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削中心:密尔求因果五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5:06:57

密尔求因果五法

19世纪英国哲学家J.S.密尔所提出的归纳方法。他在《逻辑体系》第3卷“论归纳”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表述了 5条规则:①如果所研究的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所有事例有一致之处的情况,就是给定现象的原因或结果。②如果所研究的现象出现于其中的一个事例和它不出现于其中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并非共同而这个情况只出现于前者中,此外的每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两个事例有差异的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③如果现象出现于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而现象不出现于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除没有那个情况外并无任何共同之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两组事例有差异的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④从任何现象减去那种由于以前的归纳而得知为某些先行条件的结果的部分,于是,现象的剩余部分就是其余先行条件的结果。⑤凡是每当另一现象以某种特殊方式发生变化时,以任一方式发生变化的现象,就是另一现象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者是由于某种因果事实而与之有联系。这 5条规则所概括的方法依次被称为契合法或求同法、差异法或求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或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及共变法。密尔说前二者是基本的并且都是“消去”方法。契合法的基础是凡可被消去者均与现象无合乎任何规律的联系,差异法的基础是凡不可被消去者均与现象有合乎某一规律的联系。差异法特别是一种人工实验方法,而契合法则特别是在不可能实验时所使用的方法。契合差异并用法亦称间接差异法,同时也是对普通契合法的某种增进。密尔尽管表述了 5条规则,但他始终只提“四法”,而把契合差异并用法置于其外。因为他尽管在提到剩余法时说它是差异法诸形式之一,但却把它和共变法并列为契合法和差异法之外的两个方法。不过,“五法”和“四法”所指的内容是相同的。

意义和影响

  密尔比较详细讨论的自然齐一性、因果律等问题,直接涉及哲学观点的不同,因而一直有争论。他的求因果方法的提出,促进了对归纳法的深入探索,但这些方法本身是不是归纳的,也有争论。19世纪末以来,概率论在归纳法研究中日益占重要地位,而对于密尔的“确实而普遍”的归纳方法的研究,除有人侧重在“消去方法”方面研究外,无明显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