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喜讯还是噩梦:谈江苏省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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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还是噩梦:谈江苏省新征地补偿标准!

作者:朱孝顶 2011-4-26 12:39:02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中国新闻网2011年04月01日 10:27刊登新闻《江苏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调高30%》,现将该新闻内容全文转贴: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了解到,我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征地补偿费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新标准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由于我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调整,综合2004年到2009年我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0%及2010年物价上涨因素,分别将4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提高到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元,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这4类地区总的征地补偿费分别提高了1.2万元、1.1万元、0.8万元、0.7万元,比旧标准增加大约30%,与山东省的持平,比浙江省的略高。 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不仅补偿幅度大,对征地补偿地类划分和计算方式也做了重大调整。 过去,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且农用地分为耕地、林地等好多类别,不同类别的补偿系数不同。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快,过细划分地类引起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群众对此有意见,所以,此次调整不再划分农用地类别。对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也相应不再区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类别。另外,以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在农地补偿方面水利项目用地低于交通项目,有些地方同为一个村的耕地,南水北调建设和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就存在不小的价格差。此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论何种国家重点项目,征地补偿都按照我省每亩5万元、4.4万元、3.5万元、3万元统一执行。如果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高于我省,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 由于苏南苏北经济发展存在差距,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省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征地标准。据了解,目前有的市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高于此次执行的新标准。(周静文) (来源:新华日报 ) 【朱孝顶律师评论】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而该新闻报道却称“由于我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有7年多未作统一调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由此可见,江苏省政府对于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并未当回事,既未在2010年6月之前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事隔近一年方才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考虑到,2010年3月27日,江苏省东海陶氏父子因征地拆迁自焚,进而引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出台。即便如此,江苏省政府仍然对江苏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未作调整;事隔一年之后,江苏省方才调整,而这欠调整竟然宣称“七年未调整的标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颇有调整决策如何英明、果断之意。须知,七年未作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非2011年4月才“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务院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尚且敢不遵守,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还有何颜面谈“英明决策”谈现任领导的光辉政绩?! 此为其一。 其二,2011年4月1日后的全省统一的新征地标准究竟有无必要有何价值?! 鉴于人多地少之基本国情,我国目前实行了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定了保护耕地、限制建设用地规模;但实践中,以各种名目侵吞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征用、征收集体土地事件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地方各级政府土地财政、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官商勾结已经触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底线。 去年世博会期间的苏州数万人堵路之群体性事件,再次暴露出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低价盘剥农民之野蛮征地已引发了农民的强烈抵制。 尤其是城中村、城市郊区的各种名目的开发,即使按照江苏省的新征地补偿标准,农民会否满意?简单对比,政府征收之后的招拍挂程序公开出让价格,其新征地标准的荒谬与荒唐不言而喻! 更何况,耕地的实际收入千差万别,全省统一制定一个标准,能否实现公平公正?!新华社春节期间刊发的新闻称,农民种植的蔬菜大棚亩均纯收入超过三四万元,如果新华社刊发的新闻为真实,则实践中耕地的实际产值可能远远高于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亩均不足两千元的)。人民政府不能在需要“农民致富感谢党的政策”宣传时将农民的年均纯收入人为提高;而在政府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又人为地压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以便低价拿地吧。如果政府存在这种选择性宣传、选择性报道,选择性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情形,则政府的公信力必将为之损害。 现行征地之后,农民丧失了土地这一根本,而国家则减少了耕地面积(政府或抗辩称在异地异省实施了补充耕地)。失地农民如何融入无地生活状态,如何谋生、如何就医、如何养老等等仍然是一个极难解决的复杂社会问题。 其三,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有无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程序? 至少该新闻没有列出该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度制定过程并未说明有无公开听证、有无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这既体现了公权力权关行使权力时的恣意妄为,也体现了我们的媒体缺乏基本的法治常识。对于全省范围适用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未经公开听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而自行作出,其正当性何在?! 而新近分别在湖北、湖南发生的征地拆迁过程的两起自-焚事件,再一次将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集中引爆。反思教训,若不能指向制度性的征地-伤-农根源上,若仅仅限限具体执法者是不是临时工等争论上,则类似悲剧仍然难以避免!反思教训,须从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之低入手,切实推动《土地管理法》的实质修改!