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发现4用车成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会 议 纪 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5:48:36

会 议 纪 要

四月二十九日,市地税局召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第二次汇报会,各区县地税局税政股长、市直各分局(局)及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各单位交流汇报了前一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开展情况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进度,研究讨论了有关政策问题,形成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油费、通行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时限租用个人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油费、通行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凭合法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并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但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临时包租车辆支付的费用可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油费、通行费。

    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向金融企业支付利息税前扣除如何掌握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发放金融许可证的金融企业,允许在税前按规定计提损失准备金,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对其收取的顾问费、理财费应凭正式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向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及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税前如何扣除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伤亡事故,给予职工的伤亡抚恤金及赔偿款,依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司法机关裁定、企业与职工鉴定的赔偿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先用工伤保险金支付,差额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是否计入收入问题。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开发产品赠与他人应视同销售。

五、关于派遣劳务工,如何确定工资薪金基数及享受税收优惠主体问题。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并据此确定享受税收优惠主体。

六、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包括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七、关于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了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根据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皖地税[2008]12号文,对残疾、孤老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范围内,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县(区)地税局按年审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九、关于由我市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地税开票如何处理问题。凡由我市国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经地税主管分局签署证明意见后,在开票时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