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风云3粤语:看停车场“执法”背后的利益因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56:35

在人们的印象中,打击非法营运并扣押车辆,是城管、交通等部门的职权,但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地区,停车场居然也有了“执法权”。据《新京报》26日报道,两天前,该地区一家停车场员工打着城管的旗号,以“执法”为名直接到马路上拦截并扣押摩托车。更多车主反映,该路段常有停车场人员直接到街上扣车,被扣者到停车场交1000-1500元不等将车赎回且无任何收据,如果有人质疑,停车场就称是“城管执法”,城管部门则配合开条,但如此一来,车就别想要回来了。久而久之,黑摩的司机们学乖了,只要是停车场的人“执法”,都直接到场子里交钱赎车了事。

笔者在定福庄地区居住长达十年,长期以来无数次目睹该类事件,深知报道的真实性。作为向媒体举报此事的公民,我在《新京报》报道出来后,特意致电主管该路段的有关部门,三间房派出所警员称,经调查,此事系三间房城管队一个姓李的队员率停车场人员所为,但朝阳区城管大队拒绝回答我的任何问题,三间房城管队则拒绝证实该队是否有李某这个人。

由于事发时并无任何穿制服的人员在现场,也无任何人出示证件,更无人出具扣押单,因此从性质上分析,此事有两种可能性:第一,是城管队的执法人员躲在暗处,指挥停车场的人员上街劫车;第二,就是停车场的人员直接上街打劫。前一种情况,貌似执法,但由于缺乏基本的程序和执法主体,实质是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的非法行径,后一种情形,则显然是典型的抢劫行为。

在法治原则之下,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遵守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罚相当、处罚合理合法等基本准则。作为营业机构的停车场,其人员毫无执法资格,不管是由城管率领执法还是自己单独“执法”,都是非法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调查应该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证件,本案中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也不开具扣押单的行为,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被扣的车辆并无拉客的行为,对此城管无权扣押,如果看到任何三轮车上街都截车,就违反了事罚相当原则。凡此种种都说明,不管是停车场的单独劫车还是城管指使停车场的扣车,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实,对于上述道理,作为执法部门的城管来说,都是非常浅显的道理。但为什么他们愿意纵容甚至直接指使停车场上街劫车,停车场的人员为何敢打着“执法”旗号上街抢劫?这里面肯定有着深刻的内幕。

首先,这类停车场不同于向公众开放的收费停车场,它依赖于执法者生存,通常只停放被执法者扣押的车辆并收取高额停车费。久而久之,停车场和执法者形成了利益互生关系。

其次,停车场的人员直接扣车后,如遇有人质疑,就会声称是城管执法,而城管宁愿冒着被指违法行政的风险也要认账并配合补开扣押单,这一现象表明,城管至少在此违法举措背后充当了助纣为虐的角色,如果不惮以最坏之意揣测,也许城管还有更深的黑幕,否则,谁愿意干这等傻事呢?

第三,在实践中,城管和停车场的人员紧密勾结,通常一起“执法”,这种行为已经表明,一些城管人员与停车场已经拧成了一股绳,他们借执法之名,行盘剥、敲诈弱势群体之实。

要解决此类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做到,一是要打破执法者和停车场的利益联系,确定“就近停车”而不是指定停车原则,即任何执法所查扣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就近的社会停车场;二是要严查执法者和停车场的利益勾连,认真调查停车场向执法者交回扣、分成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