甲组织得以确立的基础。而日本学者的看法则存在着一些差异。其焦点就是明初的土地占有形态,即到底是以自耕农(或“国家地主制”下的自耕农)为主,还是以地主制为主①。这种差异,也必然影响到对里甲制度的理解。
那么,如何来理解明初江南里甲组织的社会经济的基础呢?应该承认,在全国范围内而言,宋元以来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在明初仍得以延续,并没有也不可能中断。但是,就明初江南地区而论,则应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明初江南官田的数量、比重、管理办法,则可以肯定地讲,明初江南的土地占有形态,较之元末,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末的大土地所有制在明初确实遭到了严重打击,像在苏、松、湖等府,官田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民田。
对官田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是属于国家所有,由农民佃种,向国家交纳官租(实际上是租赋合一)。另一种则认为江南官田就是民田,只不过是一种重赋民田而已。
实际上,江南官田确实是一种性质特殊的土地所有形态。如果从土地所有权的两大标志即能否公开买卖和地租归谁所有来看,明初政府确实拥有江南官田的所有权并且是行使了这种所有权的。在明初的法律文书中,也无一例外规定官田不许买卖,而只能称做是“转佃”。从地租收取来看,官田承佃户也要上交官租。但江南官田同时也具有的某些民田性质。洪武初期,官田就被作为事产登记。如洪武三年的孙氏户帖:
一户孙真一,住松江府华亭县胥浦乡五保坐字围,民户计。家四口,男子成丁二口,本身年二十五岁,表弟夏亚哥年三十三岁;妇女二口,大一口,妻谢二娘,年二十三岁,小一口,女奴某年五岁。事产,草屋一间一厦,官田一十九亩八分二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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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相关研究的学术回顾,请参考森正夫上引《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研究》序章。
②天启《平湖县志》卷十,《风俗》。
这是一位典型的官佃户。承种江南官田,尤其是重额官田的,绝大部分都是这样的佃户①。而明初江南诸府,尤其是苏、松、嘉、湖,官田比例如此之高,像孙真一这样的官佃户应该是相当普遍的。在里甲制度实施后,官田与民田一样被编入黄册,由府州县统一管理②。
由此可见,无论对官田以及官田承佃户的性质如何评价,但都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即国家权力的干预,确实使南宋、元朝以来形成的大土地所有制遭到了严重打击,朝廷也由此掌握了大量的土地即官田,并由广大农民以一家一户的形式承佃,而里甲组织的编制,又使朝廷能够对这些土地和人户予以严密的控制,从而保证了在这一地区的利益最大化。庞大的江南官田体系及其经营方式,应该说是明初该地区里甲组织得以确立的最重要的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明初江南地区的社会、经济局面,是国家权力与江南地主博弈的结果。国家权力尽管能调整土地关系,建立起了庞大的官田体系,但并不能改变宋元以来日益成熟的地主经济制度。单从赋役征发的角度来看,朝廷也无法离开地主这一阶层。因为拥有庞大官田的朝廷,无法承担在县级以下设置官员的巨额行政成本,所以必须建立低成本运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寻求基层代理人。而代理人的选拔,是强制性的。财产,尤其是土地,是最重要的选拔标准之一。这种标准,必然导致里甲组织中阶级关系的凸现,地主成为里甲组织头目的几率也要高得多。换言之,基层组织的设计,本来就是充分考虑到了农村的阶级关系。就此而言,地主应该是国家权力通过里甲组织实现乡村统治的阶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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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官田承佃中,还有另一个阶层即地主。这一阶层所承佃的官田,税额较轻,再加上他们中的有些人,具有优免特权,因此他们还是有利可图的。这些人虽名为承佃,实际上自己并不耕种,而是再转佃他人,从中获利。不过,这种情形在明初江南地区并不是很严重,与明中期后的情形很不一样。
②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的研究》第二章第三节。《诸司职掌》中的《户部职掌》“民科·州县·田地”条规定:“凡各州县田地,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
应该指出的是,代理人之双重性格,必然造成代理人与朝廷之间既合作又竞争之局面。一方面,朝廷为维持农村再生产,尤其是自耕农(包括官佃户)的再生产,维护官田体系及其赋役征发,就必须对乡村进行诸多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往往也带有打击地主大户的色彩;但另一方面,国家又不得不依靠地主阶级支撑起以里甲为中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实现乡村统治。就土地占有形态而言,国家权力最终还是选择了退出。为保住江南地区的赋役收入,朝廷不得不允许江南官田的民田化。土地占有形态中的重大变化,也导致了江南地区里甲组织随之而来的巨大变革。这也正好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明初江南官田对该地区里甲组织的重大影响。
(夏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