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 2007 电影粤语:住房公积金制度亟需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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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亟需与时俱进 2006-04-06 14:58:43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案频频发生。湖南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违            规挪用;湖南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公积金;如果认为            到此为止,那就大错特错,就在刚刚结束的2005年底兰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            主任陈其明涉嫌挪用1.17亿元资金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            解,该案系曾被称为“兰州市某系列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该案也是甘肃            省内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犯罪案件之一。就是说此类案件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后            果不堪设想。              针对上述情况,前不久央行发布的一份报告也指出了住房公积金运作中存在的问            题。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2005年末在京召开《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审计长李金            华提出2006年审计署将主要安排五个方面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其中有两项与关系群            众切身利益的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情况和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情况。一石激起            千层浪,引起社会开始重新审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            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5%~8%。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义务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相结合的住房基金,它具有            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            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            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时,            任上海市长的朱镕基,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同时参照香港房屋管理的办法,            在上海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它是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一项创举。尽管在实施过程中作过修改和完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            题,急需改进和完善。              15年过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由最初的“摸着石头”成长为面临各种问题的“            初具规模”。成绩有目共睹,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缓解社            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建设部统计,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为4893.5亿元,累计为433.8万户家庭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3403.8            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我国住房体制改革设计的产品,现在某些地方公积金管理            出了问题,更应该反思的是住房制度问题。我国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执行            过程中的问题,不仅有监管过程中的问题,更存在方向上的缺陷。问题出现,必须找            出解决办法,应从制度根源上探索创新之路,需体现与时俱进。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是由当地的房管、财政、审计、银行等行使各自职能进行监管            的。出现公积金被挪用的案件不是因为这四个机构对公积金监管不严,除了制度本身            有问题,还与执行不严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资金管理中心只负责公积            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            银行办理。但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贷款发放,实际上均由政府部门任命            的“中心”负责办理,其住房贷款业务实际是由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而不            是银行。在这个意义上,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位使然。公积金管            理中心既不是独立的金融企业,也不是政府机构,而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也就是            特权部门管理。这种模糊定位,使其既要承担保障公积金所有者权益之职,又要防范            金融风险,很难兼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我国住房体制改革设计的产品,现在某些地方公积金管理            出了问题,更应该反思的是住房制度问题。我国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执行            过程中的问题,也不是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它存在方向上的缺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未能真正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            理中心,职责不明。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其他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            或单位合署办公,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            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            上。据调查,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比率达60%甚至80%,就是说除了贪污,更为            普遍且严重的是违规,也就使贪污犯罪埋下了种子,如此混乱的管理,加大了公积金            贷款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缺乏监督机制,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目            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挪用公积金的现象            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甚至不做处罚,使这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一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双方权利与            义务不明确,造成资金沉淀,而委托银行则将这笔资金用于弥补自身的资金缺口,导            致公积金的流失。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对外公布过            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又没有独立的外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审计,这种透            明度很低的管理为公积金的违规操作提供了可能。              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贷款是低息的,应向中低人群倾斜。一个国家、一个城市            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应该定位在城市中位住房水平。正常的、普遍的住房都应该            是公积金支持的对象,拒绝高收入,但也不应只是为最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应            该是面向更广大中等收入的群体。其问题有:              1、分配不公、济贫不力。刚实行公积金制度时的9d年代初期职工收入差距不            大,住房工资分配差异也不大。但时至今日,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职位的收入            差距已大大拉开,甚至有两极分化的倾向。然而公积金的缴交,即住房工资的分配仍            沿用老办法,缴存比例一律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使得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又            完全投影到住房分配方面,造成高的畸高、低的极低,很不合理。              在公积金使用方面,按规定除购房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优惠利            率得到贷款,即购房人占用非购房人的资金满足购房需求。如果购房人是低收入者,            非购房人是高收入者或相对高收入者,这还比较合理。