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飞果实能力觉醒:弱智者捐肾应经伦理的成色检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09:29
弱智者捐肾应经伦理的成色检验

2011年03月17日 08:16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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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身患尿毒症中末期的二儿子,鼻癌复发的母亲放弃治疗,并提议由弱智的四儿子捐肾救哥,但医生拒绝了这个请求:因为他无法确定这是否老四的真实意愿。这个手术做还是不做,成了一个难题……(3月16日《广州日报》)

做还是不做,这对医院来说是一个难题。对于公众的选择来说,也是一个难题。弱智者囿于智商影响,对捐献器官的后果,难有清楚的认识,即便在亲人的劝说,甚至要胁下首肯,但也并非真实意图的表达。弱智者位于弱势,这样的现实,谁都不能忽视。

弱智者并非健全之人,因此,就应当像未长大的孩子,受到保护和监护。在这一方面,国家法律给予了特别的倾斜。《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害残疾人”。第52条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者只有保护之义务,却无代其决定,或擅自决定的资格。

在救生命和顾伦理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其实并不难选择。或许,生命诚可贵,但人间伦理与权利维护,同样不可漠视。尊重弱智者本人的意愿,并考量到其实际情况,不在其无知的情况下,对其身体构成伤害,以保全其器官的完整性,应是人间伦理和道德规则的最大体现。或许,对于其家人来说,用弱智儿子的器官,换取另一个儿子生命是最优选择,但对于社会来说,这却是最差方案。

于事情本身而言,一家有四子,而有两人身体健康并结婚生子,为什么不将其纳入捐献对象?弱智者在权利上,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因为残疾而成为负担,据此将其作为首选要件就是一种歧视。或许,让弱智者捐肾对谁都有益,但对其本人和社会规则,却是一种伤害。假若换位思考一下,事涉己身时,我们还能保持如此淡定的态度吗?

现实中,有一种现象值得警惕,那就是以“以什么名义”行着践踏权利之实。比如,以“促进地方发展”为名的“强力拆迁”;以“为了孩子”的“暴力体罚”,如此等等事件不断上演,其背后的社会心理基础,就值得玩味——我们往往在顾及“此”时,却忽视了“彼”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往往是为之争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没有伦理的考量,对于生命的呵护,无疑背离了本身之义。一个人的权利,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被“看似公平的集体决议”所操作,那其人格和尊严,其实已经被践踏得体无完肤。可怕的是,现象的泛滥背后,我们每一个人都在用偏颇的看法,做着隐形的“推手”。

一个尊重生命的社会是优良的,但一个尊重个体尊严和权利的社会才配称完美。社会没有最优方案,只有最低原则和底线,而这却不容突破。否则,下一个被“伦理评判”的人,就可能是我们每一个人。(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