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无抵押贷款: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医保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1:19:03
法规/文件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2011-2-18

汕府办〔2010〕180号
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稳定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和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04年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其中,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继续实行基金统一核算、统一拨付使用、统一管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在原统一征缴标准、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核算、统一拨付使用、统一管理的市级统筹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但最低缴费基数分3年半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水平。
三、具体办法和步骤
(一)基金征缴和待遇计发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基数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征缴基数,具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征缴基数,具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执行。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行调整,用3年半时间实现与全市最低缴费基数相同水平。即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南澳县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即58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参保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80%的,按市最低缴费基数的80%计征;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参保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市最低缴费基数90%的,按市最低缴费基数的90%计征;2013年7月起,参保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市最低缴费基数,按市最低缴费基数计征。
3、征缴比例
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0年12月1日起与全市统一缴费比例。具体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均不缴费。从今年12月1日起,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征缴比例。
4、待遇计发
全市(包括南澳县)失业保险待遇统一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其它险种待遇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发的,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持参保凭证可到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停止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核算和管理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市、区(县)分别建帐。全市每月由地方税务机关征集到帐的上述险种基金,由市地税局于次月5日前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
2、历年结存资金市级统一管理。四区县在实行市级统筹之前历年结存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企业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除留足支付两个月待遇所需周转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以后各区(县)支付上述险种待遇所需的周转资金,由市逐月拨补。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现有的个人帐户资金全额转入市级统筹后的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3、全市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按照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内容,实行全市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做到业务管理环节的设置、岗位职责的确定、基本业务的处理原则的全市统一。全市使用统一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集中管理。
(三)基金资产的审核、移交
四区县要对市级统筹前由当地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向市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基金审核移交前,成立由市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四区县历年结存的上述险种基金资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四区县财政局、社保分局向市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资金移交按结存种类分别办理移交:
1、活期银行存款划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定期存款和库存债券登记移交表册,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一份。定期存款和库存债券到期后,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兑付后直接划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原违规使用的基金资产要填制登记表册,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一份,办理基金债权的审核确认。同时,对原违规使用的基金要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尽快追收入库后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办法按省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1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违纪使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粤府办〔2010〕29号)执行。
四、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等文件规定的,同步参加全市统一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汕府〔2007〕170号)等文件规定的,可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的具体时间,由南澳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五、其他事项
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上述险种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县)政府应继续履行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要继续把社会保险工作作为当地政府一项管理社会、维护稳定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落实工作责任,为推动社会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南澳县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发放医保IC卡
(二)各区(县)政府对由本级财政负担仍未归还社保基金的资金,必须在统筹前将资金拨付到位。如确有困难,须制订具体还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实行市级统筹后,四区县不再承担失业保险基金赤字的兜底责任,失业保险基金一旦出现缺口,按其他险种解决缺口的有关办法执行。
(三)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市办〔2007〕16号)的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完成。
您是该信息第 1657位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