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防火门怎么安装: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36:19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5)  

   

234“新型的按资分配方式”   

   

早些时候,有理论家提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不仅是个人劳动力的拥有者,而且更是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资产所有者……仅有上述新型的按劳分配方式还是片面的,不完全的,还必须有新型的按资分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是更为重要的。马克思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来规定公有制,这本身就包含了劳动者之间按资分配的要求……必须把隐含在个人所有制关系中的按资分配要求凸显出来,独立出来……没有这种方式,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一种空洞的抽象。”这又是一种对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杜林式曲解,把恩格斯已经澄清了的“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重新创造出来,而且强调“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要把“按资分配要求凸显出来”。   

其实所谓“按资分配方式”,就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变为股份制。理论家对此讲的很清楚。前面,已有理论家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就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把全民财产量化到个人,使人人持股成为真正的主人”,现在,要把按资分配要求凸显出来,成为“更为重要的”分配方式的这两位理论家,就更进一步了。他们说,“个人所有制……理想的形式……就是现代股份制形式。这种形式,一方面保证了社会资产在其物质形态上的整体性为社会共同占有、使用的特征,另一方面又由资产的票据化、证卷化而在其价值形态上具有可分割性和市场价格的确定性……保证了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规范和社会所有者自由处置其财产的可能。”  

我在前面指出,如果说股份制资本即社会资本对于私人资本主义是发展的历史趋势,那末,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集中了的财产股份化给个人,分解为许多个人的小资本,则是与历史趋势背道而驰,其结果只含是再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那样的状况,劳动者必然丧失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重新沦为雇佣劳动者,根本不可能持股成为真正的主人。这已经是被社会实践完全证明了事实。事实上中国改革早已经不再将国有财产股份化给企业职工了,而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就不再是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企业,而是社会资本所有的股份制企业;生产资料也不是由自由的联合的劳动者共同占有。  

1990年10月20日,我写信给江泽民说:“过去,社会主义国家赎买过资本家企业,现在,资产阶级也来赎买整个社会主义国家”。1996年10月13日,我再次写信给他说:“解放初期,无产阶级曾经通过公私合营形式,使资本家所有企业过渡到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今天,可能相反的是,国营企业通过‘现代企业’以及‘国有民营’等种种社会财产与经理合约的公私合营形式,过渡到社会资本主义企业。”事情的发展就是如此。马克思曾经阐明了股份制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现在经验又证明了,股份制还可以是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再转化为资本,社会主义企业再转化为资本主义企业的过渡点。  

股份制必然是按资分配。按资分配的主体,自然是资本所有者。按资分配的对象是什么,主张者没有说;既然他们说这是马克思的意思,那我们就求教于马克思。马克思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如果我们把分配上的偶然变动撇开不说,只考察分配的调节规律,分配的正常界限——是作为一份份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应得的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在这个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应得的平均利润。”(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7页)而“剩余价值都只是来源于劳动在量上的剩余,来源于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延长。”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23-224页)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提供一部分剩余劳动,来给资本所有者按资分配。现在问题来了。按劳分配已经按劳动者各自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哪里还有剩余价值来按资分配?如果剩余劳动要按资分配,那末按劳分配除了工资,又能分配什么?  

当然,劳动者的收入在按劳分配前要作种种必要的扣除,这些扣除自然是剩余价值的部分,但是这部分剩余价值,是用于社会和社会成员的需要。马克思说,(按需分配的)这部分会经常地调整,其总量将会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进程而逐渐增大(《哥达纲领批判》)。  

   

剩余价值表现为平均利润在资本家之间按资分配,是“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18页)按劳分配也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劳动者都按照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但是,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的权力,前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的社会权力,只能为资本家所有;后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的社会权力,只能为劳动者所有。这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的对立的相互排斥的社会权力。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们除了劳动之外,谁都没有占有财富的其他手段,如果还要塞进一个“按资分配”,这是无源之水;如果硬要将劳动者的劳动一分为二,一部分作“新型的按劳分配”的劳动,另一部分作“新型的按资分配”的劳动,那末,劳动者在按资分配时,就不是以劳动者的身分,而是以资本所有者的身分;也不可能再是自己的“劳动力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而是出卖自己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无论购买他的劳动力的资本是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我们知道,马克思指出:在劳动者自己占有了生产资料的场合中,理论还是把生产资料看作是资本,把劳动者分裂为双重身份,既是资本家又是雇佣工人,这实际是坚持资本主义关系,也必然要产生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矛盾和弊病。  

理论家把马克思批判过的东西,贴上“新型”的标签,便说是马克思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来规定公有制本身包含的要求,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就事论事,首先是表明对马克思主义的无知。理论和社会实践都证明,不是理论家所说的“没有(‘劳动者之间按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就是一种空洞的抽象”,而是如果按这两位理论家说的,按资分配成为更为重要的分配方式后,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就真正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马克思告诉我们,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权,“劳动权实际上表示控制资本,而控制资本又表示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从而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这就指出,按劳分配即劳动者实行其劳动权,就要占有生产资料,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哪里还有“按资分配”的余地?在生产资料独立化为资本奴役劳动并占有劳动的剩余价值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莫说是按劳分配,就是劳动者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当一名雇佣劳动者,劳动者中间也要经过一番激烈竞争,最后还得由资本家来决定他们当中谁有劳动的权利。  

实践没有实现理论家的主张,没有建立什么“新型的按劳分配”,却是直接把劳动力商品化,重新建立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