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天气:江苏省 2005年至2007年3月全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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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7年3月全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2007-12-10 发文人:admin 发文单位:部门 浏览次数:149 文章编号:175 收藏

  据统计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515件3655人,其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78件1084人,占立案总数的30.67%;今年1至3月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12件423人,其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8件111人,占立案总数的26.21%。案件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272件281人,主要发案在城市交通、园林绿化、照明、通信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1件51人。二是在土地出让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104件109人。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拆迁改造和土地征用、土地评估、土地协议转让、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减免、土地整理开发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土地出让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件8人。三是在工程建设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633件671人。案件主要发生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工程建设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9件29人。四是在房地产开发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69件69人。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审批和变更、水电气配套、有关税费征收减免、银行信贷、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房地产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0件20人。   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明确,主体身份多元化。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主体多元化的特点,犯罪嫌疑人都是单位负责人或身居一定职位,掌管着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发包、验收、土地管理等权力,个人权力比较集中。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城镇建设方面的负责人犯罪661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8.05%,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61.42%,其中厅级10人,处级158人,科级以下干部493人;今年1至3月份查办城镇建设方面的负责人犯罪75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7.34%,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67.56%,其中厅级2人,处级25人,科级以下48人。其中有分管基建的单位中层领导;有职能部门握有实权的办事员;有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有专职招投标部门的领导。同时,工程技术人员也在趁机捞一把。   2、行业特点明显,发案部位集中化。建设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经济活动范畴,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公用事业等。仅工程建设就涉及各个相关部门。一项工程,从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工程招投标、用工选择、材料设备选用、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除了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到财政、金融、计划、规划、设计、土地、环保、市容、人防、审计、市政、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和各个业务部门。所以,建设单位必须“遇庙要烧香、见佛要磕头”,“只要关系通、遇事可变通”。这个“秘诀”就是设法环环“攻关”。“攻关”的对象往往是掌握实权的机关工作人员。正因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涉及面广,所以建设领域一旦出现商业贿赂案件,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我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环节,分别占查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22.3%、7.5%和7.9%。   3、窝案串案突出,权钱交易系列化。分析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建筑施工单位为能承揽到工程或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是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形成了以工程项目进程为轴线的动态商业贿赂关系网。侦查部门办理案件往往抓住一个行贿人就能够带出多个受贿人,查办一个受贿人又能够发现多个行贿人。从中看出行贿人已改变过去那种“给钱办事”,追求“立竿见影”效果的形态,而是从长计议,精心策划,以建立长期感情投资式的贿赂关系承接到市政工程项目。   4、罪风交织,作案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在行贿方式上,经营者通常以现金或实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涉及现金、实物、消费、股份等多方面,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如经营者假借单位促销、给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给对方单位管理者庆祝生日、拜年、探病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贿赂。在受贿方式上,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让行贿人将贿赂物品放在受贿人指定的地点或通过“代理人”“曲线”受贿;有的是通过代理人(经办人)报销各种不该报销的费用;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等等。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此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很难及时发现,即使已经发现和查处,但在定性上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商业贿赂案件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明显具有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   二、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以行贿、给回扣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主要发生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款结算,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和城市规划审批等环节。   1、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在工程行政审批过程中,一些开发企业通过向土地、规划审批等部门行贿,取得土地、规划许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受贿;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公开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为其谋利;与报批的建设单位串通,骗取审批;利用手中的审批权,采取故意刁难、拖延等手段索要贿赂。据统计,盐城市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的案件占26%。   2、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一些企业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中,向业主、评标委员会成员、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或贿赂其它企业来陪标、串标。被贿赂人采取违规干预、弄虚作假、透露标底、互为串通等手段为关系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   3、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权索贿、受贿。一些有权部门的干部利用小型零星工程的直接发包权索贿、受贿。有的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利用发包权受贿;有的附属工程议标发包,从中受贿。