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3动力装甲训练代码:二O一一年《阳光政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2:59:30

二O一一年《阳光政务》节目上线

森林资源管理热点问题及相关政策

 

森林资源管理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巴中市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围绕全市林业建设中心任务,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控制森林资源的非法流失和过量消耗,有效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

 

热点问题及相关政策:

一、 征占用林地管理(《森林法》第18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四川省绿化条例》28、29、35条)

总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缴纳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一)     报批方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        审核审批权限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永久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占用防护、特用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特用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20公顷的,由省林业厅批;临时占其他林地2-10公顷的,由市林业局批,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批。

 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     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申报送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4公顷以上),查验报告(2公顷以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协议,有效的林权证明,退耕还林异地置换方案、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各级林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现场查验表,植被恢复费转款凭证(复印件),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任职文件等。

(四)     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产值的5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林地安置补助费按每亩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3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成片林木及灌木林地补偿按川林计[1993]136号文件执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市政府每3年调整一次。目前,适用巴府办函[2009]32号文件。

(五)        法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 林权管理

(一)  林权登记(《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6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总的规定:《林权证》森林、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权利人可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林权证》。

登记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发证单位:县级人民政府

登记类型: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的材料:1、初始登记——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2、变更或注销登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登记条件: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公    告:公告期为30天。

核发林权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县级政府颁发《林权证》

  :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对社会人员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四荒承包权,应给承包人办理《林权证》。

(二)  林权争议调处(《森林法》第17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第9条)

总的规定: 林权争议调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最好首先进行人民调处,人民调处能达成协议最佳。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森林法》第17条)

调处级别: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调处机构: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4条)

处理决定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救济政策: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0日申请复议。(《森林法》第17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

 

(三)林权流转

总的规定: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林权合法有效,保障交易公平,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合法利益。林权流转要符合流转范围、流转程序,选择适宜的转让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量(流转量控制是为了防止林农过度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前,暂停流转。

1、流转范围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和其采伐、火烧迹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公益林(防护林、特用林及其林地)不能转让

【注2:林种划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8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     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10号文件)

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转让和互换——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等权能全部转移,权利人放弃了承包期届满前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受让人与林地所有权人建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任何人,不一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互换的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转包和出租——只将林地使用和收益权转交给承租人或接包人,林权主体没有转移;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户与承租人或接包人是合同约定形式的债权关系;一般采取收取租金或转包费来实现林权收益;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抵押——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3、     流转程序(转让):(《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09年8月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    第一步确认权属和林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流转双方的资格,确认权属,核实或者取得林权证;同时确认拟流转林地是否属于禁止流转的林地种类(防护林、特用林),如是,则不能转让。

(2)    第二步资产评估:国有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原则上要进行资源资产评估或有资质的单位作出咨询报告(详见注3);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林权转让是否评估,自行决定。(《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3)    第三步签订转让协议: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原则上进行价值评估——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正式转让协议(详见注4)——报县林业局备案

二是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流转。林权使用者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同意——向乡林业站报告——乡林业站提供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详见注4),并指导转让双方签订——乡(镇)林业站作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三是合资、合作经营或权属多方共有的林权转让。要征得共有方同意。

(4)    第四步变更林权证。对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的要变更林权证,乡镇林业站将林权变更情况报送县局,县林业局代政府变更林权证。对林木使用权转让的,不作变更登记。

  :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对社会人员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四荒承包权,应给承包人办理《林权证》。

4、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当事人协商处理——村委会、乡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注4:流转合同内容应包括——1、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及平面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3、流转期限和起始、终止的时间;4、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5、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6、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资源存量的处置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总的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对山林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林农收益权。包括两个阶段:主体改革(基础改革)和配套改革(深化改革)。通过主体改革明晰产权,通过配套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1、   主体改革

(1)林权制度改革的含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基本情况全市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面积923.43万亩,其中,商品林559.16万亩,公益林364.28万亩。到目前,全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均山到户598.14万亩, 占应均山的90%;均股山林109.90万亩,均利山林160.35万亩,仍由集体统一经营42.72万亩,涉及农户67.66万户。

