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计算性别:律师协会处分会员难道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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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处分会员难道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发表时间:2011-5-12 5:01:00 阅读次数:62     所属分类:律业精粹

律师协会处分会员难道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杨金柱律师给司法部吴爱英部长的第四封公开信

 司法部吴部长:

         我是原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系该所创始人和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8910408358。我于1986年冬天在娄底师范专科学校教书时以“兼职律师工作者”身份踏入律坛,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律师资格。我从业20余年没有受到过任何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至今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我“公开谴责”之前,我也没有受到律师协会的任何行业惩戒。

    湖南省律协2010年10月27日向我送达立案通知书,对我“涉嫌不适当宣传和违规收费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0年11月5日下午我在省律协接受惩戒委员会的调查。2010年11月12日下午省律协召开听证会。 2011年1月6日下午我签收省律协(2010)02号《关于杨金柱律师违规行为的处分决定书》。2011年4月11日,我签收了湘律协复字(2011)02号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决定书。前后将近半年之久,湖南省律协对我的“公开谴责”尘埃落定。我通过这次被“公开谴责”的过程,发现了两点:其一,律师协会拥有比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其二,律师协会处分会员可以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一、省级律师协会有权一次性打烂律师的饭碗

    全国律协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四种行业处分对律师而言,最要命的是第四种“取消会员资格”。我国所有的协会当中,律师协会是唯一强制入会、强制缴纳会费的协会。律师协会与作家协会的最大差别是:你不加入律师协会你就不能做律师。韩寒不加入作家协会可以当作家,但我不加入律师协会就不能当律师。郑渊洁宣布退出作家协会后照样当作家,但我如果宣布退出律师协会就不能当律师。因此,律师协会一旦取消一个律师的会员资格,就等于打烂了这个律师的饭碗。

     全国律协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 复查机构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湖南省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是一次性搞定。湖南省律师协会这次对我“公开谴责”,处分的是它,复查的还是它。这岂不是鬼打墙的胡扯蛋!最要命的是,我对这个“公开谴责”的处分既不能向全国律师协会提起复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次湖南省律师协会一咬牙给我来一个“取消会员资格”,我除了在湖南省律师协会的墙上一头撞死之外,竟然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在我受到“公开谴责”之前,湖南省律师协会刚刚对一位喻律师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群最讲规则的律师们竟然制定出毫无规则可言的规则出来,一群善于为别人维权的律师们竟然对自身的维权毫无办法,我为20万中国律师感到真正的悲哀!

     

    二、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我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过程中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律师协会处分会员使用家法《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但这个家法要不要遵守国法《行政处罚法》?律师协会在处分会员的处分过程中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我通过这次被“公开谴责”,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

     1、湖南省律协不同意我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湖南省律协根据我的申请决定于2010年11月12日召开听证会,我于11月7日向其送交《关于申请委托陈光武、周泽律师担任听证会代理人的报告》。湖南省律协于11月9日给我复函,不同意我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该函全文如下:

       关于听证过程中不宜委托代理人的复函

杨金柱律师:

    你的“关于申请委托陈光武、周泽律师担任听证会代理人的报告”我会已经收到。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相关规定,听证主要是向涉嫌违规的行为人本人提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并由行为人本人进行申辩,并质证。经研究决定,对你的申请我会不予批准。

    复!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有权就是老大,《行政处罚法》不能成为挡箭牌,故湖南省律协一锤定音,我只好放弃委托代理人。但我非常纳闷:我于2010年4月12日担任唐吉田律师的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市司法局“吊照门”的听证会,半年后轮到我被湖南省律师协会处分时,却不准我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听证会,这是什么世道?

     2、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我处分完毕,但我至今尚未核对过被“公开谴责”处分的证据

     2010年11月5日下午,我在省律协接受惩戒委员会的调查,并在调查人员列出的62篇博客文章标题的清单上签字认可。

    2010年11月12日下午,省律协召开听证会。省律协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的举证范围没有超出我签字认可的62篇博文范围。

    2011年1月6日下午,我签收省律协(2010)02号《关于杨金柱律师违规行为的处分决定书》。经核对后发现,该处分决定书共引用了我51篇博文,其中23篇博文在我签字认可并质证的62篇博文范围之内,另外28篇博文没有经过我签字认可和质证。

     我于2011年2月8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向湖南省律协申请复查。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28篇博客的质证问题。

     2011年4月11日,我签收了湘律协复字(2011)02号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决定书。我此时才知道:省律协对我的博客文章进行了公证。该复查决定书的原文如下:“申请人称决定书引用了51篇博文,该51篇博文中28篇博文不在其签字确认和质证的62篇博文范围内。复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所述的部分博文未经质证的情况属实,但这些博文已经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具备证明效力,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并没有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处分决定书》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引用是适当的。”

     老大就是老大!湖南省律师协会真的是强悍无比!他说我写了“不适当宣传”的28篇博客就是28篇博客、他说他做了公证就是做了公证,既不要让我在听证会上质证,也不要让我在处分生效以后核对一下公证书。这世界上还有说理的地方吗?我为此专门写过一篇博文:湖南省律师协会是长沙城里第一NB!

 

    我们来看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我们再来看看全国律协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听证时,由惩戒委员会的调查人员提出被投诉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被投诉会员进行申辩,双方进行质证;”

    我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引用的全国律协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非常清楚地表明: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必须在听证会上提出我的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由我进行质证。但湘律协复字(2011)02号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决定书却挣着眼睛说瞎话:“但这些博文已经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具备证明效力,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并没有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处分决定书》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引用是适当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的强权逻辑是:他对我的28篇博文进行了公证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该28篇博文不需要在听证会上经过我质证就可以作为对我“公开谴责”的定案的依据!

    我真的不知道湖南省律师协会的各位大佬们是如何屁股决定脑袋的!如果让他们去当法官,中国不知要产生多少冤案!

 

  我已经向全国律协送交了报告《杨金柱律师有权核对省律协“公开谴责”处分中的证据材料》。我在该报告中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要求湖南省律协让我核对公证书内容,搞清楚没有经过我质证的28篇博文是否进行了公证。如果该28篇博文没有经过公证,湖南省律师协会应当对自己来一次“公开谴责”。

    第二,即使该28篇博文经过了公证,由于没有经过我质证而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从“公开谴责”处分决定书中删除28篇博文的内容。

    我将在核对公证书以后再就“公开谴责”处分的实体部分向全国律协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处分决定。

 

    作为部长,你不可能一一关注这些个案,但你有责任关注律师协会处分会员要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因为这是你的职责所在!

    我昨天已经将我的前三封公开信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你。我明天第五封公开信的标题是:中国律坛要什么样的律师才有立足之地?

    余不一一,顺祝夏祺!

                                      杨金柱律师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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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第一封公开信:湖南省司法厅对杨金柱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口头答复“暂缓审批”于法无据

    第二封公开信:省司法厅以“刑事侦查”为由非法剥夺杨金柱的律师执业权利,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第三封公开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应当撤销 对杨金柱律师的“除名”决定!

    第四封公开信:律师协会处分会员难道不要基本的程序正义?

 

    明日第五封公开信:中国律坛要什么样的律师才有立足之地?

最后修改时间:2011-5-12 5:14:00 【收藏本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