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与数据库设计:公民抗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12:30


公民抗命
(Civil Disobedience)涵义是守法的公民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时,所处的态度和行动。


公民抗命的行动都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


由于“违法”理由众多,有些其实涉及个人道德信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者法律价值等等问题,而以违法的方式表达立场或引起注意,则是“犯罪”行为中极为特殊的行动形式。


在专制极权的政体,较为容易看到违抗非正义法律(非由民意依照自由表意程序制订的法律)的公民行动,消极者如“非法”罢工、示威、请愿、游行等等。但是即使是在所谓法制具备一定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仍旧存在各种的问题,可能使公民采取特殊而激切的方式表达立场。表面上而言,在法制成熟的社会,以“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可能违反了公民的政治义务,亦即公民在民主国度里应当没有权利进行违法的不服从。 因为法制已经提供了救济的管道与途径。然而,尽管现存法制确实提供公民申诉权益被侵害之渠道,若干公民在国家里的权益,仍旧无法受到制度的保障,国家机器 的程序机制,仍旧无法充分实现人的自主地位。认为“合法管道是唯一的诉求途径,除此之外便是违背守法义务”,这种看法是过于简化与肤浅的。公民抗命,是公 民表达自主存在的严正方式,只要政治参与不充分,人民即有权以现行法制以外的方式捍卫自身之正当权益。


例如印度领袖甘地使用在英国看来“非法”的方法发动绝食抗争,其实就是“合法”手段已经穷尽,非实行“公民抗命”不能保障印度普罗大众之应有权利。1960年代美国学生反对越战,主张黑人民权,实行占领学校等“非法”的强烈手段,也是在“合法”诉求无效后采取的“公民抗命”,其结果确实争得了更广泛的妇女与黑人权利,激发大众反省越战是否正当。


“公民抗命”可能有消极或积极的区别。消极者虽然违法,但仍坚持和平原则,如示威游行、罢市罢工。积极者则主张公民有回复洛克或卢梭“自然状态”的权利,取消与统治者的政治契约。一旦回到政治哲学上的“自然状态”,则政府的正当性不再存在,公民抗命可以诉诸一切手段,包括以暴力进行政府变更。



图为美国反战人士行使“公民抗命”权力。



圣雄甘地


 

昨天美国众议院众议员Luis Gutierrez(左)为抗议亚力桑纳州通过的有宗族歧视倾向的法律而行使“公民抗命”而遭警察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