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4、利用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捞取好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给数个关系人,从中收受贿赂。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有的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或者在工程结算时得到更高的定价,向总包企业负责人行贿;有的是个体建筑户直接向总包企业负责人贿赂。   5、在征地拆迁上玩手段索贿、受贿。在拆迁、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易出现权钱交易。房屋拆迁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拆迁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权受贿;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安排拆迁工程,多报被征地的作物面积或者夸大原建筑物面积,以多付拆迁补偿费等受贿。   6、在材料设备采购时拿取“回扣”。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业主经办人行贿,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对方单位或经办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给予诸如高档消费招待、娱乐等一些“软回扣”。其实所谓的回扣部分,并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的回扣,直接导致业主单位或经办人在选用材料上,不是选优选好,而是任由材料商提供一些低劣的材料。这种做法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导致劣质产品不能清出市场,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7、在工程管理、监督、验收过程中收受贿赂。在工程管理、监督、验收环节商业贿赂的手法主要有四种:施工单位行贿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工单位行贿管理、验收人员;管理、验收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多定工程量,或者让不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或者提高工程验收等级;施工单位为使擅自追加的材料或者项目得以追认,行贿验收人员。负监督之责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被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是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隐患的原因之一。   8、在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支付中索贿、受贿。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在工程项目预、决算及工程款的支付环节上做文章,损害业主的利益:虚设项目,虚高造价,行贿建设单位的预、决算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故意刁难等手法,拖延支付工程款,向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索要贿赂。   三、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诱发犯罪的成因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个人的因素,也有单位的因素,还有市场环境的因素,既有社会的综合因素,也有行业的自身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观念错位,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政治标准衡量一切,转为一切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体现人生价值观的衡量标准,但矫枉过正,削弱了对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导致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生、蔓延,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发生错位,心理失衡,抵挡不住诱惑,加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使其一旦有机可乘,就利用职务之便,将受贿等违法行为作为其实现个人经济价值的途径。正如原苏州市东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周某某,在其悔过书中所言:“我担任领导岗位后,做事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直保持着廉洁自律,后来有求于我的人多了,拜金主义思想对我有所诱惑,自己思想上放松了警惕,结果收受了他人钱物,滑入泥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大家从我身上吸取教训,思想上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   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目前尚不完善,导致经营者认为要拿到工程项目,必须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搞贿赂,哪个利益到位,哪个最有希望,哪个回扣最多,哪个就能中标。同时,某些政府公共权力的不正当干预,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企业事务,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使经营者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支持、争取项目资金、获得某种许可或资源,获得竞争优势和非正常的高额利润。因此,手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重点进攻的对象。   3、城镇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相比较十分活跃的市场交易,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还欠到位,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全国各地无统一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走马灯”似的轮换,始终处于一种初始的“不成熟”状态;对建设工程领域不良记录的查询和惩处,既无统一规定,也无刚性措施,完全凭各地方、各单位意愿自行决定是否开展,无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非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容易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研究,缺乏随机应变、随时提出对应措施的能力,甚至政府职能部门自身也往往成为参与市场经济交易的一方,主体角色不明,监管乏力。   4、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由于建筑行业门槛较低,技术含量较小,目前在工程建设市场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参加竞争。这其中既有地方企业,又有外地企业;既有市属企业,又有部省企业;既有取得国家级资质企业,又有无资质的挂靠;既有实力较强、素质较好的企业,又有实力不强、素质较差的企业。可以说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不择手段,巧取豪夺,谁能拿到工程项目,谁就是“英雄好汉”。    5、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有序的程序和标准。一些发案单位暴露出许多制度建设上的问题,有的不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有的为应付而敷衍制定制度,有的现行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对制度既不认真落实,也不规范运作,往往形同虚设。一些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使权力膨胀、失控。权力失去了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过度集中的权力是导致滥用职权、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根源。适度而又合理的分权,在权力和权力之间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可以有效地减少权力失控的状况,从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预防对策 治理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要常抓不懈。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要围绕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深化改革,惩治腐败,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犯罪。   1、注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着重构建外部监管规范和内部自约自律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是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严肃财物管理,严格投资监管制度。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其次,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尤其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完善会计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第三,加强责任制建设。