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淘越开心嘉宾:李刚之子为什么只判6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18:24
李刚之子为什么只判6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31 09:15:35
按照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李启铭只是一次碰撞肇事,自然也就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是交通肇事罪,也算“本分”之举。
为什么不是7年
交通肇事逃逸,最高可判7年,李启铭的犯罪情节够得上顶格判刑。但由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等因素,法院从轻处罚。这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作为从轻的依据,也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我们当然可以质疑这个司法解释(参见《雇凶杀钉子户,为何改判死缓》),尤其是本案中,赔偿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自觉自愿(参见《李刚门和解的可能与不可能》),但司法实践中一贯是达成赔偿协议就会轻判,所以望都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也是“中规中矩”。
目前的法律还承载不了“重罚”的期许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出路
即便没有最高法“酒驾一次碰撞是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要判定李启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困难。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肇事者有故意的主观意识。李启铭显然不存在希望撞死人的直接故意,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他主观上或者是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好比李启铭明知道可能撞到人,也不希望撞到人,但觉得即便撞死一两个也无所谓,这叫放任的故意;后者好比李启铭明知道这样驾驶很危险,但心存侥幸,过于相信自己的车技或运气,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想证明李启铭的主观意图是放任的故意非常困难。 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如陈有西律师认为,酒驾一次碰撞固然属于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即逃逸再肇事就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是大可商榷的,孙伟铭的案子是明显的错案(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也持同样观点)。按照陈有西等人的理解,对待酒驾肇事有交通肇事罪就够用了,不能再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扯进来。
所以,民众寄希望于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达到“重罚”的目的,既面临现实的困境(一次碰撞不适用),也面临法理的困境(该罪真的适用酒驾肇事吗?)。
法定刑责已经与民众的要求脱节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李启铭不是肇事后逃逸,而是撞人后直接下车叫嚣“我爸是李刚”,那么民众的愤怒不会减少分毫,而李启铭的刑责最多只会是3年(考虑到积极赔偿,可能还不到3年)。所以,在平息民怨方面,6年还不是最坏的结果,但即便如此,也没有多少人可以接受——网友普遍认为判得太轻。
改变法律,更要改变社会
立法应该顺应民意
司法应该独立,所以不能强求望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但立法应该民主,在民意汹涌的形势下,对醉驾、飙车的刑责升级应该启动了。
日本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就是被两场酒驾车祸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推动的。
一些《刑法》修改的方向,如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提高,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已经刻不容缓。…[详细]
也不能全指望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真的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或者通过法律修改把酒驾肇事的刑责提高,那样惩治的也是酒驾肇事本身。而让人们愤怒的“我爸是李刚”,并不能因此受到惩戒,总不能再立个法规定人们不能口出狂言吧,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校园里飙车,是一种炫耀性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中,那双轮滑不比那辆迈腾更低贱,这起悲剧或许根本不会发生。(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1-01-31 原题:李启铭判6年的法律辨析) 新闻链接1: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宣判 李启铭一审获刑6年
2011年01月30日09:18央视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日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新华网报道: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记者白明山、岳文婷)
新闻链接2:李刚之子被判6年 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引争议
2011年01月31日07:28中国经济网谢雪琳
“我爸是李刚案”30日一审宣判。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央视报道,经鉴定,事发时李启铭超速驾驶,达到45~59公里/小时,而事发地点限速5公里/小时。李启铭还有醉酒驾驶的情节,肇事后李启铭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毫升。此外,撞人后李启铭未停车,再次经过事发现场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属于肇事逃逸,情节严重,但考虑到事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进行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且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望都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车祸死者陈晓凤的哥哥陈林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并不认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认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启铭。在此前提下,才可以考虑对李启铭从轻处罚。但法院驳回了他的意见,称他家已签署《刑事谅解书》,因此意见不生效。
望都县法院昨日回应媒体,解释了为何对李启铭处以交通肇事罪,以及判刑6年。法院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是否大呼“我爸是李刚”?
车祸发生后,李启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使得此案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注与争议。但对于在事发现场李启铭是否说过此话、态度是否嚣张,却在庭审后再次引发了争议。
一位参与1月26日庭审的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告诉记者,当日的庭审中,李启铭称记不清自己是否说过“我爸是李刚”。但检方出具的保安证言显示,李启铭在保安室中说过此话,并表示要对此事负责并赔偿。
现场真相到底如何,李启铭是否带着李刚之子的身份傲慢地漠视生命,至今并无定论。但这一事件所反映出的社会情绪却值得审视。
“‘李刚’已经不是一个普通人了,他已成为一个符号。”人民网舆情分析师庞胡瑞说。他告诉记者,公众对此事的不满,实际上就是对特权阶层的不满。
他表示,此类型的事件中都存在着民众和政府的“信任鸿沟”,而同时政府部门又未在第一时间做到“及时、公正、公开”。“正如‘李刚门’事件中校方、当事人的封口事件,直接推动了互联网上猜疑剧增,网民纷纷指责官官相护、包庇犯罪。舆情瞬时转向。”他说,而学会及时、适时、准确应对,则是政府舆情应对的必修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31 09:15:35
中评社北京1月31日讯/备受关注的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昨日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肇事,并且肇事后逃逸,属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并非只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比如选在过年期间宣判,就不是法律能解释的。而如果纯粹以法律来辨析,这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鉴于问题的重要性,也不妨再谈一次。
从司法实践看,这个判决不离谱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里已经存在了30多年,我们可以想象到,这个罪名当年列在《刑法》里,并不是针对醉驾、超速这类行为的,而就是与纵火、投毒等相并列的、有预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在实践中,醉驾、超速也的确在大多数时间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搭界。
