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彩富翁:秦晖:廉租房不该给“劳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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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廉租房不该给“劳模”

2011年05月08日09:50中国经济网秦晖我要评论(0) 字号:T|T

[导读]廉租房是专门照顾穷人的居住需要,而不是用来激励工作成就的;是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或失业的弱势群体,而不是用来奖励“劳动模范”的。

 

  高福利或者低福利,但不能是负福利

  以住房福利而言,美国可以说是低福利的典型了。自罗斯福新政至今,经过几十年发展,包括廉租公屋、租房券、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福利安排只覆盖了约占全美家庭总数10%的最底层人口,其余绝大多数人都买或租商品房。美国很多州只有失业者可以申请廉租公屋,在业但低收入者能否申请,一直是争议的公共话题。而另一方面,在高福利的北欧国家,中低收入者都可以申请。所以瑞典那么富的国家,住房自有率却相对较低,很多人都住着国家提供的房子。最有趣的是丹麦,那里的廉租房与医疗一样实行普惠制,理论上即便百万富翁也可以同穷人一样排队申请廉租公屋,前提有两个:第一你必须自己住,不能拿去出租。第二你不能有第二套住房。如果你愿意接受这样的条件,百万富翁国家也可以给你提供房子。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如下所述,集中连片兴建公屋如果都是穷人住,人文环境尤其是治安往往很成问题。因此他们提倡贫富混合社区,如果富人想和穷人一起住公屋,国家愿意提供这个方便。当然事实上有多少富人愿意这么住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但无论丹麦还是美国,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福利都是从最穷最弱势的人开始覆盖的,从来不是从最有权有势的人开始覆盖的,更不可能强势者有福利而弱势者反倒没有。在丹麦虽然人人可以申请公屋,包括高官,但穷人、单亲家庭和有孕妇的家庭可以优先,高官(如果申请)也只能靠后。美国给贫穷的黑人分配公房,但从未听说有给总统分房的。大家知道美国总统在任期内住白宫,但白宫可不是国家给他家分的房子,白宫只是总统官邸,4年任期居住、办公都在里面,任期结束就搬走。有的总统出身富豪,卸任就回到自己的私家豪宅(如华盛顿的维农山庄,老布什的得克萨斯州庄园),有的总统出身贫寒,卸任就要操心住所。如克林顿原来在阿肯色州家乡有住房(按美国标准算陋居了),卸任后因希拉里当选纽约州参议员,随妻定居纽约,就卖掉家乡陋居加上预支回忆录稿酬,在纽约州维彻斯特县买了商品房。就这样他卸任时还爆出“丑闻”:有媒体说他离开白宫时带走了几件家具,克林顿称是自己买的,媒体却说他是顺手牵羊。哪像我们每一任首长(省长县长,乃至局长乡镇长,不用说还有书记)都可以合法带走“分”给自己的小楼,结果首长楼越盖越多。而寒酸的美国,至今总统已44任,却只有一座白宫!

  负福利是我国旧住房制度的主要问题

  像这样的制度,我们国家以前从来就没有过。我国改革以前的住房制度,大家都知道,那是国家把钱交给各“单位”,各单位自己给“内部人”建房。单位之间通行“负福利”原则:一般有权有势的单位,工资高,福利也好,住房自然也大。无权无势的单位工资低,住房也差。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也按“负福利”原则,官大工资高,住大房;官小工资低,住小房;没官的你就等着吧,小房还只是画饼,不定猴年马月才轮到你。至于“没有单位的人”理论上没有收入,也完全没有福利,谁还会管你住房啊?美国只有失业者(“没有单位”者)可以申请公屋,在咱们听起来犹如天方夜谭:我国改革前恰恰相反,“没有单位”的简直就不是人(那时叫“盲流”),别说分房了,自己盖个窝棚还是“违章建筑”,被犁庭扫穴算是轻的,没落到孙志刚的下场就不错了!

  那时大官小官之间、官民之间工资有差异,但比起各种“待遇”(就是那时的“福利”,包括住房)的天地悬隔真是不算什么了。所以我称之为“负福利”,这种福利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是缩小两极差异的,而是相反,它是扩大两极差异的。就像350多年前大儒黄宗羲揭示的所谓“福利”:“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

  这种“负福利”住房的覆盖率有多大呢?我们知道改革前党政军机关一般能分房,那时干部的工资水平总的来说也比工人高,但高得不太多。机关的魅力主要在“待遇”,尤其是能分配住房。而企业里住房就非常困难。但是不管怎样,大中型国企至少在原则上还是承诺提供职工住房的(不仅仅是集体宿舍——工棚,在国际上这种仅仅是“劳动力”的栖身处是不能叫“住房”的),尽管常常要苦等画饼烤成。当时很多工人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很多大龄青年因为没房结不了婚,东北老工业区一些工人则直到1990年代还住在“伪满时代工棚改建的棚户区”,令前来视察的领导人落泪。但国家理论上还是许诺要给他们盖的。