一方面织密监督网。即内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引入国际先进竞争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建立“问责”制度。在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管理、监督等各方面建立“预防责任”,落实“责任人”,对于违规违纪责任及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注重完善基本法与制定特别法的结合,着重推进惩治商业贿赂的专门法律规范的制定。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已不足以规范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规定,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建立健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为治理城镇建设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3、注重危险源点监督与全过程监督的结合,着重强化对商业行为、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从查处的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贿赂行为涉及的面相当广,从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审批开始,到拆迁安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各环节都发生了商业贿赂行为。由此看出,商业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主要考量的不是行贿对象的官职高低、权力大小,而是为我所用的价值判断,一切以“有用”为前提。可见,商业贿赂行为没有死角,我们的监督也同样不能有死角,不能有盲点,要对行贿人的商业行贿行为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4、注重国家工作人员不定期交流和限期轮岗的结合,着重实行国家工作人员的限期轮岗制度。古语说户枢不蠹,流水不腐。调研中我们也发现,有许多人犯罪之所以轻而易举地得逞,是因为其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依靠对工作对象的熟悉和对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得以欺上瞒下、以权谋私。因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任职时限,限期轮岗或定期交流,可以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精心编织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关系网,使得行贿人的“人情投资”不确定因素提高、回报率低。同时,在轮岗的实质内容上,既要进行重点、实权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也要畅通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权重部门与权微部门人员交流的渠道,以此削弱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从制度上和思想上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减少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5、注重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结合,着重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我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思想上放松了学习”,这往往是一些罪犯剖析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实他们也听了,也看了,就是没能听进去,没能看进去。对不同信息的取舍和进入大脑中的信息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信息的传输方式。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能否取得实效,要从要求被教育者“听进去”向要求教育者“讲进去”转变,这就要求我们的施教者在教育的形式、方式上下功夫。单调的教育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人们多元化思想的要求。在教育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教育形式的多变和丰富多彩,有利于被教育者自觉的“听进去”。只有这样,教育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教育之所以没能起到警醒和震慑作用,固然有受教育者的思想、品格等自身的问题,但我们的教育者不能很好地掌握受教育者的心理,进而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在教育内容上,尤其要突出城镇建设领域的针对性,重点宣传城镇建设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他们真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履职,依法办事。同时,教育经营者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使他们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经营观。   6、注重城镇建设领域中工作程序公开与制度内容公开的结合,着重推进城镇建设领域中工作程序的公开。近年来,在城镇建设领域还存在着工作程序透明度不高、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就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行贿者大多受传统的人情社会“潜规则”影响,持“有钱好办事”的心态,认为打通关系找到人所托之事能好办些、办快些。而政府部门内部自有一套工作流程,受贿者大都不会拿了钱冒风险去违规办事,但在其工作权限以内却是有弹性的。如果办事程序、期限等都能公开透明,直接受到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行贿和受贿双方无疑都是一个约束。因此,对城镇建设领域有必要实施工作程序的公开。一是范围公开。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工作程序都应向公众公开,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形式公开。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公开的形式,如通过电子屏、宣传册、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三是内容公开。即实施城镇建设的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据、条件、资质、价格、质量要求、技术规格、期限等具体、明确地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开。   7、注重完善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结合,着重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现阶段,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本身,而是遵守制度的习惯和意识。在查办的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明知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却不严格履行职责,导致行贿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向其实施行贿行为。这正是“理性制度”受到个人“非理性”执行挑战的真实反映。对现有制度的“非理性”执行视同没有制度,有时甚至更糟。因此,从制度上预防城镇建设商业贿赂犯罪应将重点放在已有制度的落实和正确执行上。   8、注重打击受贿与打击行贿的结合,着重加大惩治商业受贿和行贿行为力度。很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人员开始犯罪时是心存顾虑的,但他们又认为社会上腐败的人那么多,官职又比自己大,怎么会偏抓到自己呢?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促使下,一些人开始向国家和集体伸出了罪恶的手。另外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移送起诉后,法院判处缓刑或以下刑罚的占相当大比例。同样对行贿人(包括单位)刑事处罚少,行政处罚更是少之又少。对商业行贿、受贿行为打击惩罚力度不够,将助长商业活动的不正当竞争,最终损害改革开放持续健康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在加大打击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行为列为打击的重点之一。 2005年至2007年3月全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分