事情发生变化,也就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近几年,醉驾、飙车肇事愈发严重,人民群众不满情绪日增,最高判7年的交通肇事罪已经无法符合民众的正义观。怎样在法律未修改的时候,能让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被“挖掘”了出来。于是,一个几十年都没有与醉驾、超速发生瓜葛的罪名,突然就被大家“一致”地说可以定这个罪,而法院也“恍然大悟”说我国刑法原来就有这个“本意”。不是法官突然发现了新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本罪在近年含义突然作了改变,而是舆论直接地影响了现实中的司法。
按照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李启铭只是一次碰撞肇事,自然也就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是交通肇事罪,也算“本分”之举。
为什么不是7年
交通肇事逃逸,最高可判7年,李启铭的犯罪情节够得上顶格判刑。但由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等因素,法院从轻处罚。这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作为从轻的依据,也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我们当然可以质疑这个司法解释(参见《雇凶杀钉子户,为何改判死缓》),尤其是本案中,赔偿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自觉自愿(参见《李刚门和解的可能与不可能》),但司法实践中一贯是达成赔偿协议就会轻判,所以望都县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也是“中规中矩”。
目前的法律还承载不了“重罚”的期许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出路
即便没有最高法“酒驾一次碰撞是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要判定李启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困难。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肇事者有故意的主观意识。李启铭显然不存在希望撞死人的直接故意,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他主观上或者是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好比李启铭明知道可能撞到人,也不希望撞到人,但觉得即便撞死一两个也无所谓,这叫放任的故意;后者好比李启铭明知道这样驾驶很危险,但心存侥幸,过于相信自己的车技或运气,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想证明李启铭的主观意图是放任的故意非常困难。 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如陈有西律师认为,酒驾一次碰撞固然属于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即逃逸再肇事就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是大可商榷的,孙伟铭的案子是明显的错案(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也持同样观点)。按照陈有西等人的理解,对待酒驾肇事有交通肇事罪就够用了,不能再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扯进来。
所以,民众寄希望于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达到“重罚”的目的,既面临现实的困境(一次碰撞不适用),也面临法理的困境(该罪真的适用酒驾肇事吗?)。
法定刑责已经与民众的要求脱节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李启铭不是肇事后逃逸,而是撞人后直接下车叫嚣“我爸是李刚”,那么民众的愤怒不会减少分毫,而李启铭的刑责最多只会是3年(考虑到积极赔偿,可能还不到3年)。所以,在平息民怨方面,6年还不是最坏的结果,但即便如此,也没有多少人可以接受——网友普遍认为判得太轻。
改变法律,更要改变社会
立法应该顺应民意
司法应该独立,所以不能强求望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但立法应该民主,在民意汹涌的形势下,对醉驾、飙车的刑责升级应该启动了。
日本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就是被两场酒驾车祸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推动的。
一些《刑法》修改的方向,如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提高,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已经刻不容缓。…[详细]
也不能全指望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真的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或者通过法律修改把酒驾肇事的刑责提高,那样惩治的也是酒驾肇事本身。而让人们愤怒的“我爸是李刚”,并不能因此受到惩戒,总不能再立个法规定人们不能口出狂言吧,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校园里飙车,是一种炫耀性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中,那双轮滑不比那辆迈腾更低贱,这起悲剧或许根本不会发生。(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1-01-31 原题:李启铭判6年的法律辨析) 新闻链接1: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宣判 李启铭一审获刑6年
2011年01月30日09:18央视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日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新华网报道: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李启铭对判决没有发表意见。(记者白明山、岳文婷)
新闻链接2:李刚之子被判6年 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引争议
2011年01月31日07:28中国经济网谢雪琳
“我爸是李刚案”30日一审宣判。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央视报道,经鉴定,事发时李启铭超速驾驶,达到45~59公里/小时,而事发地点限速5公里/小时。李启铭还有醉酒驾驶的情节,肇事后李启铭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毫升。此外,撞人后李启铭未停车,再次经过事发现场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属于肇事逃逸,情节严重,但考虑到事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进行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且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望都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车祸死者陈晓凤的哥哥陈林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并不认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认为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启铭。在此前提下,才可以考虑对李启铭从轻处罚。但法院驳回了他的意见,称他家已签署《刑事谅解书》,因此意见不生效。
望都县法院昨日回应媒体,解释了为何对李启铭处以交通肇事罪,以及判刑6年。法院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是否大呼“我爸是李刚”?
车祸发生后,李启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使得此案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注与争议。但对于在事发现场李启铭是否说过此话、态度是否嚣张,却在庭审后再次引发了争议。
一位参与1月26日庭审的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告诉记者,当日的庭审中,李启铭称记不清自己是否说过“我爸是李刚”。但检方出具的保安证言显示,李启铭在保安室中说过此话,并表示要对此事负责并赔偿。
现场真相到底如何,李启铭是否带着李刚之子的身份傲慢地漠视生命,至今并无定论。但这一事件所反映出的社会情绪却值得审视。
“‘李刚’已经不是一个普通人了,他已成为一个符号。”人民网舆情分析师庞胡瑞说。他告诉记者,公众对此事的不满,实际上就是对特权阶层的不满。
他表示,此类型的事件中都存在着民众和政府的“信任鸿沟”,而同时政府部门又未在第一时间做到“及时、公正、公开”。“正如‘李刚门’事件中校方、当事人的封口事件,直接推动了互联网上猜疑剧增,网民纷纷指责官官相护、包庇犯罪。舆情瞬时转向。”他说,而学会及时、适时、准确应对,则是政府舆情应对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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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之子 今一审被判6年
李刚之子被判6年 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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