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靠什么赚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问题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36:22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下同)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称的年所得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征税项目均包含在内,具体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不包括在其中。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等。除以上法定免税所得外的其他减免税额均计入年所得中。
五、在计算"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法定扣除费用如何扣除?
答: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得扣除法定费用的;一种是可以扣除法定费用的。
(一)不扣除法定费用的情形有: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为未减除费用(2008年3月1日起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二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三是财产租赁所得,为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四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二)可扣除法定费用的情形有:一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二是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六、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非公休假日,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到任何一个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不可以。关于申报地点,《办法》有具体规定:一是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如果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人可以向受雇单位的财务部门了解所属税务机关,可以打电话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二是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亲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在外地通过电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在大连地税网站中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待缴库税款专户,电汇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中必须注明款项为个人所得税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地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申报表,但缴纳税款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
十一、纳税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应由谁负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除年所得12万元以外,还有哪些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十四、《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跟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除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外,还要进行自行申报。
十五、计算年所得时,可免于计算的所得项目
在计算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所得额,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例如:2008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一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十六、年所得是否允许家庭合并申报
按照《自行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制度是以个人为单位,目前尚没有综合考虑家庭负担等因素。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暂不实行家庭合并申报。
十七、对于取得房屋买卖、租赁方面的所得如何确认纳税义务人
对于这一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形:凡年度终了后,已缴纳税款的,谁缴纳税款,谁就是所得人,谁就是纳税人;凡年度终了后,已进行房屋出租或完成房屋转让交易,而尚未缴纳税款的,以房产证上的财产所有人确认为房屋买卖、租赁所得的取得者、纳税义务人。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十八、股票转让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根据《自行申报办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与纳税人其他项目所得合并计算,如果年所得达到12万元或以上,则需将股票转让所得与其他项目所得一并办理年终自行纳税申报。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十九、房屋转让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对于个人转让房屋取得的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1.5%、2%)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7.5%、10%),据此计算年所得。
例如:张三以100万元转让住宅一套,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按1.5%代征了个人所得税1.5万元,则张三转让房屋的应税所得额应为:100×7.5%=7.5万。
二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年所得计算方法
目前,核定征收方式可分为采用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两种情况。核定征收方式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率的,可以直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便可以解决年所得的计算问题。若采用附征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没有这么容易了。所以,这里仅就核定征收方式中采用附征率的情形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举例说明。
例1.吴某是Z区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营业额为23万元,当地规定的附征率是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0,000×2%=4600(元)。
由于吴某适用核定征收中附征率的方式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无法直接掌握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找出通过应纳税额直接确定其是否符合年所得自行申报条件的方法。
具体方法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出每一级距最高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及自行申报年所得最低额标准(120,000元)对应的应纳税额,如下表所示:
表1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5
0
5,000
50元
10
250
10,000
750元
20
1,250
30,000
4,750元
30
4,250
50,000
10,750元
35
6,750
120,000
35,250元
由上表可知,对于适用附征率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低于35250元,就不符合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的要求。对此,还需要区分个体工商户只有生产经营所得和有多项收入所得两种情形来看:
(1)结合上例,如果吴某只有生产经营所得,且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低于35,250元,那么,就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吴某对其生产经营所得需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且应向其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Z区地税局申报。
(2)如果吴某还有其他收入,比如房屋出租收入24,000元,那么,吴某是否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只通过应纳税额直接确定是否符合自行申报条件,而必须通过推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进行确定,也就是说,比第一种情形多了由应纳税额推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步骤。具体方法是:根据表l可推出表2,再结合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就可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
表2
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50元
5
0
50-750元
10
250
750-4,750元
20
1,250
4,750-10,750元
30
4,250
10,750元以上
35
6,750
35,250元以上
生产经营单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
那么,吴某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4600+1250)÷20%=29250(元)
吴某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29250元+财产转让所得24000元=53250元。
因吴某年所得低于12万元,所以无须就年所得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
例2.罗某是X区一个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假定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方法核定定额为180万元(月定额15万元),此外,罗某还有稿酬所得8000元。(X区地税局规定的附征率是2%。)
按照《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罗某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要按月或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此外,还需要确定罗某是否还符合《自行申报办法》中关于年所得自行申报的条件。
2008年罗某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800000×2%=36000(元)。
根据表2,罗某2008年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6000+6750)÷35%=122142.86(元)。罗某仅生产经营所得一项就超过了12万元,符合年所得自行申报的条件,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罗某在进行年所得自行申报时,要按照前面推算出的生产经营所得122142.86元与稿酬所得8000元的合计数,即130141.86元进行申报。
对于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方法基本一样。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按照表2,确定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
由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情况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进行换算。
二十一、合伙企业投资者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目前,核定征收的基本做法有以下两种,一是直接核定合伙企业的营业额(也可以采用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等多种方法),然后按照应税所得率确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合伙人数平分),确定每个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再利用税率,计算出投资者应纳税额。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换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呢?为便于理解,这里举例说明。
例1.某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投资者有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该事务所2007年每月的营业额为26万元,年营业额312万元,应税所得率是25%,在合伙协议中,赵某、钱某、孙某约定分配比例是5:3:2。
该律师事务所所有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120,000×25%=780,000(元)。
根据合伙协议,三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
赵某应纳税所得额=780,000×50%=360,000(元)
钱某应纳税所得额=780,000×30%=234,000(元)
孙某应纳税所得额=780,000×20%=156,000(元)
赵某、钱某和孙某年所得均已超过12万元,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2008年11个应税项目的全部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
二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自行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十三、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人申报)》,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按照《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申报)》,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五、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委托申报的政策规定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自行申报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所以,纳税人可以委托工作单位财务部门或中介机构等代为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二十六、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数额上产生分歧时的处理原则及相关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数额上产生分歧时,在执行了税务机关的决定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七、关于年终奖计算年所得的规定
年所得的计算范围为一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只要在这期间获得的收入都应计入年所得,也就是说,如果一次性年终奖在当年的12月31日(含)以前发放,就应计入个人年所得中,如果在第二年发放,则应计人个人第二年的年所得。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十九、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填写新申报表注意应哪些项目变化?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去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人信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等申报内容进行了修订,今年纳税人在填写新申报表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变化:
从形式看,旧申报表中原来由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填写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放在表头,而新申报表则单列“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一栏,要求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表中填写“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信息。
从需要填报的纳税人信息看,新表将旧表中“抵华日期”修订为“在华天数”,删去了“经常居住地”一项,增加了“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和“职务”等信息,使纳税人申报的信息更加全面。
在各项所得申报内容所对应的栏目中,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和“备注”三栏,将原“应补(退)税额”分解为“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两栏。修改后,纳税人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所得时,需要申报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内容,比去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等内容。
新申报表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被单独列出,要求纳税人申报明细,而不是像去年一样笼统地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混在一起申报。其实,申报表的变化并没有改变“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所以在“股票转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栏目中划上了实线,纳税人不需要填写任何内容,这等于明确告诉纳税人“股票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申报“年所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