据统计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515件3655人,其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78件1084人,占立案总数的30.67%;今年1至3月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12件423人,其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8件111人,占立案总数的26.21%。案件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272件281人,主要发案在城市交通、园林绿化、照明、通信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1件51人。二是在土地出让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104件109人。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建设用地审批、拆迁改造和土地征用、土地评估、土地协议转让、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减免、土地整理开发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土地出让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件8人。三是在工程建设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633件671人。案件主要发生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工程建设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9件29人。四是在房地产开发方面。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这类案件69件69人。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审批和变更、水电气配套、有关税费征收减免、银行信贷、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环节。今年1至3月份,查办房地产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0件20人。
  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明确,主体身份多元化。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主体多元化的特点,犯罪嫌疑人都是单位负责人或身居一定职位,掌管着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发包、验收、土地管理等权力,个人权力比较集中。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底,查办城镇建设方面的负责人犯罪661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8.05%,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61.42%,其中厅级10人,处级158人,科级以下干部493人;今年1至3月份查办城镇建设方面的负责人犯罪75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7.34%,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67.56%,其中厅级2人,处级25人,科级以下48人。其中有分管基建的单位中层领导;有职能部门握有实权的办事员;有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有专职招投标部门的领导。同时,工程技术人员也在趁机捞一把。  2、行业特点明显,发案部位集中化。建设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经济活动范畴,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公用事业等。仅工程建设就涉及各个相关部门。一项工程,从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工程招投标、用工选择、材料设备选用、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除了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到财政、金融、计划、规划、设计、土地、环保、市容、人防、审计、市政、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和各个业务部门。所以,建设单位必须“遇庙要烧香、见佛要磕头”,“只要关系通、遇事可变通”。这个“秘诀”就是设法环环“攻关”。“攻关”的对象往往是掌握实权的机关工作人员。正因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涉及面广,所以建设领域一旦出现商业贿赂案件,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我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环节,分别占查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22.3%、7.5%和7.9%。  3、窝案串案突出,权钱交易系列化。分析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建筑施工单位为能承揽到工程或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是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形成了以工程项目进程为轴线的动态商业贿赂关系网。侦查部门办理案件往往抓住一个行贿人就能够带出多个受贿人,查办一个受贿人又能够发现多个行贿人。从中看出行贿人已改变过去那种“给钱办事”,追求“立竿见影”效果的形态,而是从长计议,精心策划,以建立长期感情投资式的贿赂关系承接到市政工程项目。  4、罪风交织,作案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在行贿方式上,经营者通常以现金或实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涉及现金、实物、消费、股份等多方面,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如经营者假借单位促销、给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给对方单位管理者庆祝生日、拜年、探病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贿赂。在受贿方式上,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出面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让行贿人将贿赂物品放在受贿人指定的地点或通过“代理人”“曲线”受贿;有的是通过代理人(经办人)报销各种不该报销的费用;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等等。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此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很难及时发现,即使已经发现和查处,但在定性上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商业贿赂案件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明显具有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  二、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以行贿、给回扣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主要发生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款结算,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和城市规划审批等环节。  1、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在工程行政审批过程中,一些开发企业通过向土地、规划审批等部门行贿,取得土地、规划许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受贿;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公开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为其谋利;与报批的建设单位串通,骗取审批;利用手中的审批权,采取故意刁难、拖延等手段索要贿赂。据统计,盐城市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的案件占26%。  2、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一些企业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中,向业主、评标委员会成员、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或贿赂其它企业来陪标、串标。被贿赂人采取违规干预、弄虚作假、透露标底、互为串通等手段为关系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  3、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权索贿、受贿。一些有权部门的干部利用小型零星工程的直接发包权索贿、受贿。有的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利用发包权受贿;有的附属工程议标发包,从中受贿。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4、利用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捞取好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给数个关系人,从中收受贿赂。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有的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或者在工程结算时得到更高的定价,向总包企业负责人行贿;有的是个体建筑户直接向总包企业负责人贿赂。  5、在征地拆迁上玩手段索贿、受贿。在拆迁、补偿和安置过程中,易出现权钱交易。房屋拆迁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拆迁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权受贿;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安排拆迁工程,多报被征地的作物面积或者夸大原建筑物面积,以多付拆迁补偿费等受贿。  6、在材料设备采购时拿取“回扣”。