  然而当时中国城市里还有一种经济,就是过去所谓“二轻局”管的街道工厂,又叫“大集体”。这个“二轻局”管辖的“第二轻工业”其实不是个产业概念,而是个身份、待遇概念。“二轻企业”尽管也是计划经济、“公有制”,但不能享受正规国企待遇,其工人一般来讲收入都比当时的大中国企要低,而且最大的特点是,二轻企业当时大都明确不承诺解决住房,工人得自己解决住处。当时上海的棚户区里就有很多人在这种“街道工厂”谋生。我们这代知青“大返城”后很多人也只能进这种企业,他们中的不少人到老都寄住父母家,至今仍是“住房困难户”。

  农民住房“负福利”的典型:

  宅基地问题

  至于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就更典型了。当年集体化时把农民的耕地充了公,但是高级社时就明确了:集体化只是生产的集体化,公家只负责组织集体生产,不负责解决农民住房。农民还是住各自的房子。尽管“刮五风”时各地一度出现乱拆农民私房的狂潮,说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后农民就可以住上“天堂”般的房子,但那时拆房主要是为大炼钢铁,只拆不建造成极大灾难,而且“五风”几乎立即就导致了大饥荒,饥荒过后“天堂”也不再被提起。农民还是得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从此直到人民公社结束,尽管一些“先进”单位,比如说大寨或者华西村[8.14 0.25% ],给社员提供了新房,但整个公社制度并没有这种规定。因此一直到改革时代人民公社解体,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仍然是住自己的房子,无论国家还是“集体”都没有给他们提供住房福利。

  既然住房是自己解决,当时认为它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就像家具等等一样并不纳入公有化,因此1956年的高级社章程明确规定农民的耕地要入社,但宅基地是不入社的。宅基地和坟地仍然归农户所有。公家不负责给你住房,也就不没收你的宅基地。可是奇怪的是,到了1962年没有做任何解释,在《人民公社60条》修正案中,却忽然改为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宅基地,都属于集体”,农户被剥夺了宅基地产权。由此形成了我国当前土地问题中最为抢眼的“子问题”之一:农民宅基地问题。

  按过去所谓农民“没有社会福利,但享有作为替代品的土地福利”的流行说法,农民使用宅基地似乎也成了“土地福利”的内容之一,但直到1962年都还是农民自家财产的宅基地被强行充公后,“公家”没有增加任何服务责任,这怎么能叫“福利”呢?笔者曾指出“负福利”的另一个定义就是权责倒置:流浪汉要求政府救济是福利,政府强行“收容”流浪汉就是负福利。农民看病国家帮助买单是福利,国家不买单还禁止农民“卖地救命”就是负福利。国民要求政府保障就业(或救济失业者)是福利,但朝廷抓百姓去修长城这样的事就是负福利。棚户居民申请廉租房是福利,政府“强拆贫民窟”就是负福利。这样看来1962年的那件事就容易理解了:农民宅基地产权被没收,但住房仍是自己解决,你穷你就盖个草房,他富他就盖个瓦房。“公家”扩张了权力,却没有相应地扩大责任。住房仍然不提供,但是宅基地要拿走,这就是典型的“权大责小,有权无责”,失去自由却没有换得福利,这更是典型的负福利了。

  福利的“正负”

  比福利的覆盖率更重要

  所以中国改革前的住房制度和西方福利国家的住房福利,就其“反市场”的二次分配色彩而言似乎都有点“非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味道,但这两种“社会主义”不仅是差异很大,而且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和“二轻”职工都不享受福利分房,大中型国企工人许诺给房实际也多是画饼,“盲流”更不用说了。“福利房”制度真正能覆盖的主要就是党政军文教人员,那覆盖率肯定远远低于欧洲福利国家,比低福利的美国也不会高多少。但更重要的不是覆盖率高低,而是覆盖的方向完全相反:他们是“弱者要覆盖,最弱先覆盖”,我们是“强者要覆盖,最强先覆盖”;他们给穷人福利以缩小差别,我们给权贵福利以扩大差别。这样,我们的制度在提供平等方面就不仅不是“福利国家”,而且比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差别的“自由放任”还糟,甚至不是“零福利”,而是“负福利”了。而负福利下的分房实际是一种少数人的特权。

  后来我们搞住房改革,提出一个说法叫“取消福利分房”。严格地说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应该说住房改革的初衷,实际上是把过去的特权房予以变现和赎买,以后就不给你特权了,改给你货币,以进行赎买。取消特权后国民无分贵贱,面对住房市场一律平等。当然这是理想,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住房改革直到现在距离此一初衷还很远,甚至在许多场合还倒退了。

  与住房改革相匹配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福利房制度,这个东西我们过去从来就没有搞过,今天我们刚刚开始搞这个“保障性住房”。但是这个东西如果说是社会主义的话,那也是从西方学的社会主义,我们以前并没有过这样的实践。现在我们提出要搞廉租房,就是由政府统建(不是各单位拿国家的钱给“内部人”建),以穷人(而不是以按官阶高低排列的“公家人”)为分配对象的住房,这当然应该是“正福利”了。

  现在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廉租房规划,诸如投资多少亿,在多少年内建设多少套廉租房等等。但说实话,这福利是“负”还是“正”,要比它是高还是低重要得多,也实质性得多。在某种意义上,从负福利转向正福利,要比从零福利(即自由放任)转向正福利的变化大。廉租房建了多少套关系到它的覆盖率,这是福利的高低问题,但廉租房的筹资与分配涉及到一系列相关制度,这关系到它的“正负”问题。我认为,这才是决定我国保障性住房事业成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