(3)   林改中对已流转林权的处理(《中央10号文件》)

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注: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

2、   配套改革

配套改革的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管理限额五年内接转使用,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二是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四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五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三、 林木采伐(《森林法》第29、32条,《森林法实施条例》28条,《四川省绿化条例》25条):

总的规定: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两项制度。采伐限额制度(每年下达一定采伐量最高限额,不得突破,可以节约)、凭证采伐制度(除采伐房屋后、自留地边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都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一)   商品林采伐

(《森林法》30、31、32条,《森林法实施条例》29条, 成片采伐:由采伐单位或个人备齐林权证、采伐作业设计报告(市林业局批复)、集体林采伐的,2/3以上所在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采伐申请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和更新验收合格证采伐作业设计报市林业局审批,县 (区)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零星采伐:(采伐面积小于0.1公顷)由采伐单位或个人凭林权证和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经村、组签字同意后,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采伐证。

(二)     公益林采伐

(《森林法》第31条第二、三项)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按程序设计报批。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十二五”期公益林采伐限额仅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征占用林地后需采伐林木,公益林发生灾害等必须采伐的事项。

 

(三)     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

1、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采伐者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公布采伐限额和森林采伐管理政策;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公开反馈。

3、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4、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5、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结转。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集体林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划为商品林的天然林除外。

注1:年度林木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每五年确定下达一次,按照“十一五”期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下达我市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活立木蓄积44万立方米,2010年执行期满,2011年开始执行“十二五”期采伐限额,具体数量等待下达。

法律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四、大树移栽

大树移栽——指胸高直径10CM以上的活立木移栽。

总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一般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采伐证、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采挖、凭证运输名木古树、珍贵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栽。为了保护我市现有大树,目前,原则上暂停移栽。根据采挖技术提高、资源适宜时,择机解冻。

1、(《四川省绿化条例》32条)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采挖、凭证运输

2林资发[2003]41号,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3、《四川省绿化条例》31条,古树名木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国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移栽。

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4、全绿字〔2009〕8号,古树名木、列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对确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特殊情况,需要移栽树木的,需报林业等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移栽,并妥善保护管理。

5、《林业部关于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珍贵树木如何管理工作的复函》,“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开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珍贵树木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法律责任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木材运输管理(《森林法》第37条,《森林法实施条例》35条,《四川省绿化条例》32条,)

总的规定:对木竹材(详见注5)实行凭(运输)证运输。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凡运输木材,都要办理木材运输证,运输证随货同行)。

运输证的办证程序:货主持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木材检尺单等数量证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等材料到县级政府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凭证运输范围:详见附5。与原条例不同的:省内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的,不再办木材运输证,出省运输的按货主要求办理。

运输检查: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运输木材主动接受木材检查站检查:运输木材通过木材检查站,应主动停车向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出示运输证和检疫证,接受检查登记。

注5:《四川省木材运输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竹、原条、木片;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活立木。

法律责任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的,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理

总的规定:凡从事木(竹)材经营加工活动,都要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执行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从事经营加工以木材为主要原料行为,必须首先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先证后照)。目前,全市木材经营加工布局规划的数量已满,不能新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即暂停办理新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7]250号:

1.有合法的木竹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2.符合本地区木竹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3.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4.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1.四川省木竹村经营加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地址、从业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数量、检尺人员数量、规模、产品品种、设备设施、年消耗木材数量等)和申请表。2.原料来源说明。3.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应提交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单位完成的商品林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6.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三)审批权限。

1.木材加工审批。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加工企业,由市(州)林业局审核批准;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000立方米以上(含15000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由省林业厅审核批准

2.木竹材经营和竹材加工审批。由市(州)林业局审核批准

3.木材交易市场审批。由省林业厅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省林业厅的审查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木竹材经营加工执行先证(经营加工许可证)后照(工商营业执照)制度。

(四)监督管理

核准期限:《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有效期限为3年。

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每年要对木竹材经管加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简称年检)。年检合格后在《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签注时间。

林业执法部门可定期在木材经营加工场所检查木材来源及经营加工资质的合法性,木材经营加工业主有配合义务。

3、   法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