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 人高校:嫖客变蜘蛛侠凸显制度之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8:01:11

 

   

近日,某网站上惊现一组连环照片,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沿着楼体,顺着烟囱惊慌地往下爬。楼顶缓台上,衣不遮体的男男女女四处逃窜。发帖网友称,这是长春警方扫黄时偶然拍下的现场照片,记者几经核实找到事发地。这则网帖在各大论坛广泛流传,发帖人自称用相机记录下了长春扫黄突击检查中的一幕滑稽情景。发帖人称,2011年4月26日,下午没课去找同学玩,忽听见窗外骚动,此时看见对面楼顶有人跑动,感觉要出事了,于是拿起相机观察,接着发生了精彩一幕……发帖人上传的是一组连环照片,其中的多张照片中,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沿着楼体,顺着烟囱惊慌地往下爬。时而借助房檐、窗台,时而紧抱着铁皮烟囱,动作十分敏捷。帖子一经发出,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好身手啊!一般人把不住的。”“这哥们儿真猛,抓住就罚点钱呗,不至于玩命吧。”

在警方打击丑恶现象中的“要逃不要命”现象不是个案。

还有真的丢了人命的呢!

2005年云南曲靖警方接到市民举报查处卖淫行为时,一卖淫女为逃避查处不慎从窗口坠楼身亡。事后,死者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进行国家赔偿。2005年11月11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驳回了死者母亲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读取这样的新闻,自然是民众拍手称快,谁让你寻欢作恶的?

丢脸活该!

但作为法律人,总是有些隐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偏偏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就是江湖上人人称恶的“老公嫖娼告诉老婆制度”起因,多么可怕的制度设计!

你嫖娼了,警方还告诉你老婆,这不但让你无地自容,也让你老婆大丢脸面。这是一种羞辱刑。

我们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但这良好的制度设计在卖淫嫖娼案件却变成了一种恐吓手段。

其实,法律绝对不是无情物。

针对卖淫嫖娼案件中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易引发不和谐因素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可适当变通,如被传唤人或被处罚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许,但应当记录在案。这不是我自己的想法,是作为公安机关报的《人民公安报》在2009年3月12日刊登的。

但对许多人来说,却将关注点不在隐私而在公共性。某市公安局局长近日上线与热心网友畅谈“热点”话题。谈到娱乐场所、桑拿按摩都要安装摄像头的情况时,他声称,在公共场所哪有隐私的,如果公共场所有隐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场所有什么隐私,既然大家都能够见得光的有什么隐私呢,这些都是奇谈怪论。这位公安局长还斩钉截铁地说,敢违法我就敢曝你的光!(广州日报2011年4月29日)

打击犯罪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在我们许多法律人看来似乎不成问题,但在一些公权力机关看来仍然有争论的空间。

谁对谁错,只能假以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