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失败:黎明:对许宗衡案的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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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对许宗衡案的一点疑问

2011年05月11日 07:51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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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此前对许宗衡贪腐的报道,指其“历年贪污金额高达20多亿元”,“几乎染指深圳所有大型工程”,另有“消息人士指出”的卖官和“生活作风”问题等等。

与先前报道的许宗衡20多亿元的受贿数额相比,郑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大大“缩水”以至于实现了“质的不同”。再加上“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于是“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判决理由似乎可圆满成立。

然而,以法律之专业眼光审视,郑州市中院提供的这条判决书信息却并不合格。比如,这里的“3318万余元”,是不是包含许宗衡主动坦白出来的受贿金额?它是侦查、监察后原本掌握的数额,还是许宗衡全部的犯罪事实?按法律文书正常的读写规则来理解,这一数字应该为许宗衡的“全罪”,那么就有一个问题:纪检与法院在许宗衡坦白之前,原本掌握的他的贿款数额有多少,许宗衡本人交代出的涉罪金额又是多少?

公众有权知道这些。许宗衡主动交代了什么、交代了多少不被司法机关所知的罪行,显然非常重要,这直接涉及判决公正与否,也涉及“人心”信服与否的问题。

许宗衡的“3318万余元”,并不是在5月9日的判决过程中认定的。据新华网郑州4月21日电,“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那个“3318万余元”的数额早就认定了,这次此数原封未动,审议过程中也未见任何一方的异议,现在公众震惊于贿款金额大大缩水,这反应其实慢了好多拍。

判决结果等于为许宗衡辟了一次谣。许宗衡涉贪20亿元,而今,只能认定数千万元。原因当然不是通货膨胀、贿款贬值。部分“技术因素”我们倒是可以去揣摩一下,比如贪官退赔的问题,立功的问题,隐瞒或事发后“抹掉”贪腐罪行的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