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业主经办人行贿,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对方单位或经办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给予诸如高档消费招待、娱乐等一些“软回扣”。其实所谓的回扣部分,并非行贿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的回扣,直接导致业主单位或经办人在选用材料上,不是选优选好,而是任由材料商提供一些低劣的材料。这种做法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导致劣质产品不能清出市场,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7、在工程管理、监督、验收过程中收受贿赂。在工程管理、监督、验收环节商业贿赂的手法主要有四种:施工单位行贿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施工单位行贿管理、验收人员;管理、验收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多定工程量,或者让不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或者提高工程验收等级;施工单位为使擅自追加的材料或者项目得以追认,行贿验收人员。负监督之责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被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是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隐患的原因之一。  8、在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支付中索贿、受贿。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在工程项目预、决算及工程款的支付环节上做文章,损害业主的利益:虚设项目,虚高造价,行贿建设单位的预、决算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故意刁难等手法,拖延支付工程款,向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索要贿赂。  三、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从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诱发犯罪的成因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个人的因素,也有单位的因素,还有市场环境的因素,既有社会的综合因素,也有行业的自身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观念错位,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政治标准衡量一切,转为一切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体现人生价值观的衡量标准,但矫枉过正,削弱了对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导致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生、蔓延,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发生错位,心理失衡,抵挡不住诱惑,加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界限,使其一旦有机可乘,就利用职务之便,将受贿等违法行为作为其实现个人经济价值的途径。正如原苏州市东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周某某,在其悔过书中所言:“我担任领导岗位后,做事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直保持着廉洁自律,后来有求于我的人多了,拜金主义思想对我有所诱惑,自己思想上放松了警惕,结果收受了他人钱物,滑入泥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大家从我身上吸取教训,思想上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  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目前尚不完善,导致经营者认为要拿到工程项目,必须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搞贿赂,哪个利益到位,哪个最有希望,哪个回扣最多,哪个就能中标。同时,某些政府公共权力的不正当干预,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企业事务,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使经营者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支持、争取项目资金、获得某种许可或资源,获得竞争优势和非正常的高额利润。因此,手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重点进攻的对象。  3、城镇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相比较十分活跃的市场交易,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还欠到位,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全国各地无统一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走马灯”似的轮换,始终处于一种初始的“不成熟”状态;对建设工程领域不良记录的查询和惩处,既无统一规定,也无刚性措施,完全凭各地方、各单位意愿自行决定是否开展,无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非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容易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研究,缺乏随机应变、随时提出对应措施的能力,甚至政府职能部门自身也往往成为参与市场经济交易的一方,主体角色不明,监管乏力。  4、市场主体良莠不齐。由于建筑行业门槛较低,技术含量较小,目前在工程建设市场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参加竞争。这其中既有地方企业,又有外地企业;既有市属企业,又有部省企业;既有取得国家级资质企业,又有无资质的挂靠;既有实力较强、素质较好的企业,又有实力不强、素质较差的企业。可以说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不择手段,巧取豪夺,谁能拿到工程项目,谁就是“英雄好汉”。   5、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有序的程序和标准。一些发案单位暴露出许多制度建设上的问题,有的不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有的为应付而敷衍制定制度,有的现行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对制度既不认真落实,也不规范运作,往往形同虚设。一些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使权力膨胀、失控。权力失去了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过度集中的权力是导致滥用职权、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根源。适度而又合理的分权,在权力和权力之间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可以有效地减少权力失控的状况,从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预防对策治理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要常抓不懈。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要围绕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深化改革,惩治腐败,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犯罪。  1、注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着重构建外部监管规范和内部自约自律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是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严肃财物管理,严格投资监管制度。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其次,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尤其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完善会计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第三,加强责任制建设。一方面织密监督网。即内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引入国际先进竞争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建立“问责”制度。在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管理、监督等各方面建立“预防责任”,落实“责任人”,对于违规违纪责任及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注重完善基本法与制定特别法的结合,着重推进惩治商业贿赂的专门法律规范的制定。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已不足以规范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规定,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建立健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为治理城镇建设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3、注重危险源点监督与全过程监督的结合,着重强化对商业行为、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从查处的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贿赂行为涉及的面相当广,从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审批开始,到拆迁安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各环节都发生了商业贿赂行为。