但实际上,现在的非购房人中,            更多的是低收入者(无钱无地位),他们非但未得到接济,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大            多有权、有势),这显然不合理。              2、功能单一、作用减弱。住房公积金在个人积累模式下具有良好的成长性。1            5年前个人账户一年余额,如果按月工资1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工资的8%,            一年就有千元,如果再加上调整工资,一般目前可能会达到5万到10万元。随着各            地房改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初步改善,公积金仅仅作用于住房保障这一            功能就显得特别单一,对市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不断减弱的趋势。而且我国人口平均            寿命提高,进入老龄化;另一方面随着体制改革,大量的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这            类人管理处于亚真空状态,自然公积金无人间津,所以单纯公积金不适合时代发展需            要,是否与社会保险并轨。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法定的征缴制度,其覆盖面其实相当            有限,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诸如社会人)这方面的权益未得到有力的保护。              3、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偏低且缴存率单一。据不完全统计,居民住房消费占家庭            收入比例约为12%。而我国目前各地实施的lo%的公积金缴存率明显低于居民住            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较低的缴存率使得公积金的效果大打折扣。近几年来,我            国城镇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趋势,基尼系数已达到或超过国际警戒线0.4的水平。            根据国际法则,不同阶层其收入中用于住房消费的比例也应不同。而我国并没有考虑            这一差别,每个城市均采用单一的缴存率,这既不利于公积金筹集规模的扩大,也不            利于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阶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另一方面,在公积金缴交比例上又太显刚性,缺乏灵活的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            条例规定了必须按职工上年月平均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缴交,并强调有条件的城市            应更高一些。这使得公积金的缴交率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经济状况的年份中、不同            竞争条件的企业中及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缴交比例等方面均缺乏调控余地。              二、加强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当前,可在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公积金制度优势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多            种方式并举,同时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通过个别试点实施制度再创新。学习新加            坡灵活的缴交比例调控机制,确定在不低于两个5%的基础上,每年的缴交比例可以            浮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整体浮动、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各自浮动以及个人缴            交比例随年龄阶段不同浮动。确定每年缴交公积金的上限封顶限额,以公平分配,降            低企业负担,并形成实际缴交比例的调控机制。              其实借鉴新加坡经验,不仅是单纯的住房公积金,而是围绕住房开展系列配套工            作。政府在住宅建设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包括在用地上给予保证,提供售后服务和            社区生活服务。具体操办是住房发展局,它既是政府机构,又是房地产经营企业,在            解决住房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加坡把现在公积金的使用不是仅限于住房,而且            范围已经扩大到可以供雇员买房、治病、养老和交子女学费,把整个社会保障结合起            来。还扩展到社区管理方面,其职责并不仅限于为国民开发和提供住房本身,它还提            供法律、贷款、房地户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服务,为新加坡人购房和租房带来了极大的            便利。积极参与社区开发,同时也为实现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相关的政策。新加            坡政府意识到仅仅拥有“良好的住房,便利的现代化设施以及完善的照明系统”,并不            意味着就拥有了世界一流的家园。只有构造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的生活空间,才能将            一个个住宅小区由砖块灰泥转变为具有蓬勃生机繁荣昌盛的社区。大规模的公共住房            项目促进了经济增长,奠定了新加坡这个有着多元文化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稳            定的基础;同时也有助于开创繁荣、团结和具有活力的社区。              拓展使用途径,链接社保功能,进而将公积金“个人积累制”模式逐渐覆盖原社保            账户的“统筹管理”模式,扩大公积金的社保功能。例如,在目前可探索以下创新操作:            一、设立倒按揭业务,向老年职工预购其产权住房,房款按月或按期向老人发放,用            于老人养老金补充。待老人去世后收回其住房,再出售回笼资金。二、允许职工退休            时不领取公积金余额,而将其转入社保局个人养老金账户,随养老金一起发放,政府            和社保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三、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家属保障计划和健康            保险双全计划等做法,要求每个公积金缴交人每年在其账户中划出几元钱作为投保金,            一旦出现缴存人意外死亡或遭受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            四、对失业后重新就业有一定困难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个人公积            金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余额,作为失业救济金的补充。              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覆盖面。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            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单位要            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把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城            市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透明度,同时还要重点做好非公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建立住            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监督体系,            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第一,把财政监督的职能落到实处,统一核定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立法的基础上,理顺住房公积金运作机            构。财政部门应当真正负起监督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进行核实,统一上缴财政            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统            一拨付、监督使用。第二,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            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利用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利息收支、投资            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运用先进科技手段,            对公积金实行网络化管理。对城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资金帐            户实行上下级之间、同级中心与银行之间的联网,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从而使住房            公积金实现良性循环。第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外部审计制,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息、贷款、投资等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运用是否合规,是            否有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当前,还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            和群众基础。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            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            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            入人心,家喻户晓,培养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改善居住条件。            [02]            
来源:《中国房地信息》2006年第02期作者: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