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外传西方极乐:加强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58:30
 
 
加强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2008-04-07 08:01: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区别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直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核算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对于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取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在因征收地和管理地的不一致,而且当前管理方式上存在登记信息监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税所谓汇总缴纳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等几个问题,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税款流失。因此,有必要加强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参照现有的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细化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交换的制度,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一是税务登记管理方面。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上填写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并要求其限期到总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保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信息的完整。同时,对企业跨区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申请。经过认定、复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负责统一申报缴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申请资料上加具意见,由分支机构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资料后对认定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加具意见后交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限期内将申请资料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逾期不交的,视为该分支机构放弃申请。  二是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面管理。对于独立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要求其必须按照二级核算的要求建账并编制财务报表,按期报送经营地税务机关。明确分支机构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权和检查权。为提高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可采取在经营地对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本地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在本地直接预缴入库,汇总后在核算地统一计算。同时,规定对经营地分支机构查补企业所得税款一律在经营地入库。  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非法人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必须先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加盖印章报送至总机构汇总。同时报送至总机构税务机关。总机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报表加盖汇总审核印章,返回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归档。企业总机构应切实履行已被确认为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纳税申报义务。被认定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每年须提供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证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已由企业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不能提供此项证明的,将被取消其汇总缴税资格。  2、理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务征管关系,对新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登记管理;总机构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管理,保证了总机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