由此看出,商业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主要考量的不是行贿对象的官职高低、权力大小,而是为我所用的价值判断,一切以“有用”为前提。可见,商业贿赂行为没有死角,我们的监督也同样不能有死角,不能有盲点,要对行贿人的商业行贿行为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4、注重国家工作人员不定期交流和限期轮岗的结合,着重实行国家工作人员的限期轮岗制度。古语说户枢不蠹,流水不腐。调研中我们也发现,有许多人犯罪之所以轻而易举地得逞,是因为其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依靠对工作对象的熟悉和对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得以欺上瞒下、以权谋私。因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任职时限,限期轮岗或定期交流,可以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精心编织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关系网,使得行贿人的“人情投资”不确定因素提高、回报率低。同时,在轮岗的实质内容上,既要进行重点、实权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也要畅通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权重部门与权微部门人员交流的渠道,以此削弱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从制度上和思想上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减少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5、注重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结合,着重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我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思想上放松了学习”,这往往是一些罪犯剖析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实他们也听了,也看了,就是没能听进去,没能看进去。对不同信息的取舍和进入大脑中的信息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信息的传输方式。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能否取得实效,要从要求被教育者“听进去”向要求教育者“讲进去”转变,这就要求我们的施教者在教育的形式、方式上下功夫。单调的教育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人们多元化思想的要求。在教育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教育形式的多变和丰富多彩,有利于被教育者自觉的“听进去”。只有这样,教育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教育之所以没能起到警醒和震慑作用,固然有受教育者的思想、品格等自身的问题,但我们的教育者不能很好地掌握受教育者的心理,进而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在教育内容上,尤其要突出城镇建设领域的针对性,重点宣传城镇建设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他们真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履职,依法办事。同时,教育经营者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使他们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经营观。  6、注重城镇建设领域中工作程序公开与制度内容公开的结合,着重推进城镇建设领域中工作程序的公开。近年来,在城镇建设领域还存在着工作程序透明度不高、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就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行贿者大多受传统的人情社会“潜规则”影响,持“有钱好办事”的心态,认为打通关系找到人所托之事能好办些、办快些。而政府部门内部自有一套工作流程,受贿者大都不会拿了钱冒风险去违规办事,但在其工作权限以内却是有弹性的。如果办事程序、期限等都能公开透明,直接受到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行贿和受贿双方无疑都是一个约束。因此,对城镇建设领域有必要实施工作程序的公开。一是范围公开。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工作程序都应向公众公开,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形式公开。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公开的形式,如通过电子屏、宣传册、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三是内容公开。即实施城镇建设的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据、条件、资质、价格、质量要求、技术规格、期限等具体、明确地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开。  7、注重完善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结合,着重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现阶段,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本身,而是遵守制度的习惯和意识。在查办的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明知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却不严格履行职责,导致行贿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向其实施行贿行为。这正是“理性制度”受到个人“非理性”执行挑战的真实反映。对现有制度的“非理性”执行视同没有制度,有时甚至更糟。因此,从制度上预防城镇建设商业贿赂犯罪应将重点放在已有制度的落实和正确执行上。  8、注重打击受贿与打击行贿的结合,着重加大惩治商业受贿和行贿行为力度。很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人员开始犯罪时是心存顾虑的,但他们又认为社会上腐败的人那么多,官职又比自己大,怎么会偏抓到自己呢?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促使下,一些人开始向国家和集体伸出了罪恶的手。另外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移送起诉后,法院判处缓刑或以下刑罚的占相当大比例。同样对行贿人(包括单位)刑事处罚少,行政处罚更是少之又少。对商业行贿、受贿行为打击惩罚力度不够,将助长商业活动的不正当竞争,最终损害改革开放持续健康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在加大打击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行为列为打击的重点之一。
江苏省 2005年至2007年3月全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分 最高检: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日益严重 建立和完善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初探——廉政文化 重点重点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打防并举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 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的调查分析--- 安徽省纪检监察网 检察官剖析:城建领域为何成商业贿赂“高发区 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分配使用成为商业贿赂易发领域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 (财税[2010]10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外资企业申报201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 吴新雄在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背后是扭曲的市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取证技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贿赂”概念、范围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 最高检透露:城建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六大特点- 中国法院网 城建领域为何成商业贿赂“高发区”/经验交流·资讯 - 中国反腐网 2006年全省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思路 从一起啤酒公司商业贿赂案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转)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问题的调查思考 -- 南通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